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晓丽
(济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济南,250022)
20世纪后期西方公民身份理论的价值分歧与论争
夏晓丽
(济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济南,250022)
复兴于 20 世纪后期的现代西方公民身份理论交织着自由主义、共和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分歧与论争。以批判个体权利至上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为起点,新共和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极力挖掘自由正义规则之外的公民德性的现代价值,主张复兴公民责任与义务,倡导公民直接参与公共生活,主张基于社群认同的共同善优先于个体权利,主张培育公民美德,试图构建积极的公民身份理论。三者的争论加大了公民身份理论的内部张力,助推了当下西方的现实问题的解决。
公民身份;自由主义;共和主义;社群主义;个体权利;公民参与;共同善;公民德性
主导西方两个多世纪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Citizenship)理论在 20世纪后期面临诸多理论与现实问题难以应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围绕着权利与义务、共同善、公民美德等公民身份的核心议题,新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在批判个体权利至上的自由主义消极公民身份理论基础上,主张复兴公民责任与义务,倡导公民直接参与公共生活,主张基于社群认同的共同善优先于个体权利,培育公民德性等,试图构建积极公民身份为解决西方当下的时代难题寻求多元路径。
现代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理论框架是由马歇尔构建的。他主张公民身份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三要素。现代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传承了自由主义关于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至上的经典理念,个体权利是其核心价值。个体权利至上的原则从积极意义上讲,强调个体权利的平等性,旨在保证所有公民都平等地拥有能够全面发展的社会条件,保障个人权利免受国家权力侵犯。公民身份不仅是为争取权利而斗争的过程,也是社会边缘群体为社会平等而斗争的过程。诺齐克主张免于国家和政府干预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消极自由”)才是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核心价值。在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语境中,公民身份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消极的自由与权利,只是一种“拥有权利的权利”,是实现个人自由的一种手段。公民身份被简化为一种简单的法律地位,一旦获得法律上的保障,就拥有了法定的权利和自由,权利只是个人用以反对国家的工具。自由主义社会不要求公民有参与公共生活的义务,“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1]自由主义公民身份过分强调个体自由与权利,缺少公民责任与义务的平衡。公民对国家只承担最低限度的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其他责任并不具有正当性。即使存在与权利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二者之间也不过是以契约和交易为基础的互利性的合理利己,而不是一种基于伦理的交互性关系的道德承诺。公民个体追求自由权利具有正当性,但当大部分公民不愿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时,个体日益缺乏对公共利益和共同体的认同。西方现代社会的人们很少去参与公共政治活动,导致社会公共精神缺失、公民责任感下降、搭便车现象普遍,这也是西方民主制度出现合法性危机的重要原因。丹尼尔·贝尔曾深刻地指出:“社会上的个人主义精神气质,其好的一面是要维护个人自由的观念,其坏的一面则是要逃避群体社会所规定的个人应负的社会责任和个人为社会应做出的牺牲。”[2]
个体权利至上原则强调公私领域的分离以及私人领域的优先性。罗尔斯“个体权利优先于共同善”的正义原则主张公民追求不同善的生活仅限定于私人领域。自由主义的个体可以在既定的程序、规则及制度化框架内,追求各自认为是善的生活。至于公民是否愿意进入公共领域,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事务,完全取决于个人自愿。社会共同体就是保护个人就不同的善进行判断和选择,保证他们能够按其所愿追求自己的善,社会共同体对个体没有更多的约束力。公共生活并不必然具有道德上的优先性,社会共同体只是为了满足个人目的而形成的契约,基于此契约基础上的公民身份与共同体之间联系松散。诺齐克主张“最低限度的国家”才是道德上唯一合法的国家,国家只具有最弱意义的权利保护功能,它不应引导公民做什么,而是让公民自己去安排和决定他们的生活。在自由主义“中立国家”原则下的公民个体“都不必然是政治动物,纵然生活在一个社会中,他们也不需要关心这个社会的政治,不需要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也不需要珍重社会的政治体制和价值观”[3]。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权利政治导致现代公民“过度私人化”,只关注个体与家庭的幸福,远离公共生活,远离国家和社会。
战后正统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观(自由主义的权利至上的公民身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抨击。目前最大的挑战主要来自于新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公民身份观的批评。
新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概念是英国学者赫曼·范·冈斯特仁在《公民身份的四种概念》一文中提出来的。尽管西方学者对新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界定庞杂,但理论界基本认可的是复兴的新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理论有两个基本派别:一是亚里士多德式的共和主义,也称为“公民人本主义”。它源自古典共和主义理论,强调公民对共同体的责任与义务,政治生活是公民获得公民身份的“优良生活的优越场所”,倡导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公民就公共议题展开充分讨论,政治参与和公共活动具有内在的价值,而不是一种负担。代表人物有Oldfield、Pocock、Skinner、Ronald Beiner。另一派别是工具性的公民共和主义,这种公民共和主义在坚持共和主义公民身份核心价值的同时,更多吸取和融通了自由主义的合理要素,因此又称为自由共和主义。主张公民的无支配自由、公民对于参与政治生活并不具备内在价值,而是一种工具性的品德等。代表人物有 Pettit、Dagger等。我们讨论的新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理论是针对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统称,在此不做具体区分。
新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理论批判以个体权利为中心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是现实“神奇的谎言”,并认为自由主义公民身份过于“浅薄”,过于强调个人权利,追求个人偏好满足,容易导致社会生活“过度私人化”。自由主义国家允许它们的公民退缩于私人小世界,并且坚定地维护人格、信仰和行动的私人化。而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又以一种自私和工具主义的态度对待民主和公民身份,不把它们看作是公共生活的表现,而是把它们看作是促进个人利益的工具。只要求权利却不承担义务,自由蜕化成要求权利的借口。生活在自由社会的现代人否定公共幸福和公共自由的存在,把公共事业当作负担。新共和主义公民身份强调公民个体权利的行使不能有损于公共利益。个体权利包含了一种互惠关系,即相互尊重对方拥有的权利,用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去制衡自由主义个人权利的至上性。新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理论以公民义务为核心价值,重置了公民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公民身份是自由、自主、平等的,公民应该在公共领域履行其社会责任和义务。复兴公民责任与义务的新共和主义公民身份并不是“发思古之幽情”,也不是重现古希腊罗马的经验,而是倡导公民为了公共善奉献责任与承担义务,通过自觉参与以及群体成员之间的沟通,实现公民权利和集体责任。“使公民身份重焕生机的方法在于将权利和义务重新结合在一起,依据个人履行义务的情形来决定他所享有的权利。”[4]没有强制义务,又何来对公民个人和群体权利的保障。公民个体通过担负对国家共同体的义务,事实上也可以使个体获得持久利益。如生活在一个和谐的社会,成为一个更加完整、拥有更加真实的幸福感以及成为一个具有高尚道德感的人。巴伯指出“参与”和参与者投身其中的“社区”是公民身份概念一体两面的要素。公民个体参与公共讨论并追求公共善,可以摆脱政治冷漠,提升公民对社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增加公民的社会融入程度,缓解社会排斥现象。新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强化了公民对于责任义务和共同善的诉求,同时也保留了对于权利的诉求,对于克服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所导致的激进个人主义、公民的消费者倾向、弱势民主等现实弊病,培养积极的好公民,强化公民对共同体的认同等具有重大价值,为解决自由社会的现实问题提供了某种可行的选择。
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社群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强调“共同善”对于个体权利的优先性,“社群、共同善”是其核心概念。社群主义批判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权利优先论,强调共同体和社群优先于个体,试图用“共同利益”的社团价值修正自由个人主义过度发展的“权利政治”。
社群主义的共同善优先于个体权利。社群主义公民身份理论批判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把公民个体性和权利放到了不恰当的优先地位,而忽视了人的集体性和共同性。自由的个人主义不能解释也不能维系共同情感、共同身份以及任何可行的政治共同体所需要的边界。自由社会的原子主义导致现在社会变成了“纵容的社会”,公民更多关注个人如何实现自己的偏好,而较少关注如何实现我们共同的责任。社群主义强调要用一种“不同于个体原子主义的方式赋予自由的个人去恢复、支持和完善社会的职责”[5]。社群主义公民身份理论试图寻求新的更强的共同资源去建构共同体的纽带——“恢复”被自由主义多样性磨灭的共同善的观念。共同善或共同利益“不是私有财产”,不是公民个体权利至上,而是一种关于优良生活的实质观念。个体首先应把自己看作是群体中的成员,把他们的价值看作是该群体的价值。这样,个体与群体的区别也就不存在了。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的公民身份要求公民对共同体承担责任,公民在社群中拥有共同的文化、传统、社会常规,公民共同体的生活方式应该尽力追求一种共同善。共同善的观念,体现了社群主义公民身份至善论的共同体价值。
社群主义公民身份的价值本原强调个人权利与社群紧密相连,个体不能独立于社群而存在,自我的边界是由我们共同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所决定的。泰勒批判自由主义的公民自我观是空洞的,完全的自由是虚无的,抽象地把个人与社会对立起来,影响到对自我与个人认同的理解,个体只有在共同体认同与归属前提下才能实现个体自由。德沃金强调共同体先于正义和公平。而公民自主、权利和公民身份意识的养成都离不开社群。因此,只有在社会角色之中才能实施自我决定,国家更应尊重并鼓励我们更专注于自己的社会角色,并对它有更深的领悟,这也是社群主义共同利益的政治所要实现的目标。桑德尔批判罗尔斯颠倒了个人与社群的关系,只考虑“什么是我的”,毫不关心“我是什么”,而作为个体的人,必须忠诚于这些社会关系,是社群决定了“我是谁”而不是我选择了“我是谁”。在社群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中没有“我”与“我们”的区分,没有“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明确界限。德里克·希特则强调公民身份的目的就是以一种共生的关系将个体与国家联系在一起,只有一个公正而稳定的共和国政体才能使个体享受到真正的自由。
作为主导西方社会两个多世纪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对来自于新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批评并没有照单全收。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批判新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理论有社会生活“过度政治化”的危险倾向,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式的共和主义要求现代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则更是一个“高贵的谎言”。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认为,自古以来的共和主义对公民品德的期望就增加了公民过多的道德负担,并指出公民共和主义固守的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单一模式已经在全球化和多元主义社会中不可实施等缺点。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批判社群主义的共同善绝对优先个体权利的主张容易以“共同善”的名义限制个人自主权利,在处理自我与共同体关系时始终存在着极权主义的危险。
当西方经历了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再到“人的权利”的历程,当推崇个体权利至上和正义规则的自由主义社会无力解决公民个体与国家疏离、公共精神缺失、政治参与冷漠等现实问题时,新共和主义与社群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努力捍卫“共同善”“德性”“公益”等古典价值,借助伦理、道德对于社会与政治的现代价值,倡导构建积极公民身份,寻求解决社会问题的多元路径。英国学者尚塔尔·墨菲就主张用“积极公民”和“政治社群”的公民身份模式来为当前社会提供一种可行的体制框架。
首先,积极公民身份理论强调公民的公共精神和美德对现代社会的支撑作用。
自由主义消极公民身份理论过于强调国家不要对他人进行干预的法律限定,却忽略了公民身份的另一个根本要求:公民要有“公民礼仪”或“得体”的社会品德。公民身份的认同不仅仅只是一种法律规定,更需要某种习性、性格关心整个群体以及追求共同善,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自觉。当制度程序和正义规则成为西方现代民主制首要运行规则时,当公共精神和公民德性被规则遮蔽时,新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公民身份理论试图重新找回失落的公民德性。新共和主义公民身份主张每一个人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个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尊重其他成员的权利,这就是一种公民美德。对于公民身份的实践来说,仅仅通过正义程序的制度安排赋予个体权利,只是一种外部契约,而基于公共事务关心和社群归属与认同的公民美德则是实现社会正义规则(外部契约)必不可少的内部契约。“只有当外部契约真正转化为一种内部契约的时候,真正的公民身份实践才会成为可能。”[6]这种内部契约以精神和道德力量对公民行为构成一种内在约束,对于不具备美德的人来说,正义规则也只能是一纸空文。“爱你的城邦高于爱你的灵魂”是古典共和主义“公民德性”的传统,新共和主义在当代高扬公民美德的作用,强调公民美德是使民主得以顺利运行和增进公共利益的内在动力,扭转正在向关键底线跌落的西方民主国家的公民品德。
社群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将公民身份从单纯法律的制度维度扩展到道德的精神维度。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把个体权利正当性与公共善和人的道德分割成两个不可通约的领域,强调公民身份的法律维度而忽视公民身份的道德维度。社群体主义公民身份倡导立足于温暖的社群,在公民共享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借助公民美德的力量,寻找解决当下社会问题的道德路径。社群主义的公民身份具有双重特征,一是由公民权利确立的身份,另一种是文化民族的归属感。米勒认为社群归属和认同是社会解决利益冲突,实现社会正义的道德基础。麦金太尔认为只有在道德社群中才可能实现正义。社群主义主张国家应该积极促进公民和社群的善,改变人们权利-利益的思维方式,确立公民间团结互助、乐于奉献的公民美德,通过美德和善行来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和平等。当然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具备这些品德,自由正义不可能存在于恶魔组成的社会,但社会也不要求人人都是天使,但足够数量和一定程度上拥有公民美德的公民才是保障社会正义和民主良性运转的基本条件。如果没有具有相关品德的公民,自由主义的民主制就不可能实现它的正义承诺,就可能会受制于非民主的和非自由主义的力量。
其次,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即为公民美德。
何为公民美德?沃尔泽认为公民美德就是公民对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业感兴趣,并投身于其中。公民身份作为国家与公民个体之间的制度联结和价值纽带将公民参与内化为其必要的内在特征。而甘斯通则强调公民美德包括勇气、守法、诚信、独立、思想开通等一般品德和经济品德等,政治品德主要包括要有能力弄清和尊重他人的权利、要有提出适度要求的意愿、要有能力评价官员的表现、要有从事公共讨论的意愿等。此外,公民美德还包括质疑政治权威的能力和愿望、从事与公共政策所涉及事务相关的公共讨论的能力和愿望等,关涉政体的基本原则和这种政体中公民的政治角色,由此可以区别现代公民与权威主义的“臣民”。斯蒂芬·马塞多认为公民美德包括宽容、妥协、自我批评、节制、对公民身份活动的适度参与等等。公民美德不是生来就有,也不会自发产生。如何培育公民美德?没有任何一个制度可以单独地实现公民美德,除了正规的公民教育可以使公民获得公民品德外,积极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践行公民美德的重要途径。公民在身份认同基础上以理性的讨论、协商等方式对社会不同领域进行参与,追逐公共利益,实现自我价值,履行公民义务,形成共同的意志,创造和巩固公民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增强对公共利益的关怀。由于国家规模和技术方面的制约,在国家层面的直接参与不可实施,但可以以基层社区或单位层级倡导公民的直接参与。但有些人也表示出对市场、家庭、学校、教会或公民社团培养公民品德作用的质疑,从而提出以建构共同的民族性身份来提升公民品德。
现代西方公民身份理论的复兴围绕着个体权利、共同善、公民美德、公民参与等核心价值展开较量。这种分歧、争论与较量一方面推动公民身份理论的当代复兴与发展,同时也加大了公民身份理论内部的张力。究竟是用新共和主义积极参与的公民美德去填充自由主义的道德荒漠,还是用社群主义的共同善的社团的公益政治代替自由主义的权利政治?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对解决西方社会现实问题是无济于事的。无论是以权利和个体自由为基调的自由主义的传统消极公民身份,还是以责任和美德为核心价值的社群主义和新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都有理论的局限性和现实的各种困境。公民身份理论,其根基深置于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之中,“公民身份的新语言不过是被用来(或误用来)掩盖在社会制度正义问题上的老争论。”[7]新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当代复兴,从一开始就是对自由正义、个体权利至上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反思与修正,是对当前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现实困境的一种补充,而非代替。因此,这三种公民身份理论的分歧与较量表面上水火不容,但在本质上并没有根本性的区别。三者之中的任何一方寻求终极解决西方社会问题的理论企图可能都会无果而终,我们更应把三者的较量理解为只是从不同角度寻求解决西方社会现实问题的不同路径而已。
注释:
① “公民身份”(citizenship),我国学者有译成“公民资格”的,还有译成“公民权”的。本文采用“公民身份”的译法,但在行文中为表述的方便有时也会使用“公民资格”,在本文中二者并无根本区别。
[1]约翰·密尔: 论自由[M].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1: 112.
[2]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M].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308.
[3]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M].台北: “国立”编译馆,1972: 129.
[4]基恩·福克斯.公民身份[M].长春: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 57.
[5]应奇.从自由主义到后自由主义[M].北京: 三联书店,2003: 57.
[6]Adrian Oldfield. Citizenship and Community: Civic Republicanism and the Modern World [C]// Gershon Shafir.The Citizenship Debates,A Reader.Minnesota: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8: 87.
[7]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 334.
Debate on different values of the modern western citizenship theory
XIA Xiaoli
(Marx’s College,University of Jinan,Jinan 250022,China)
Renaissance of the western citizenship theory in the 1980-90s mixed with the values differences and debate between liberalism,republicanism and communitarianism.To critique the supremacy of individual rights of liberalism citizenship as a starting point,the new republicanism and communitarianism excavate the modern value of civil virtue beyond the justice rules.The renaissance of civic duty and obligation advocated citizens directly involved in public life,and claimed common good prior to individual rights so as to foster civic virtue,etc.,and attempted to build the positive citizenship theory.The debates necessarily promoted the solution to the social practical problems modern western societies.
liberalism;republicanism;communitarianism;individual rights;citizen involvement;common good;civic virtue
D5
:A
:1672-3104(2014)04-0186-05
[编辑: 颜关明]
2013-11-25;
:2014-06-19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协商民主机制创新研究”(13BZZ00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青年项目(11YJCZH015);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11CZZJ11)
夏晓丽(1972-),女,山东聊城人,法学博士,济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