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震
【摘 要】科研工作是党校增强办学实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师学术水平的重要措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条件下,如何保障党校科研质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全新问题和挑战。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党校科研管理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其成因进行分析,通过阐述党校科研委托代理中的科研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进而探寻党校科研质量保障的治理机制。
【关键词】科研质量;新制度主义;委托代理理论;治理机制
一、委托代理及其问题的产生
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1973年,罗斯(S.Ross)在《代理的经济理论: 委托人问题》一文中,最早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委托代理的概念,即“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
新古典契约理论认为契约关系的确立可以使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从而实现双方效用的最大化。这一理论隐含的前提假设是“交易以人的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为基础”。然而这一前提在现实经济中是不成立的,因为契约人是有限理性的、信息不对称的,并且获得信息也是需要成本的。新制度经济学修正了传统关于人的行为假设,提出人的有限理性和人的机会主义倾向。
理性人假设认为人们具有完全有序的偏好、完备的信息和准确的计算能力,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会选择最优地满足其偏好的行为。在这一假设下,合约不仅能够完全描述且能够严格执行。但事实上,人的认知能力、获取知识或信息所需要的资源和时间是有限的,信息的处理是有成本的,未来是不确定的。因此,人不可能完全理性,违约以及违约风险是存在的。针对理性人假设的不足,新制度经济学提出了有限理性假设。赫伯特?西蒙(Herbert Alexander Simon1916- 2001)认为,决策者是介于“完全理性”和“非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有限理性包括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前者是指人们不可能获知一切信息,只能用所有信息中的一部分来分析、决断事情。人们既不能在事前把相关的全部信息写入合同条款,也无法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偶然事件,更无法在合约中为各种偶然事件确定相应的对策及计算出事后的可能结果。后者是指合约当事人一方拥有另一方不知道的私人信息,甚至第三方也无法验证,或者即使能够验证也需要花费大量物力、财力和精力。
新制度经济学还提出了机会主义假设。机会主义是指“不充分揭示有关信息,或者歪曲信息,特别是指那些精心策划的误导、歪曲、颠倒或其他种种混淆视听的行为”。只要周围的环境和条件允许,机会主义倾向就会转换为实际的投机行为。综上所述,新制度经济学修正了新古典契约理论关于完全理性、完全信息的前提假设,指出由于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asymmetric information),一方面有限理性的委托人无法在契约中预测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从而事先在契约中规范代理人的行为;另一方面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无法直接观察和监督或因监督成本过高使得委托人无法实施完全监督,从而代理人可能会产生机会主义倾向,偏离委托人的效用目标,使得委托人利益受损。由此产生委托代理问题。
二、党校科研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当人们(代理人)按他人(委托人)要求行动且代理人比委托人更了解运营情况(信息不对称)时,就会产生委托代理关系。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党校将科研任务委托给课题申请人(一般指教师),委托代理关系随即产生。从某种意义上讲,科研组织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可视为委托人通过缔结显性或隐含的契约,将科研资源控制权有条件地转让给代理人并获得相应科研成果的一种合作关系。由于党校科研管理人员与科研人员之间需求有别、目标各异,且信息的不对称也使委托人很难验明代理人的实际行为是否合理或面临着验明这一情况的费用会很高的症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代理人得知委托人对自己的行为不很了解,因而能够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而不受惩罚,那么代理人就会受诱惑而机会主义地行事。因此,如何协调好代理关系,使委托人和代理人構成的组织能够有效运行,便成为一个独特的组织问题,即“代理问题”。
三、党校科研管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一)科研道德风险。
科学研究的本质在于求真求实的探索过程。然而,随着科研资源竞争空前加剧,及对学术荣誉和与个人密切相关的职称晋升等各种经济利益的盲目追求,在科研领域中出现了背离科研道德甚至学术腐败的现象。当人们发现,由于所欺骗的人不知情或难以察觉,他们能够机会主义地行事而不受惩罚时,就会出现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代写论文、署名“搭便车”、一稿多投等学术寻租行为。导致此类道德失范行径的产生和出现的原因主要由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主要包括社会环境诚信缺失,学术评价机制存在片面性、监督惩戒机制不到位等;客观方面主要包括学术价值观错位、浮躁心理、科研能力较弱等。
(二)逆向选择问题。
由于害怕承担无法顺利结项而产生的不提供资助资金、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科研项目等潜在风险,科研人员可能在申报时选择相对容易结项的课题,从而降低创新动力。以2012年度江苏省党校系统调研课题为例,31项结项重点课题中,结项鉴定 “优秀”的为14项,占比45.2%;“合格”的为17项,占比54.8%。其余34项一般课题,鉴定全部“合格”。科研合同的“高履约率”与科研课题的“高成功率”,恰恰佐证了科研人员在课题选择时容易避重就轻这一点。此外,由于课题配置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科研课题过于集中少数专家学者,不仅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抑制了部分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党校科研管理中委托代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契约当事人一方持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尤其是无法验证的“私人信息”。在党校科研管理机构与科研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依据发生于科研委托代理关系前与后可将其分为外生性和内生性信息不对称两种。外生性信息不对称是指党校科研人员自身所拥有的科研能力、科研兴趣和科研态度等信息;内生性信息不对称是指由于党校科研管理大都以直接进行课题申报审核的形式管理,管理机构并不直接实施课题,只能通过科研人员提供的信息了解课题的执行情况。前者主要由科研人员自身的学术品行和道德操守决定,后者主要是课题实施过程中的信息管理失灵。因此,在相关信息方面,科研人员占有绝对优势。委托、代理双方对相关信息占有的不对称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严重降低科研课题和科研资金实施的绩效。
(二)契约不完全。
首先,党校科研管理主体存在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因此党校科研管理的契约是不完全的。作为科研管理的主体,党校的管理活动是需要交易成本(人员经费和管理经费)的,同时党校科研经费是交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校科研管理人员作为经济主体,其管理活动又具备了有限理性的特点。其次,科研人员作为科研活动的具体实施者,其从事科研活动也是需要交易成本的,如投入科研活动的精力和一定数额的经费等。最后,综合以上两大主体的特性,党校科研活动也遵循着交易成本最小化和有限理性的原则。因此党校科研管理活动的契约是不完全的。
(三)寻租行为。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权利的代理人,存在着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滥用委托权参与非生产性活动的可能,即寻租(Rent-seeking)行为。根据这一理论,代理人寻租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与受到的监督直接相关。而在党校科研管理活动中,对科研人员的监督相对较弱。虽然党校对科研课题实行了中期考核、结项验收等制度监督,但整体上仍未能形成严格的科研课题全程管理制度,也缺乏较为严格的问责和惩罚机制,直接导致了科研课题管理中监督和惩罚弱约束的现象出现。监督不力以及寻租行为被发现后的处罚不力必然容易滋生代理人的寻租行为。
五、党校科研管理中委托代理问题治理建议
(一)坚守党校教师的政治本色和学术道德底线。
学术精神是学术的灵魂支撑。党员领导干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胜利推进、实现两个“百年梦想”的核心力量,作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宣传者和践行者,首先必须成为社会道德的风向标和引领者。而党校作为培训轮训各级各类党员领导干部的专门学校,党校教师的政治本色和学术道德底线不仅影响着党校的整体形象,更与干部教育培训的实际效果有着直接的关系。面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学术研究中道德严重失范的现状,面对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的社会思潮,党校要想发挥作为党委政府“思想库”和“智库”的作用,就要求党校教师在牢守“党校姓党”的政治本色、严守党校纪律的同时,必须弘扬和重建学术精神,必须理性地把握学术内涵,进而培育具有党校特质的学术精神气质和科研氛围,并使之成为引领时代的精神。
(二)营造和谐的党校科研制度环境。
制度是规范工作行为、解决工作矛盾的有力保障。和谐的科研环境具有内外事物的统一性,需要以制度来作为坚实的基础和支柱。科研工作是各个工作元素之间结构互补以至功能互补的工作,需要制度来协调和促使各工作元素之间形成良好的互补状态。因此,制度建设是营造和谐科研环境的关键。要通过建设科研服务管理制度来保障党校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通过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来管理和协调科研项目的和谐开展;要通过制定和完善科研激励制度来激发党校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通过实施科研约束制度促使科研工作变成教师的稳定需求且规范其科研工作行为。
(三)施行弹性化期限的科研管理机制。
科研活动的进展情况不仅受到科研人员努力程度的影响,而且受到科研人员不可控制的随机因素的影响。党校科研项目的资助期限一般都不很长、多以半年、一年的短期项目为主,因此要在科研期限的约束下完成具有学术创新性的科研项目相对较难。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科研人员只能重速度轻质量,力求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结项。因此,党校要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期限;而科研人员也并非一定要完成一定数量、具有创新价值的成果才能结题。只要他们“为地方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了一定的咨政参考作用”、参加了一定数量场次“学术”交流、“为开展教学提供了有力支撑”,都应允许其通过结题验收。
(四)推行党校科研质量全面管理。
要解决党校在科研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认真思考如何发挥科研管理应有的作用,坚持不断改进。同时,要改变传统管理模式那种“重立项、重评审、轻过程”的不良现象。推行党校科研全面质量管理,做到不仅重视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和科研成果的鉴定报奖,也重视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进一步强化项目立项以后的追踪检查力度,努力使管理更加全面、规范、到位。
总之,根据代理理论的基本观点,如何激励代理人成为科研质量保障的重要环节。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以及腐败给代理人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大于代理人努力从事本职工作的边际收益的环境下,要通过树立代理人科学探索精神,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科研质量保障体系从而降低代理人从事机会主义的行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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