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华
饲用酶制剂对断奶仔猪生产性能的影响
郭华
(山东省滨州市畜牧兽医局 256600)
为验证酶制剂在规模化养猪中的实际效果,选用60头46日龄的长大二元杂交断奶仔猪随机分为2组,试验组在对照组日粮的基础上添加复合饲用酶制剂0.1%,以研究该酶制剂对断乳仔猪的饲养效果。结果表明:试验组的日增重比对照组提高8.84%;饲料转化率提高9.95%。
饲用酶制剂 断乳仔猪 生产性能
饲用酶制剂在20世纪20~50年代,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酶制剂在动物营养中的作用,到80年代,由于生物技术和发酵工业的迅速发展使批量生产低成本的酶制剂成为可能。1984年,芬兰人将酿造用的发酵酶制剂加入以大麦为基础的日粮中,显著提高了日粮的营养价值,这标志着酶制剂在饲料工业中商品化应用的开始。此后,酶制剂在饲料中的应用研究全面展开,20世纪90年代饲用酶制剂开始引入我国。在动物生产中应用酶制剂既能提高饲料的消化率和利用率,提高动物的生产性能,又能减少排泄物中氮、磷含量,保护水体和土壤免受污染,因而饲用酶制剂作为一类高效、无毒副作用的环保型“绿色”饲料添加剂将有着十分广阔的应用前景。饲用酶制剂的分类根据作用底物的不同,饲用酶制剂可分为蛋白酶、淀粉酶、脂肪酶、木聚糖酶、β-葡聚糖酶、β-甘露聚糖酶、纤维素酶、果胶酶和植酸酶。根据动物自身能否分泌产生又可将饲用酶分为消化酶和非消化酶,消化酶是指动物自身能分泌的蛋白酶、淀粉酶、脂肪酶等;非消化酶是指动物自身不能分泌的酶,这些酶能消化分解动物自身不能消化的饲料成分,主要包括木聚糖酶、β-葡聚糖酶、β-甘露聚糖酶、纤维素酶、果胶酶和植酸酶。本试验根据参考资料和试验的具体情况选择和搭配适当的酶种,探讨其对仔猪在平均日增重、饲料转化率和腹泻频率方面的影响。
1.1 试验猪的选择与分组 选择45日龄、体重在14kg左右的长大二元杂交仔猪60头(公母各半),随机分成2组,每组30头(15公、15母)。
1.2 酶制剂 本试验所用的复合酶制剂主要成分及活性含量为:木聚糖酶5000U/g、果胶酶1000U/g、甘露聚糖酶800U/g、纤维素酶640U/g、α—淀粉酶240U/g、酸性蛋白酶80U/g。试验期30d。
1.3 试验方法 对照组和试验组平均体重为:13.95± 1.56kg、13.95±1.21kg,2组猪的体重、饲料消耗经t检验差异不显著(P>0.05),进入正式试验,至出栏为试验结束。对照组喂基础日粮,试验组是在基础日粮中添加0.1%的复合酶制剂。基础日粮组成及营养水平见表1。
表1 基础日粮组成及营养水平 (%)
1.4 测定指标 从正式试验到出栏的成活数、每日饲料用量、试验始重、试验结束重、从正式试验到出栏的时间、仔猪黄白痢、腹泻等疾病的发病率、死亡率等情况。
1.5 数据统计分析 对试验所获得的各项指标进行生物统计学处理。
2.1 试验期增重情况 仔猪试验期增重情况见表2。
表2 猪试验期增重结果 (d、kg、%)
从表2可以看出:试验组的平均日增重比对照组提高了8.84%。经显著性检验,试验组与对照组差异显著(P<0.05)。
2.2 采食量和饲料转化率 试验报告结果见表3。
表3 全期采食量和饲料转化率 (d、kg、%)
从表3可以看出:试验组比对照组全期饲料转化率提高了9.95%。
2.3 猪的腹泻频率、死淘率及健康状况 试验组猪皮毛光亮,皮肤红润,食欲旺盛,采食速度高于对照组。对照组猪粪便较稀、粘,稀泻现象比试验组严重。试验猪的腹泻率、死淘率情况见表4。
表4 猪的腹泻频率和死淘率 (d、%)
由表4可以看出,猪的腹泻频率试验组较对照组降低90%。
(1)试验表明饲料中添加非消化酶制剂,有利于分解饲料中的抗营养因子,间接促进了营养物质的消化利用,提高饲料消化率。同时仔猪断奶后数周消化酶分泌不足,影响仔猪的消化能力,添加外源性消化酶制剂提高了淀粉、蛋白质等养分消化吸收率,促进消化道的发育,从而帮助消化、吸收各种营养物质,达到促进生长作用。在复合酶制剂的作用下养分在小肠内充分吸收,后肠道养分发酵减少,致病菌减少,从而也显著降低腹泻频率。(2)本试验根据玉米—豆粕型日粮中含果胶量较多,增加了果胶酶,没有使用葡聚糖酶,试验表明效果与资料相比可更好的降低仔猪胃肠道中食糜的粘性。(3)酶制剂的添加存在着剂量效应,在一定范围内,随着添加量的增加,提高猪生产性能和饲料报酬的作用随之增强。但当添加量超过一定水平时,猪生产性能和饲料报酬下降。本试验参照资料选择了酶制剂在猪生产中的添加量并根据生产基础、日粮类型和营养水平等因素确定了复合酶制剂,结果表明:在仔猪日粮中添加0.1%的复合酶制剂可以提高仔猪日增重、饲料转化率。
在断奶仔猪玉米—豆粕型日粮中添加0.1%的该种复合酶制剂,能有效地提高仔猪的日增重和饲料转化率,降低饲料成本,可在实际生产中推广应用。
(2014–02–11)
S816.6+1
A
1007-1733(2014)05-0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