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其
河南濮阳县柳屯镇渡母寺村村民古洪喜在村子附近发现一片垃圾场,他用手捡一些散落的塑料袋,突然昏迷不醒,经医院诊断为中毒,一个月后医治无效去世。至今,古洪喜的家人仍不知道他当时接触的有毒物品为何物,当地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对此也未有明确说法。
普通村民对垃圾中的有毒物品知之甚少,看到垃圾场散落的塑料袋,觉得可以捡起来卖到废品站,这种想法应该说没有多大过错。谁能想到,那些散落的塑料袋,尽管没有直接包裹不明物质,也变成了触手即腐的剧毒物,让古洪喜稀里糊涂间就丢了性命。这起“夺命垃圾”酿下的悲剧,是一起典型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农村致人死伤事件,给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都敲响了警钟。
“夺命垃圾”事件发生至今已近半年,环保部门仍未能弄清楚,垃圾场中用塑料包裹的不明物质到底是什么东西,对那些直接夺去古洪喜性命的垃圾袋,也未能出具明确的化验结果;那一片倾倒在渡母寺村附近的垃圾,究竟是何人所为,当地公安部门也未能查出个子丑寅卯,也就无法向村民作出像样的交代。
由当地职能部门在污染事件发生后的表现,不难推知他们在污染事件发生之前的工作状态,也不难推知,当地是否有一套预防治理污染和应急处置污染事件的完备机制。如果有一套完备机制,“夺命垃圾”怎能神不知鬼不觉倾倒在村庄附近?如果有一套完备机制,即便不法分子月黑分高之际偷偷倾倒了有毒垃圾,职能部门或多或少也能从中发现一些线索,而不至于半年之后依然一无所获。
根据现行刑法,对倾倒有毒垃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追究“污染环境罪”;而对于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追究“环境监管失职罪”。时至近日,濮阳县环保、公安部门未能查清倾倒“夺命垃圾”的肇事者,尚无法追究肇事者的“污染环境罪”,但进一步看,是否应当追究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失职罪”呢?
濮阳县的这起“夺命垃圾”事件,对公众特别是农村居民也是一个沉重的警示。我国农村向来缺乏垃圾处理的概念,一般的生活垃圾都是随意倾倒,任其自然消纳。这在传统农村社会并无不妥,不会造成明显的污染,甚至人可以与垃圾“相安无事”。但进入城镇化发展时期,农村社会自身产生的垃圾迅速增加,城市和工业、服务业产生的垃圾也大量转移到农村,垃圾在农村再也不是可以随意倾倒和自然消纳的东西,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按照科学规范进行无害处理,否则就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对农民和农村社会造成重大伤害。
鉴于此,农村基层组织和有关社会组织亟须通过各种形式,在农民中进行环境保护、环境安全教育,帮助农民认清垃圾污染环境的危险,形成防范垃圾侵害、远离“夺命垃圾”的自觉意识,积极协助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的工作,与违法排污等各种污染环境行为做斗争,一定能防止类似“夺命垃圾”悲剧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