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三
【摘 要】新媒体环境下技术的进步使得个人隐私的保护愈加困难,社交网络、商业网站、智能手机等都存在隐私泄露的潜在风险。本文重点分析了新媒体环境下隐私保护的几种新问题,并提出了相应保护策略。
【关键词】新媒体;隐私;隐私权;保护策略
一、概念的界定与问题的提出
隐私是指公民不愿意为人所知或不愿意公开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私人信息,个人私事,私人空间;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个人权利与人身尊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隐私权已成为当代公民保护自身人格的一项重要权利。科技手段和现代传媒的普及,使猎取他人隐私、满足好奇心理、或达到商业及政治目的的社会现象已屡见不鲜,如今,涉及隐私权的案例呈上升趋势。
隐私的法律定义最早始于1890年《哈佛法学评论》中的一篇文章,文章要求隐私成为宪法的权利。隐私权的确认,是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我国宪法中未明确提出隐私权,但是涵盖了某些属于隐私权保护内容的具体条款,诸如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等等。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将隐私权视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是将其置于名誉权之下加以保护,直到《侵权责任法》出台,才首次将隐私权视为独立的民事权益。
二、自媒体时代的隐私难题
社交网络的隐私问题突出表现为被动的隐私泄露与主动的隐私披露。被动的隐私泄露指个人隐私在社交网络上被他人故意或者过失的披露。这种侵害隐私权的方式是直接的,侵权主体、对象是明确的,只是用社交网络作为平台完成的,与传统的隐私侵权差异主要体现在社交媒体的裂变式传播速度上。在飞快的更新速度和极大的访问量面前,即便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再小,可是一旦发生,带来的损害也会被放大而产生严重的后果。
主动的隐私披露是指个人在使用社交网络时无意识的、不自觉的导致部分个人信息的泄露,这是社交网络在改变信息传播方式后带来的最大隐私难题,有学者称之为“无解的隐私难题”。
社交网络模糊了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的界限,使二者的区别变得难以把握,给原本泾渭分明的分类带来了一个“灰色”地带。发生在亲密朋友间的对话,当事人很可能不希望所有人都能听到。社交网络恰恰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它使得现实中的陌生人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发生在朋友间的对话。社交网络的转发功能,不仅为隐私泄露的影响范围扩大提供了条件,而且使得许多话语在情境缺失的情况下碎片化的被传播出去。网络上层不穷的口水战很多都是因为一句不适当的话而惹出的“轩然大波”。
三、Cookies的网络泛滥
Cookies是一种能够让网站服务器把少量数据储存到客戶端的硬盘或内存,或足从客户端的硬盘读取数据的一种技术。当用户浏览某网站时,由Web服务器置于硬盘上的一个非常小的文本文件,它可以记录用户ID、密码、浏览过的网页、停留的时间等信息。
微软IEIO曾准备推出自动清除cookies的功能,但却遭到了商业网站的大力阻挠,习惯了通过cookies获得消费者信息的网站不愿意放弃这一简便有效的广告方式。新媒体时代人们对网络的使用时长大大增加,cookies使人们在网上的踪迹变得可以被追踪,如同人们不愿意被监视、追踪一样,大多数人都不愿意自己的上网活动被网站知晓。
四、智能手机的隐私隐患
人们越来越习惯智能手机带来的便捷,但是智能手机也存在明显的信息安全隐患。这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位置服务的隐私问题。人们在享受位置服务的同时,也可能被人跟踪和监视。位置服务中如何保障用户隐私已经成为关于位置服务讨论中的核心话题。国内因手机签到等位置服务引发的刑事案件已有发生,其问题的严重性已经突破了隐私层面,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另一方面是手机应用程序的隐私问题。智能手机带来手机应用被大量开发,用户在安装应用时往往会许可应用方获得其信息,但至于该应用将从手机中获得哪些信息,用户往往并不清楚。大量窃听软件、手机病毒开始通过热门应用捆绑进入用户手机,并窃听用户通话和短信,上传用户照片、视频、短信和通讯录,造成严重的隐私安全问题。如果这些软件提供商故意泄露或者不足以保护用户的信息,则将会导致数以万计的个人信息泄露。
五、保护策略
(一)技术弥补
技术的进步使得私人化的数据越来越容易被获得。而技术措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从现实的角度考虑,使用技术措施来规避风险,完善隐私保护正是网络时代的特点之一。如果能用技术解决技术带来的问题,那将是用户与网站的双赢。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技术发展是把双刃剑,而我们要给予技术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因为现有技术存在弊端就对其全盘否定,予以遏制,惟其如此,才不至于阻碍时代的进步。
(二)加强国家立法
新媒体环境下,个人隐私频频遭受威胁,这除了个人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构建自律机制之外,越来越多的人们希望法律能有所作为。
我国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将隐私权放在名誉权之下进行保护。虽然之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均有涉及隐私权保护的内容,2009年《侵权责任法》把隐私权正式列为受到法律保护的一项民事权益,但这些法律中都未能明确隐私权的概念与外延,隐私权边界仍然模糊,这导致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不大。再加上立法未能反映新媒体时代隐私问题的新发展、新变化,加剧了新媒体时代隐私保护的难度。虽然法律的制定不能解决新媒体时代关于隐私保护的所有问题,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它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培育隐私文化,提高媒介素养
从公众的角度出发,应努力提高自身文化修养和道德修养,进而提高媒介素养,树立健康的审美趣味,能够在媒体恶意传播隐私时提出质疑,自觉抵制,将兴趣关注点放在更多社会现实问题上,消遣娱乐也应有自己的尺度,不是追逐隐私,寻求刺激。在新媒体使用过程中,有意识地保护自己的隐私,在发表言论时,更加理性和谨慎,不泄露自己或他人的隐私及信息。
参考文献:
[1]魏永征: 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89.
[2]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64O.
[3]王坤. 《隐私权的边界——一种基于平衡的视角》, 前沿》,2009(6).
[4]孙辉筱.《浅析微博对隐私权的侵犯》,《法制与社会》,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