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忠桥谢鹤王彪
(1宁夏固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756000;2宁夏西吉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756200;3宁夏固原市养蜂试验站,756000)
关于宁夏境内2013年蜜蜂农药中毒事件的调查与思考
褚忠桥1谢鹤2王彪3
(1宁夏固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756000;2宁夏西吉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756200;3宁夏固原市养蜂试验站,756000)
本文对2013年宁夏境内发生的多次蜜蜂农药中毒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调查和协调处理等进行了详细阐述,面对蜂农惨重损失痛心疾首。笔者从蜂农的立场和角度,结合国内外有关防止、禁止使用农药保护养蜂生产的法律法规、经验和积极做法,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一些积极措施和建议,并在强烈呼吁的基础上,也对广大养蜂者在面对蜜蜂农药中毒事件频发的当下,如何保护财产以及蜜蜂,积极规避农药风险、降低损失做了提示,以使蜂农警醒。
宁夏;蜜蜂;农药中毒;建议;提示
多年来,由于农(林、牧)业病虫害的滋生,农药的使用相当普遍,尽管国家一再明令禁止使用高毒性、高残留、高危害以及剧毒农药,但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是各级农业监管部门无力对所有种植户用药进行一一监督,管理混乱;二是人们普遍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随意用药;三是国家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缺乏必要的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四是处罚力度不大等原因。在全国范围内,几乎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蜜蜂农药中毒事件的发生,而最后的结果却近乎一致,很少有得到合法、合理补偿的案例。
据2012年《中国蜂业》报道,2011年10月下旬,湖南省津市市澧县芦苇场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开展飞机高空作业喷洒农药防治虫害,导致当地李家铺乡蜂农的19家蜂场外出采集的蜜蜂因农药中毒大量死亡。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上诉法院判决,获得6万元的赔偿,同时芦苇场也表示将改进喷药措施,尽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这篇报道,让我们看到了拯救蜜蜂杜绝农药中毒的一丝曙光。但是,不同程度的蜜蜂中毒事件还在各地以不同方式发生,养蜂者大多求告无门,一定程度伤害了养蜂者的心,也为农作物授粉增产造成一定损失。
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同样发生了4次较为严重的蜜蜂农药中毒事件,损失惨重,令人痛心,值得深思。现报告如下:
事件一,发生地点:吴忠市9公里园艺场附近个体果园;时间:4月24日;事件经过:正值当地苹果开花之际,有个别个体果农喷洒农药,造成附近蜂场200多箱蜂群不同程度中毒,直接导致早春蜂群繁殖时间推后及采集第一个蜜源只有1个月有余;同一时间段,同样的事件在灵武狼皮梁子发生,造成当地120群蜜蜂不同程度中毒。
事件二,发生地点:贺兰县常兴村;时间:6月15日;事件经过:有一南方人在承包的蔬菜温棚内喷施农药除虫、除草,不知使用什么剧毒药物,从15日开始,中毒蜜蜂大量死亡,一直持续到月底,此次农药中毒养蜂户5家,受灾蜂群300群。赵忠师傅1967年开始养蜂,以定地繁蜂售蜂为主,养蜂近46年,他是第二次看到如此严重的中毒现象。由于年龄较大,蜂群中毒后,未搬离场地,至今部分蜂群群势较弱难以越冬。事件发生后,中毒蜂场主及时与固原市养蜂试验站联系,我们就所知此类事件提供了详细解答,但他们与当地执法人员咨询后被告知难以立案,只好放弃。
事件三,发生地点:石嘴山市平罗县;发生时间:7月28日;事件经过:集中连片承包种植户应用熏蒸烟雾为玉米防虫,烟雾弥漫之处,大量采集蜂跌落野外及巢门前,横尸遍地,惨不忍睹,致使22箱蜜蜂几天之内死亡。120箱蜂群50~80%采集蜂死亡。事件发生后,中毒蜂场主也及时与固原市养蜂试验站联系,我们请他们与当地农业执法大队联系,取得第一手证据,同时,将人大代表宋心仿编写的《涉蜂法律法规知识读本》一书随车带与他,请他参阅。后经诉讼,因证据未经公证处取得,不予立案,只好放弃。
事件四,发生地点:中宁县鸣沙镇鸣沙村、枣园镇枣园村(靠近施药枸杞园区);严重中毒;时间:9月3日;事件经过:8月底,正值秋季繁蜂时机,当地转地蜂场(19家)及外地蜂场(11家)赶往中宁中石化枸杞种植基地周围采集。9月3日,横祸降临,所有临近蜂场均出现大量采集蜂中毒现象,巢门及蜂箱周围蜂尸遍野,每天清晨打扫死蜂成堆,看后令人痛心疾首。此次事件共造成当地19家1500多群蜂受损,11家四川、浙江蜂场1300多群蜂受损,70~80%采集蜂死亡。事件发生后,当地蜂场因无法移动,只好承受中毒危害蔓延,死伤基于殆尽。
固原市养蜂试验站在接到中毒蜂场人员电话后,借鉴平罗县蜜蜂中毒事件,请他们立即与各相关部门联系,取得第一手证据。随后,我们驱车前赶,与他们在当地主管部门农牧局执法大队汇合,将情况进行了汇报,得知执法大队去了现场,并与中石化枸杞种植基地负责人正在交涉,依法索取相关材料。我们随之实地查看了中毒蜂场,再次回到中宁县农牧局找到书记、执法大队及畜牧科汇报了此次中毒事件的严重性。希望引起他们的重视和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将此情况汇报至自治区农牧厅畜牧局。此事虽经多方重视和努力,但由于取证困难,至今尚无结果。
枸杞是中宁县支柱产业,近年来随着高效低毒农药的规范使用,蜜蜂中毒鲜有发生,而2013年在中石化枸杞种植基地周边却连续发生四次:第一次6月20日,第二次7月20日,第三次8月23日,第四次9月3日。所不同的是,前三次蜜蜂中毒,由于当时蜂场较少,加之外界有其他植物开花,发生中毒后蜂群迅速搬离,未造成较大范围损失,未引起养蜂员重视;而9月3日这次由于当地蜂场转场回家,加之外界无蜜源,蜂群集中量大,因此事故现场十分惨烈。据鸣沙镇养蜂员冯晓山介绍,他回家后由于蜂场规模较大(190箱),就将蜂群放置两地,一处摆放70箱,距中毒枸杞地有5公里;另一处摆放120箱(在家中),临近中毒枸杞地。事故发生后,家中的120箱遭到灭顶之灾。他迅速搬离中毒场地后,合并了10箱,据估算受损达50%左右。
养蜂业不像畜禽养殖业那样,需要大量饲料而挤占土地、水肥等资源,而是利用季节性资源向大自然索取而为社会创造财富的低碳产业;在创造有益于人类健康的蜂产品同时,更是造福于人类——为作物传花授粉,增加产量;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们生活空间质量,可以说,它是人类众多益友昆虫中对人类贡献最大者。
自农业部于1986年以农牧字第(44)号文件下发《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近20年来,全国人大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首次将养蜂写入国家法律,这标志我国养蜂业向着法制化轨道迈进了很大一步。五年后,国家农业部在2010年及其之后,相继连续四年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加快蜜蜂授粉技术推广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10】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蜜蜂授粉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农牧办【2010】8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养蜂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农牧发【2010】14号)三个政策指导性文件,2011年12月13日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发布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2月1日正式生效)。2012年1月6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该文件将养蜂专用平台(包括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纳入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2013年5月29日,农业部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促进发展养蜂业机械化的通知》(农办机【2013】22号),同时,提出三点措施促进养蜂机械化发展:一是积极支持鼓励先进养蜂机械的研发推广;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养蜂业机械的补贴力度;三是继续加强养蜂业机械化的宣传服务。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使广大养蜂者看到了养蜂业发展的美好前景。
国家在4年之内就养蜂业连续不断地出台上述政策意见甚至措施,可以看出国家对这个“小产业”特别关注和足够重视!但是,类似像蜜蜂农药中毒这样的恶性事件,仍然没有能够引起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蜜蜂甚至蜂农受到伤害的情况依然存在。
1.据《科技日报》2007年10月30日报道,欧洲议会对农药使用进行了辩论,并就建立新农药审批制度、构建政策策略以及实施农药使用指令作出决定。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要求在今后10年内达到农药使用减半的目标,并禁止飞机喷洒农药。
立法建议称,农药对现代农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农药的使用增加了作物产量,保护农作物免受害虫的侵害。但是,土壤、空气和食品中的农药残留也可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不良影响。鉴于现今的食物生产和供应已经不再局限于一个专门的国家市场,一个国家的食品可能来自世界各个地方,因此制定一个农药使用的共同规则将使所有人受益。
欧洲议会代表提交审议的第一项建议是建立一个总的农药使用策略。该策略呼吁各国鼓励低农药耕作,优先使用非化学品。同时,呼吁制定一个降低农药使用的目标;第二项建议是设立农药审批机制。建议要求农药上市销售前,应进行行政审批;建议拟定一个欧洲农药主要成分目录,作为各国政府授权农药使用的清单。建议也拟定了某些禁止使用的特定物质,如具有遗传毒性、可致癌、对人类生殖有害和干扰人体内分泌系统的物质,建议还要求彻底禁止使用含有神经毒素和可对人体免疫系统造成高度损害的农药;第三项建议是实施农药使用指令。该建议得到了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的支持,该委员会要求未来5年内农药的使用减少25%,10年内消减50%。建议还呼吁完全禁止空中撒播化学品,因为空中撒播农药对临近地区生态系统的污染风险非常巨大;支持建立“缓冲区”的建议,在缓冲区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农药,缓冲区的宽度不得少于10米。
2.据《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农药是否导致蜜蜂种群数量的减少,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但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新烟碱类农药对蜜蜂等授粉昆虫生存造成威胁,并导致蜜蜂聚居地和种群数量的减少。
2012年8月,法国农业部根据国家卫生安全局在实验室模拟研究的成果作出决定,禁止使用噻虫嗪处理油菜种子,并呼吁在欧盟范围内全面禁用噻虫嗪。
2013年1月末,欧洲食品安全局经评估发布一项报告,报告显示,吡虫啉、噻虫嗪及噻虫胺这三种新烟碱类种子处理农药对蜜蜂造成了“严重威胁”,建议新烟碱类农药禁止用于由蜜蜂进行授粉的作物。
2013年3月15日欧盟27个成员国就此进行了讨论和表决,但未达到通过禁令的比例(15个成员国支持禁令,8个成员国反对禁令,4个成员国弃权)。
2013年5月末,欧委会作出最终决定,自2013年12月开始,对拜耳及先正达生产的三种新烟碱类种子处理农药在欧盟国家内采取限制使用。
有鉴于此,各国积极跟进:针对新烟碱农药对蜜蜂的潜在风险,美国、加拿大、巴西、中国等国都已开始跟进新烟碱类杀虫剂的审查。
美国环保署早在2009年就公开将对六个新烟碱类杀虫剂进行复审,并于2011/12年度正式启动。去年美国宣布将用定量分析方法来评估农药对蜜蜂的风险。目前已有少数州,如俄勒冈州,对可能导致蜜蜂死亡的新烟碱类杀虫剂呋虫胺进行限制使用。
加拿大虫害防治管理机构(PMRA)去年在“资料要求改变以及全球对传粉昆虫面临风险的更新评估计划”下,对三种新烟碱杀虫剂的环境风险进行重新评审。
去年7月,巴西环保机构IBAMA为保护蜜蜂,对四个新烟碱类杀虫剂进行重新评估,并曾出台禁令,禁止在空中喷洒含有吡虫啉、噻虫嗪、氟虫腈、噻虫胺有效成分的新烟碱类杀虫剂。巴西众议院还批准了一项法案,要求农用航空企业向国家农业和环保主管部门提供购买农药的收据信息。近日,巴西再次在公开听证会上讨论新烟碱农药的使用问题。巴西蜂业联合会(CBA)代表了巴西35万蜂农,联合会主席Jose Cunha指出,“蜜蜂失去定向能力后,一旦离开蜂箱就无法返回,或由于失去嗅觉而无法寻找到花朵。”据他所说,虽然在巴西还不清楚死亡蜜蜂的确切数量,但这已经是一个全球性问题。
中国农业部药检所也于近日召开了新烟碱类农药风险评估研讨会,探讨此类农药在中国的具体管理措施,这是中国首次召开针对农药对蜜蜂影响的专题会议。
3.2011 年6月,全国人大代表宋心仿就近年来国内许多地方采用飞机喷药防治杨树美国白蛾,给养蜂、养蚕等产业带来极大的损害,许多地区的养蜂人损失惨重且投诉无门的实际情况,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建议案《关于禁止和慎行飞机喷洒农药的建议》,并得到国家林业局的答复,在对首次答复不满意之后,并上书反馈意见;国家林业局对反馈意见又进行了答复,并提出了几项具体改进措施。这让我们看到了对蜜蜂农药中毒事件反响最强烈的声音。
然而值得我们深思的是,蜜蜂农药中毒事件的频繁发生,却鲜有立案甚至胜诉的。从前述案例可以看出,某一个人或企业仅出于自身利益,不顾及他人财产安全,违规使用不规范农药,造成周边多人蜂场巨大损失,让我们为之痛惜。因此我们强烈呼吁:保护蜂农财产,保护蜜蜂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1.蜜粉源开花期是否允许喷施农药
农业部发布的《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使用农药是否应该注意保护蜜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持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蜜蜂属有益生物,使用农药时施药人有责任对其加以保护,使之免受损失。
3.国家对使用农药还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章对农药的使用作了严格规定,不仅确定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还对“防止农药中毒事故”提出了要求,并且确定了禁用范畴。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相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4.发生农药中毒后,如何确定责任
蜜蜂发生农药中毒后,在积极解毒抢救蜂群的同时,还应及时找出中毒的原因,根据中毒原因及实际情况确定中毒的责任。中毒责任可从两方面来找:一是施药方,再是养蜂方,养蜂方的责任一是必须依法养蜂,办理合法的放蜂手续;二是无论在何地放蜂均应与蜜粉源主取得联系,起码使之知晓附近有养蜂场以便施药前及时通知;三是在得知施药通知后,采取防范措施。施药方的责任感则在于:一要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尽可能在花前施药搞好防治,遵照相关规定进行科学施药;二要在花期虫害严重必须施药时,须提前3天通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之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施药治虫。一旦发生中毒事故,在追究中毒责任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药管理条例》和《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的法规条文进行量责,如果对事实及量责有争议时,须寻求证人或相关的物证或及权威部门的认定。正常情况下,如查养蜂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在施药前,施药者明知附近有人放蜂,且又没有通知,便擅自施药造成中毒时,施药者应负主要责任;反之,假若养蜂人得到施药通知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中毒时,养蜂人应自负一定的责任。
5.发生中毒事故后,如何进行索赔
发生蜜蜂中毒事故责任已明确且没有争议时,双方(养蜂受损方和施药方)可行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发生争议时,就得在案发地法院起诉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该类案件比较复杂,起诉方(一般是受损方——养蜂人)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之一就是保护好中毒现场,并及时报有关公证或相关部门尽快到现场拍照、取证,并对损失额作出权威性结论;准备工作之二就是确定责任人及所占责任,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果施药单位是一家又据实认可还好说,否则得弄清楚本场蜜蜂活动范围内究竟有几家施药单位或个人?各施药面积有多大?施药品种是哪种?各种农药对中毒的影响轻重等相关问题。为了弄清这些问题,甚至有必要对有疑施药的各地块的花朵和中毒蜂尸经有关部门进行封存、化验,进一步确认中毒责任及所占份额;准备工作之三是写好起诉状,起诉中不仅确认责任人(被告),还得写明事实与理由,同时提出明确的诉讼要求及索赔额,索赔额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诉讼费用三部分。
爱因斯坦曾经预言:“如果蜜蜂消失了,人类只能生存四年,没有蜜蜂,没有授粉,没有植物,没有动物,没有人类”,2004年美国在发表蜜蜂基因组序列的评论中称“如果没有蜜蜂,整个生态系统将会崩溃”,由此可见,蜜蜂对人类生活意义的重大。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商榷:
建议一:农业部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然而,该“办法”施行近两年来,蜜蜂中毒事件还是在各地频繁发生,受害者因求告无门而默默独自承受。在此建议,一方面要切实加大《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宣传力度,另一方面要对施药者加强监督管理,并提出明确的经济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唯有如此,才能降低和减少中毒事件的发生。
建议二:农药中毒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所在地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单位)、养蜂业务主管部门、公正部门、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迅速查明事件真相,确认相关责任人;同时,畜牧鉴定部门应积极组织专家对蜂群损失情况和损失额进行科学评估鉴定,明确赔偿金额和时限,使受害者尽快拿到补偿,恢复生产。
建议三:可以参照养蜂发达国家法典和经验,鼓励低农药耕作和优先使用非化学品,制定严格的农药审批制度和实施农药使用指令制度,建立严格的休药期制度等等。
建议四:养蜂是一项惠及农业和民生意义极大的事业。养蜂者更是辛苦个人而为大家者,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保护。在此我们建议,尽快研究出台贯彻落实《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的细则,明确哪些农药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及一旦造成蜜蜂中毒后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同时国家应尽快建立严格的“蜜蜂保护制度”和“蜜蜂授粉激励机制”,给蜜蜂养殖者更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以维护蜂产业和广大蜂农利益。
广大蜂农在发现蜂群农药中毒后,除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向农业主管部门汇报,保护现场,由公安机关会同物价、农业部门及时勘察现场,对事件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待查清事故原因后,向肇事者进行索赔而外,必须采取积极的自救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1.应将蜂群迅速撤离施药区,同时清除蜂群内所有的有毒饲料。将被污染的巢脾放入2%的苏打溶液中浸泡12小时后,用水冲洗干净,再用摇蜜机将残留的饲料蜜和水摇净,晾干备用。严重有机氯或有机磷中毒的,巢脾必须销毁,不能再次使用。
2.饲喂1∶1糖浆或蜜水(1∶4),以稀释毒性。小范围施用农药,造成蜂群轻微中毒,且在短时间内可以消除毒性的,可采取“幽闭蜂群”的办法,或采用保蜂罩适当遮蔽蜂群,以避免采集蜂大量损失。
3.饲喂解毒剂,在20%糖浆中加0.1%食用碱喂蜂。甘草汁、阿托品、磺胺噻唑等也有很好的解毒作用。
4.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如关闭巢门、做好蜂群通风、降温等辅助性工作,有利于蜂群恢复和繁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