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组织动员建设浅见

2014-01-11 07:22成都军区司令部动员部胡田疆
国防 2014年4期
关键词:动员国防

成都军区司令部动员部 胡田疆 杨 静

加强社会组织动员建设浅见

成都军区司令部动员部 胡田疆 杨 静

社会组织动员是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基础,以社区、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等参与为原则,以自我完善为手段的一项群众广泛参与、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特定的社会发展目标的群众性动员活动。近年来,社会组织参与各种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生动实践,为加强社会组织动员研究提供了实践平台。深入研究加强社会组织动员建设的对策措施,对于深化军事斗争准备、加快动员能力生成模式转变、提高社会组织急时应急战时应战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充分认清社会组织动员在国防动员中的地位作用

社区、社会团体、志愿者等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民间性以及特殊的社会活动能力,在组织实施动员活动中有着独特的优势。

一是储备国防动员潜力的载体。国防动员潜力平时以一种自然散在的状态分布在社会之中,社会中的集体和个体都是国防动员的载体。社区、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等内部聚集了大量的社会人力和经济资源,如各类基金会、慈善总会汇集了大量资金,科学技术协会、无线电技术协会聚集了大量技术精英等,他们同样也是国防动员的重要载体。社区、社会团体等处在国防动员的第一线,是国防动员执行机构中的基层组织,是动员体制中最直接、最具体的组织实施者之一。我国《国防动员法》明确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这一规定充分说明,社会组织作为法定的动员组织实施者,既担负着基层执行者角色,又担负着国防动员民间协调者角色。同时,许多社会组织还是社会的公益组织,在社会中具有很高的公信度,具有较强的吸纳社会资源的能力。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独特的“自下而上”的社会自主式动员功能,广泛吸纳社会资源,更大程度地储存社会中的动员潜力。

二是营造浓厚的社会动员氛围。社会组织根植于群众,代表着团体成员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还扮演着代言人角色。他们平常经常从事社会动员工作,在群众中有很高的信任度,有时,群众更容易与社会组织产生共鸣,社会组织提出的号召也更容易被群众所接受。因此,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这一特性,有效调动群众参与国防动员的积极性,积极营造浓厚的社会动员氛围。

三是快速聚集社会资源。社会组织长期致力于某一领域,集中掌握着相关领域的资源信息,一些组织甚至在世界范围都有一定的影响,具备了快速聚集国内和国际社会资源的能力,如能将其应用于国防动员,可进一步提高动员效率。在国防动员潜力调查上,可参考他们掌握的现有资源,从而减少大量繁琐的统计工作,缩短平时统计的工作量。在社会资源的集结过程中,社会组织具有人熟、情况熟以及准确掌握资源发展动态等优势,能很好解决社会资源不断变化、短时间内难以集聚等问题,快速协助政府和部队完成资源集结。在拓展国际空间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与国际组织存在着“血缘关系”,具有天然的默契和联系,可发挥其内引外联作用,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弥补国内资源的不足。

二、社会组织动员建设存在的主要矛盾及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动员建设依托国家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取得了很大进步,正逐渐步入健康发展轨道。也应看到,由于社会组织动员建设起步较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职责还不明晰,组织开展动员活动仍存在诸多不足。

一是法规操作性不强。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参与国防动员活动以及履行动员义务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略。除《国防法》第47条、《国防动员法》第5条将社会组织简单规定为国防动员落实者外,其他顶层法律如《人民防空法》《国防交通条例》等,都没有对社会组织怎样建立动员组织机构、如何开展国防动员等作出明确规定。在法规制定过程中,由于对社会组织既是动员主体,又是动员客体,甚至还是政府与群众之间协调机构的客观性重要性认识不够,一些地区已制定出台的国防动员配套法规与国家顶层法律一样,均没有赋予社会组织局部自主决策、自行开展国防动员的规定,也未能对其所应承担的国防义务进行规范,导致社会组织对动员需求不清,实施程序不明,难以发挥应有的辅助决策和组织协调功能。

二是主动性发挥不够。在社会组织的管理上,政府对其内部事务插手较多,不少管理人员本身就是政府行政人员或者直接由政府任命,政社不分的现象比较突出。正是由于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许多社会组织官办性质过浓,行政化倾向严重,某种程度上成了政府的代言机构或政府事务的执行机构,极易造成这些组织在开展国防动员时,难以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动员计划和实施方案。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社会组织在国防动员中的政治立场和方向,但无形中却挫伤了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和办事的灵活性,导致工作中缺乏动力和创新意识,难以更好的发挥自主动员作用。

三是思想境界不高。虽然社区、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但受一些不良社会风气影响,比如在追逐金钱、追求名誉、自我定位追求价值等潮流下,为了小团体生存和自身权威的确立,难免会出现小团体的狭隘思想、过多考虑小团体利益的问题。对不能给本团体带来利益的动员实践活动,一些社会组织尤其是民间性群众组织,可能不愿意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组织开展工作。

三、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动员建设

社会组织动员是提升国防动员潜力的有效手段,是寻求社会改革与发展的动态过程。通过动员,可以调动社会群众参与动员管理过程,激发开展国防动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平时加强社会组织动员建设推动战时社会组织动员能力提升。

一要尽快明确社会组织在动员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当前,我国虽然颁布了不少关于社会组织建设的法律法规,但是涉及社会组织动员的法规仍然很少,社会组织参与国防动员活动的合法性不很明确。为此,在动员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应结合工作实践,充分考虑社会组织对国防动员活动的影响,利用其既可是动员指挥主体、又可是动员执行客体、还可是政府与群众协调机构的优势,加紧制定社会组织局部自主动员决策、自行组织国防动员活动以及灵活开展动员协调等条款,赋予其开展国防动员的局部决策指挥和协调监督职能,增强作为执行主体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活动的合法性,克服只是被动接受国防动员任务的不利局面,使其积极性、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

二要改进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方式。社会组织作为社会自我调节的产物,实际工作中政府应减少对其内部事务的行政干预,而把工作重点放在宏观指导上。建设中应重点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通过公众、社区、新闻媒体等监督力量来约束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与群众的互动,加深社会组织与群众的关系,增强公信度,使社会组织在国防动员中更具活力。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社会组织广泛动员群众,增强社会组织在国防动员中“自下而上”的作用力。强化社会组织的自律机制,广泛开展国防动员职能使命教育,强化社会组织自主开展国防动员的意识,进而增强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

三要完善社会组织动员运行机制。目前,虽然《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等法律已经赋予了社会组织动员职能,但实际工作中,社会组织并没有完全融入国防动员活动之中,国防动员体制机制中有关社会组织建设部分也存在断点或空白,影响了社会组织动员功能的发挥。为此,可在国动委机构中设立专门负责联络社会组织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与社会组织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平时加强与社会组织的联系,监督指导国防动员工作。将社会组织列入国防动员的计划之内,真正实现政府、社会组织、个体的三维互动,确保一旦参战支前动员任务下达后,能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即完成动员任务。

简 讯

区分任务类型做好应急处突准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武部围绕“齐装满员”和“应急快速”的要求,按照民兵编组原则,区分前进指挥所、基本指挥所和民兵综合应急连对干部职工、专武干部和民兵进行编组,根据近年来执行抗洪抢险、应急维稳、抗震救灾、处理群体性事件、防范重特大事故和恶性案件,以及涉军突发群体事件等不同任务,明确每个人执行每一项任务的着装、携带装备装具种类及数量、乘坐车辆、生活保障等详细安排,遇有突发事件可立即根据任务类别依令携装而行,确保集结快、装备齐、开进快。

(曾祥雕 李铭波)

扎实抓好装备安全管理

近年来,驻渝某预备役高炮团多措并举抓好装备安全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逐级签订责任书和细化责任,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制度,严格按照“四无”标准加强对责任人的管理教育,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并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形成了“齐抓共管”装备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采取不打招呼方式,对装备擦拭保养、车炮场登记统计等制度落实情况突击抽查检查,及时进行讲评,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针对部队动用武器装备、弹药频繁的实际,突出把好装备动用审批关、驾驶员选派关、保障人员派遣关、跟踪指导问效关,确保装备、人员安全。

(谭友谊 刘 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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