基层动物产地检疫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4-01-27 07:49潘伍加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4年8期
关键词:检点产地检疫

潘伍加

(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大塘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广西南宁 530232)

动物产地检疫指的是对境内所饲养的动物在进行运输和屠宰之前进行的一种检疫工作,因此,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可作为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也是运输检疫和屠宰检疫的基础[1]。作为控制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动物产地检疫是保证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关键环节。可见,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很多基层开展不到位,很多规定未能落实,给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一些对策措施,供读者参考。

1 基层动物产地检疫存在的问题

1.1 养殖户的报检意识较差

在动物出栏前不会积极主动报检,为了逃避检疫绞尽脑汁等。分析原因:有关部门对报检制度宣传力度不够或不到位,致使很多养殖户对产地检疫的认识程度不够或存在认识误区。一些养殖户认为产地检疫就是开票收钱,因为不了解产地检疫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做法等,缺乏对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实质意义的理解和认识,存在抵触情绪。

1.2 检疫人员素质偏低

调研发现,检疫人员存在文化程度较低、年龄偏大、技术水平较差等情况,加上缺乏比较先进的检验仪器和设备,很多时候仅依靠个人经验或临床检查判断动物的健康状况,因而难以发现潜伏期的疫病,进而难以保证检疫的质量[2]。另外,基层检疫工作是一项相对脏、苦、累的活,加上社会对兽医职业还存在一些偏见,很多拥有专业知识的年轻人不愿意参与到基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中去,造成基层动物产地检疫“青黄不接”的景象,不利于检疫工作的有效展开和长远发展。

1.3 基层产地检疫执法主体权利较弱

受人员配置、机构改革以及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相比,基层产地检疫执法主体的权利相对较弱。这使得针对动物产地检验所设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强制措施难以执法到位。尤其对于那些以散养为主的养殖户的管理和执法更难落实到位。另外,基层动物监督分所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缺乏足够重视,将很多执法人员抽调到其他部门工作,使基层产地检疫工作形同虚设,更加重了执法主体权利的弱势情况[3]。

2 加强基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对策

2.1 加强报检制度的宣传

为提高养殖户的报检意识,正确认识产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加强报检制度的宣传工作,为动物产地的检疫工作营造出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为此,可通过广播、报纸、电视、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宣传册等方式进行宣传。宣传的内容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相关扶持政策、检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收费标准、报检的流程或做法等。通过大范围的宣传工作,提高养殖户对产地检疫的认识程度和配合度,树立积极报检意识。另外,通过宣传工作,也有助于提升社会各界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认识,纠正以往的偏见,营造出全社会都关注检疫工作的良好氛围。

2.2 加强检疫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技术水平过硬、高素质的检疫队伍是有效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重要基础条件。为此,可从二方面入手,一方面,加大对检疫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相关的检疫操作方法,并能规范使用检疫票证。另一方面,从制度上约束检疫人员的行为,对其进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检疫人员的责任心,意识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并完善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建立自上而下的责任制,严格监管票证的使用行为。对渎职行为以及倒卖、伪造、涂改票证等行为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严肃处理。

2.3 提高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工作,若检查发生无相关的检验证明,则进行严肃处理。主要是对交易市场、流通环节、屠宰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产地检疫证明的,要禁止运输和收购,杜绝疑似病动物的出境。对于没有免疫耳标和检疫证明的一律禁止屠宰和交易。严厉打击漏检和逃检行为,通过各环节的互相配合,促进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做到从源头上控制动物的疫病,达到动物肉食产品安全生产的目标。

2.4 科学合理设置报检点

为方便群众报检,促进报检工作的规范开展,应按照有利于统一规划和流通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报检点。一般选择养殖量较大和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自然村设立报检点[4]。报检点安排专人负责接收报检申请表,并做好报检流程表,公开报检电话。每个乡镇的报检点一般不少于2个。报检点在接到报检后,应及时安排专业检疫人员进行检疫工作,做好随报随检。同时,按规定要求做好报检登记台账、养殖档案、防疫台账等记录工作,以提高产地检疫效率。通过以上措施切实解决群众报检难的问题。

2.5 落实扶持政策

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扶持政策的养殖户落实好扶持政策,如是否主动申报检疫、是否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是否按规定添加饲料添加剂和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将这些作为选择扶持对象的先决条件。扶持的范围包括标准化建设、疫病防控、良种补贴、排污处理等方面。通过提高扶持力度,提高养殖户进行规范化操作的自觉性。而对于没有达到扶持标准的养猪户则不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扶持。

[1] 白俊丽.开展动物产地检疫监督工作的建议[J].四川畜牧兽医,2011,38(12):11,13.

[2] 李瑞雪,林家趣,周丽萍.基层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思考[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3,(10):40.

[3] 张长利.基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之我见[J].中国牧业通讯,2011,(5):71.

[4] 时修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新疆畜牧业,2011,(11):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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