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荣华(陕西省岚皋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整个社会重视程度下降,对动物防疫工作有所忽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薄弱,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流于形式。规模养殖户中,普遍存在“重发展,轻防疫”的情况,以疫苗接种代替综合防疫措施,忽视消毒、检疫、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措施。动物防疫执法环节薄弱,不愿、不会、不敢执法。
1.认识调整。
(1)从重发展调整为重视防疫。在畜牧兽医工作中,要对“疫病风险大于市场风险”有深刻认识,把畜产品安全和动物防疫工作放在前列,彻底克服“重发展,轻防疫”的错误思想,把动物防疫工作落实到动物养殖的产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环节。
(2)把动物疫病由人祸范畴调整为天灾范畴。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虽然和人为因素有一定关系,但不全是人为因素。动物疫病有其客观性、偶然性、不可抗拒性的特点,有突然发生、难以预警、难于控制、危害重大等特征。那种一发生动物疫情,不问青红皂白就处分人的做法,应该予以纠正。当然,对于渎职者,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应该依法严惩。
(3)把动物疫病回归为经济问题,主要用经济手段解决动物防疫问题。人们养殖畜禽,主要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动物防疫工作中,首先要考虑经济因素,要在合情合理合算的原则下解决问题。政府不应该不计成本,包办一切。
(4)把动物防疫回归为采取综合防疫措施。彻底摒弃实际工作中广泛存在的把动物防疫等同于疫苗接种的思想和做法,回归、统一到《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上去,采取综合措施,防治动物疫病。
2.在形式和手段上进行改革。
(1)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多种手段,综合防疫。新建养殖场要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选址和建场,旧场要逐步改造。要把动物防疫的重点放在动物检疫、日常消毒、隔离、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环节上来。
(2)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动物疫病预警和处理体系。职能是及时发现、上报和诊断动物疫情,高效、正确的处置动物疫情。真正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处置,把损失降到最小。换句话说,我们不能完全避免发生疫情,但我们可以做到严密监视,及时正确处理,尽可能不使疫情蔓延。
(3)科学使用疫苗。对那些质量有保证,疫苗保护期较长(半年或半年以上)且反应小,使用方便,病原体不易变异的疫苗,如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鸡新城疫疫苗、鸡马立克氏病疫苗、羊三联四防苗等,应该继续使用。对那些疫苗保护期短(不足半年的),且反应剧烈,使用不便,病原体经常变异的疫苗应该停用,最多作为紧急免疫接种用。
国家应该鼓励研制疫苗保护期较长(半年或半年以上)且反应小、使用方便的新型疫苗。应该允许养殖场在科研机构帮助下生产、使用自家苗,但适用范围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应该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养殖场(含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农民养殖合作社等)、行政区域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国家应该鼓励和扶持抗病畜禽品种的研究和推广。疫苗的生产、销售、使用,应该走向市场化,由市场调节。有关部门应该加强质量监管。
(4)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来源的真实性由其生产、运输、经营者保证。如可设立《动物和动物产品溯源单》,由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生产、运输、经营者填写并承担法律责任。应该鼓励研究推广简便、可靠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可追溯系统。应该鼓励养殖户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相关部门应该督促养殖户搞好此项工作,对屡教不改的应该予以处罚。
(5)加大对动物防疫的支持力度。提高繁殖母畜补助标准;加大扑杀染疫动物的补助力度。补助额度要达到市场价的90%以上,甚至比市场价略高;对养殖场建立防疫设施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