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4版)对蜜蜂疫病的官方卫生控制要求
第4.14.1条
《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4版)第4.14章主要阐述蜜蜂疫病的官方卫生控制的准则,以便在国家层面上控制各地区的蜜蜂疫病及防范外来疫病的入侵,从而确保蜜蜂、蜜蜂产品和二手蜂具的国际贸易安全。该准则为概述性质,更具体的建议或要求详见蜜蜂疫病的章节。
第4.14.2条
概述
各个国家或地区的蜜蜂疫病官方卫生措施应包括以下几点
1.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整个国家或地区蜂场的官方注册;
2.一个经常开展卫生监督的机构;
3.从事出口贸易的种蜂场的批准;
4.对蜂具的清洗、消毒和灭虫的措施;
5.签发国际兽医证书的详细规则
第4.14.3条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整个国家或地区蜂场的官方注册
蜂场注册是制定蜜蜂疫病监控的区域管理计划的第一步。掌握蜜蜂密度和位置的知识,就可以设计有效的抽样方案,预测疫病的传播,以及针对高风险区域制定专门检查计划。
每年应开展对蜂场位置的官方注册,并提供一些信息,如蜂场在未来12个月的推定位置,在每个蜂场蜂群的数量,蜜蜂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
应先注册主要的蜂场位置(一年中放置蜂箱时间最长的地点),然后依次注册季节性的蜂场位置。
第4.14.4条
对蜂场开展经常性官方卫生监督的机构
各国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对蜂场开展经常性官方卫生监督的机构。
对蜂场开展的经常性官方卫生监督,应根据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由该部门的代表或由经许可的机构的代表进行,并经过养蜂人的专业培训,具备“卫生检验员和顾问”资格。
该官方监督部门应包含以下工作:
1.巡查蜂场:
⑴每年应巡查一定量的蜂场,基于对整个国家或地区的风险评估,应在疫病高发季节开展检疫;
⑵特殊情况下,包括贸易原因,转地至其它地区,或者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疫病蔓延的情况,应增加蜂场巡查的次数;
2.采集疫病诊断所需的样本,并寄到实验室;实验室检查结果应在最短时间内通报至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卫生措施的应用,特别是,包括,治疗蜂群,消毒蜂具,尽可能销毁病群或疑似病群以及受污染蜂具,从而确保避免疫病爆发。
第4.14.5条
种蜂场出口贸易的审批条件
出口国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种蜂场出口贸易的审批条件。
该蜂场应:
1.至少在过去两年,卫生检验员和顾问每年至少巡查过一次蜂场,并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在最适当的时期检测OIE疫病名录上所列蜜蜂疫病。巡查期间,对至少10%带蜜蜂的蜂箱和用过的蜂具(特别是存储巢脾)进行系统检查,采集样本送实验室,根据进口国和出口国情况,上报给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未发现OIE疫病名录上所列蜜蜂疫病的阳性结果;
2.根据进口国和出口国的流行病学情况,开展定期采样,未发现OIE疫病名录上所列蜜蜂疫病。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采用《陆生动物诊断实验和疫苗手册》相关章节规定的任何方法时,都需检查统计上有效数量的蜂群。
养蜂人应:
3.在种蜂场或其他流行病学上相关的蜂场,一旦发现疑似OIE疫病名录上所列蜜蜂疫病,应立即通知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4.不允许将来自另一个蜂场的蜜蜂(包括预成虫阶段)、二手蜂具或者蜂产品引进蜂场,除非该蜂场是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是同等或更高的卫生状态,或者是二手蜂具或产品已按照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章节中描述的程序进行处理;
5.实施专业育种及寄送技术,特别是育种和寄出的蜂王和伺喂工蜂,确保防止任何外界感染,并且在进口国实施重新检查;
6.在育种及寄送期间,至少每30天,采集适当的样品送到实验室,所有的阳性结果须正式上报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4.14.6条
蜂具卫生消毒或灭虫条件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国内蜂产品的使用和蜂具的卫生消毒或灭虫方法,同时考虑以下建议:
1.已确认为受到蜜蜂传染性疫病感染的企业,其存放的任何蜂具,应采取卫生措施,确保消灭病原体。
2.所有情况下,这些措施包括对设备的初步清洗,其次是根据有关疫病采取卫生消毒或除虫。
3.如果不能采取上述措施处理任何感染的(蜂群)或受污染的蜂具,应予以销毁,首选焚烧。
4.用于卫生消毒或除虫的产品和方法应该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效。通过这种方式,排除任何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最终会影响蜜蜂健康的设备污染,或者是蜂箱内的掺假产品。
第4.14.7条
用于出口的国际兽医卫生证书的制作
此证书包括带蜜蜂的蜂箱、子脾、王台、二手蜂具和蜂产品。
此证书应参照《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5.10章的证书模板,并考虑蜜蜂疫病的相关章节,进行制作。
来源:O.I.E.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EB/OL].http:// www.oie.int/index.phpid=169&L=0&htmfile=chapitre_bee_control. htm
衢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24002徐国群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