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刊讯】为了规范进口饲料产品市场,农业部于2014年1月20日发布2014年第2号令:《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将从以下三方面作出新规。
一是进口须委托中国代理。新《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境外企业应当在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之日起6个月内,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并报农业部备案。
二是强调食品安全和环境影响。新《办法》在第十三条中详细列举了6类产品,包括“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等,需要农业部试验评审,其详细程度远远高出老《办法》。
三是明确提出产品召回制度。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