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雪梅
(云南省文山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云南 文山 663000)
2011年7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1]开始实施,办法首次规定了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药品不良反应(ADR)监测工作中的职责。作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基层机构,市、县级监测中心担负着报表收集、评价、各类病例的核查等工作,在整个监测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结合我国国情,借鉴部分发达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经验,科学、合理地设置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将更进一步推进我国监测事业的发展。
美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采取中央集中管理模式,由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下设的药品评价研究中心(CDER)负责。CDER下设10个部门,其中药物流行病学与统计学办公室下面的药品安全性办公室具体负责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的监管[2]。美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体系有自愿报告和强制报告两大体系,自愿报告体系主要针对的是消费者、医务人员、兽医和动物所有者,强制报告体系针对的是药品/生物制品的生产商、包装商、医疗器械的生产商、分销商和使用者。多年来,FDA是通过传统的“被动监测”收集药品可疑的不良反应。
2008年5月,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HHS)及FDA发起“哨点行动”开发和建成“哨点系统”,目的是通过全美广泛的机构间合作,整合分散的数据资源,掌握药品信息,监测药品安全,开展主动监测。这种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为FDA监测药品安全提供了更全面的途径[3]。美国目前运行的“中央系统”模式,有利于ADR数据的顺利传递,所有上报至国家中心的ADR数据是未经修改的原始报告,保证了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节约了中心运行成本。
1975年,欧洲专利药品委员会(CPMP)正式成立,承担欧共体药物警戒的职责。1993年10月 29日,欧洲药品评价局(EMEA)成立,其主要目标之一是为患者、医务人员正确地使用药品提供更完善的信息,以促进公众健康。EMEA下设多个工作组,CPMP药物监测工作组即是其中之一[2]。2012年,欧盟根据新修订的欧盟药物警戒法规,成立了药物警戒风险评估委员会(PRAC),替代了以往的药物警戒工作组。PRAC成员由28个成员国代表各1人、冰岛和挪威各1人、医务人员和患者组织代表各1人、欧洲委员会指定6名独立的科学家组成,委员会每3年换届选举1次,可连任1次[4]。2012年7月开始,实施的新法规还扩大了不良反应的范畴,包括说明书范围内的使用药品、说明书范围外使用药品的情况,如超剂量用药、超适应证用药、误用、滥用和用药错误[5],对特定药品开展额外监测,并增加了信息的透明度。
法国是采取分散管理的模式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以31个地区药物警戒中心为主体组成监测报告系统,这些地区中心一般都设在医学院内与药理或挂靠毒理中心。国家设立的国家技术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承担各中心的技术协调和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的职责。每个地区中心负责本地区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对所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评价,然后将结果存贮到中央数据库,地区中心除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外还担负着信息咨询的职责[6]。与中央集中管理模式相比,法国这种分散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加强了警戒机构与报告单位/报告人的联系,有利于各地区中心对基层报告单位进行调查和对消费者进行随访,更能及时地掌握第一手信息资料[7]。
瑞典的药品不良反监测机构设在其政府部门医疗产品局(MPA),隶属于瑞典卫生社会事务部。MPA下设12个部门,其中的药物警戒部,即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监测工作,组成人员为医师、药师、秘书及辅助人员。除国家中心,MPA在7个地区的大学临床药理学院设立地区中心,地区中心的工作人员归属MPA管理,由MPA支付费用。国家中心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与国际组织和相关机构进行交流,从病例报告数据中发现信号并对上市产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地区中心仅负责与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收集的相关工作,但在病例报告整理方面有大量细致的工作要做,包括对每份报告详实的核实,必要时还需对报告进行追踪。每个地区中心由1~2名药师和护士组成。地区中心是瑞典监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心进行了大量的基础性技术工作,包括有意义病例的初步筛选、病例报告的初步评价等工作,为国家中心进行深入研究奠定了基础。
葡萄牙国家药物警戒系统(NPS)创建于1992年,最初是以集中的方式建立的,但后来发现分散管理优势更多,于是建立了4个区域的药物警戒中心。这些区域性的药物警戒中心是开展该地区药品安全的药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对自发报告的药品不良反应进行收集、处理和评价,以及在卫生专业人员中发布警戒信息并促进报告的自发上报。20年以来,葡萄牙国家药物警戒系统已适应欧盟的要求,成为一个成熟的药物警戒系统,以上市药品的安全性评价为目标,并开展减少这些药物风险的行动。
我国国家和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展日趋成熟。全国已建立34个省级中心,包括31个省中心、1个解放军中心、1个生产建设兵团中心、1个计生委中心,但市、县级监测中心总的来说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成立了不同模式的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部分基层监测中心已独立,但大多数基层监测中心是非独立机构,是以挂靠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药品检验所的形式办公,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也非专业技术人员。由于无编制,省级以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技术人员以兼职为主,难以全心投入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由于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省级以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所挂靠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检验所的条件也存在很大差异,无专门监测经费投入,有的本身办公场所和经费已非常紧张,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投入更是不足,限制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开展[10]。
《2012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11]指出,2012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达120余万份,累计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达500余万份,这其中基层监测系统也起了重要作用。《WHO关于药物警戒中心建立与运行工作指南》中指出地方中心有助于收集到更多数量和更好质量的数据,对于大国或不同地区有着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来说尤其重要[12]。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建立省以下监测机构是符合我国国情要求的。
就我国国情来说,“分散管理”模式更适合我国监测机构的设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3]中对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设置提出了总体框架,但机构规格设置作作统一、具体的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机构设置要求,全国省以下监测机构的构建模式存在很大差距,这就导致了基层监测工作发展的不平衡。由国家统一制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机构建设规范,对省、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机构的设置模式、工作职责、管理要求等进行规范和指导[14],这样就有利于地方行政部门进行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
在机构设置中,市级监测中心机构应独立设置,县级中心(特别是人口大县)争取独立设置或以挂靠药监局办公的形式设置,挂靠办公的机构应确保每个中心要有专职监测人员。市级中心规格不应低于正科级,县级中心为股所级及以上。由于监测工作对专业技术水平要求很高,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除挂靠行政机构办公的中心外,单位性质应为事业单位或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市、县监测中心的工作职责一样,未体现出市级监测机构和县级监测机构的职责区别。根据我国监测工作的发展趋势和监测实际,国家应明确各级中心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收集、整理、核实、分析、评价、控制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准确定位各级监测中心职责,明确工作发展方向,这样有利于今后各级中心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地区监测优势,获取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市级监测中心应承担辖区内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定期对全辖区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能够开展药物流行病学研究,向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监管建议;应对本辖区内新的、严重的报告进行审核并开展调查;向公众开放,开展相关监测知识咨询工作。
县级监测中心应做好本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报告的收集、上报、核实、评价工作;能开展监测数据的初步分析,向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监管建议;对辖区相关监测点给予技术指导。
深入开展临床药学工作是大势所趋,医院可建立药学情报室,收集并提供国内外最新用药信息及ADR信息[15]。各级监测中心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加强监测信息交流,为临床提供参考。
人才是开展监测工作的基础,监测技术人员的缺乏将导致日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基层监测中心还处于起步阶段,无固定经费、无编制、无明确职责,较难吸引同时也留不住高学历、高专业技术水平人才。杨学军[16]建议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及技术体系建设,强化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探索药品的直接受益单位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模式,解决各级监测机构的人员编制问题。
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设置人员编制,由于多数监测机构工作任务涵盖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三项工作,市级监测中心人员应不低于5人,县级监测中心人员应不低于2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能调整,今后可能还会增加化妆品、保健食品等的监测工作,各级监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相应增加人员编制,以适应监测工作的需求。
《WHO关于药物警戒中心建立于运行工作指南》提出,药物警戒中心内理想的专业技术组成应包括临床医学、药理学、毒理学、流行病学[17]。目前,基层监测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监测工作的需求发展不相适应,人员配置不合理,建议各级行政把好进人关,切实做到专业对口,最大化发挥人才优势。
要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支持是必备条件,政府应加大对各地区中心的财政支持力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体系建设需要,在充分利用国债和中央转移支付等项目的基础上,积极向地方财政争取配套资金,并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予以重点保障。
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建议国家应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监测经费的投入。由省中心主导的科研项目可将基层中心纳入其中,一方面提高基层中心的科研能力,争取地方政府对科研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开辟基层中心可持续发展的新方向。基层中心也应积极争取监测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江滨等[18]建议借鉴国外相关情况,建立药品安全评价收费制度,保障经费来源,以完善评价和服务水平。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差异较大。从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20余年建设取得的成绩来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基层药品不良反应机构建设应从机构设置、职能定位、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几方面来完善,使基层机构科学、合理地发挥地区中心作用,为监测工作提供真实、有效、及时的数据,更好地为药品的安全性评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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