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翀 高智军(山西省忻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用信息化手段行使执法权时,可以有效地从源头规范畜牧业生产秩序,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在查明有安全隐患的养殖场户后,如何有效的督促养殖场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生产成为一个难题,尤其是如何高效、实时、实地地进行监管已经成为基层动监部门的工作难点。因此,进行基层动监执法监管模式的探索,在当今形势下具有重要的意义。
1.法条不适用。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明文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使的职能包括:动物标识的佩戴和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检疫证明的开具,未经检疫动物的补检(开票),公路监督检查站日常工作的监管,执业兽医的管理,乡村兽医的管理,屠宰检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10项工作。已经形成农业部统管,市、县、乡、村四级监督执法体系,在发生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问题时可进行源头追溯。其中,县级动监所为主要的执法单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为主要的诊疗实施主体。
在基层动监执法工作中,执法场所主要集中在道路运输、屠宰场屠宰检疫、产地检疫中,在执法行动中由于现场情况复杂,动监执法人员在经过初步判断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由于法条众多,难以立即给予法律依据,给进一步的立案和审查带来困难。
2.执法程序不科学。动监执法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在基层现场执法时一般依据《行政处罚法》中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但是在基层执法过程中由于畜禽调运存在极强的流动性,在产地检疫中畜禽信息不完全和屠宰场畜禽定性检测的难度大,造成在发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难以及时有效地依法处理。在采取一般程序进行执法时,由于情节鉴定等环节耗费时间,使得一般程序难以执行。而采用简易程序进行执法处理,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难以进一步确定其危害。
3.监管不力。基层畜禽产品在节假日前和节假日后调运频繁,调运时直接通过高速公路网络进行运输,给道路运输监管造成客观上的困难。在发生畜禽产品问题时动监部门难以进行相关票证和审批程序的监管。
1.安全生产信息公告制度。信息化监管模式的基础在于依托网络和便携式设备,进行高效、实时、实地的畜禽生产养殖信息收集。结合县乡两级动监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生产环节的生产中所用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免疫程序,屠宰检疫等方面的监管。进而在录入中央数据库后形成一个养殖场(小区)、屠宰场日常生产、兽医用药和处方开具情况的动态数据库。动态数据在录入中央数据库的同时,乡、县动监机构将审核后的数据上报至市和省动监所,省市两级动监所通过网络同时直接对中央数据库中动态数据进行监管。在各方面审核合格后,由省动监所通过新闻、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通过信息手段缩短信息传递速度,通过逐级审核和中央数据库信息信息核对实现对基层畜禽生产的直接监管。在审核无误后全方位公开安全生产信息,履行对公众的告知权。
2.信息化执法。信息化执法的基础在于: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对本辖区所有养殖场户(小区)的日常巡查监管。县动监所实现本辖区内屠宰场户的监管,并严格检疫票据的发放。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实现对本辖区内乡村兽医和执业兽医的诊疗、用药、处方开具情况的备案和监管。县动监所对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站业务进行直接监管。
在形成乡、县两级对基层的监管的情况下,信息化执法才能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尤其是在执法过程中,通过便携设备,如识读器可以迅速查询到畜禽耳标的归属地,从而做到有据可查。同时,运用便携式执法设备,可以在道路监督执法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简易程序进行执法。在执法过程完结后,省市两级动监所通过对案件卷宗和中央数据库中数据信息进行比对,从而体现执法的公正性。
动监执法工作具有从源头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的作用,用信息化手段行使执法权时,可以有效地从源头规范畜牧业生产秩序,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