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庭判决书具体互文性对比分析

2014-01-03 09:26鄢克非
关键词:互文性中美法庭

鄢克非

(公安消防部队 昆明指挥学校,云南 昆明 650208)

一、引言

法律和语言的关系从来都是密不可分的。从法律角度而言,判决书是法院根据判决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是法庭审判在文字上的展现。从语言角度而言,判决书其实是法官和诉讼人之间的文本交际。“任何语篇都是对另一语篇的吸收和转化。”[1]互文性是每个文本或语篇都具备的重要特征之一。互文性概念诞生之初被广泛应用于文学理论领域。20世纪70年代后,学者们开始重视互文性在话语分析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对语篇进行互文性分析,可以发现隐藏在文本后面的意识形态和权力关系[2]。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对互文性给予了不同阐释、进行了不同的分类。克里斯蒂娃区分了水平互文性和垂直互文性,Jenny把互文性分为强势互文性和弱势互文性,Fairclough则把互文性分为显著互文性和构成互文性两种。辛斌从读者的角度把互文性分为具体互文性和体裁互文性。具体互文性指“一个语篇包含有具体来源的他人的话语,这类互文性能够涵盖上述的强势互文性、显著互文性和不加标明引用他人话语而产生的互文关系。”[3]体裁互文性是“指在一个语篇中不同风格、语域或体裁的混合交融,即Bakhtin所说的‘异体语言’。”[3]

此外,国家间经济文化等多领域合作交流的不断加强,判决书的跨国承认与执行已日渐频繁,正确解读判决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司法文书改革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其重点在于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因此,对判决书的语言研究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试图以参照、陈词滥调、引用和自我引用、惯用语、习语和成语等不同具体互文性手段为依据分析中美法庭判决书中的互文性现象,探讨中美两国判决书在语言运用上各自不同的特征,诠释中美法庭判决书中所蕴含的法官和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势关系,希望能为司法文书写作提供一些指导意见。

二、中美法庭判决书的具体互文性对比分析

本文收集了中国和美国的法院判决书各十篇作为语料。中国法院判决书选自ww.chinacourt.com和一些地方法院的网站,美国法庭判决书选自www.findlaw.com和一些法学院网站,保证了语料的真实性。在辨认中美法庭判决书中各自所使用的具体互文性手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统计分析,阐述中美法庭判决书各自的语言使用特点。表1展现了各种具体互文性手段在中美法庭判决书中各自使用的次数及所占比例。其中,C代表陈词滥调;R代表参照;Q代表引用;SQ代表自我引用;CON代表惯用语;P&I代表习语和成语。

表1 中美法庭判决书中的具体互文性手段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陈词滥调、参照和引用是中美法庭判决书中都常用的具体互文性手段。但陈词滥调在两种判决书中的使用频率最高,与此同时,陈词滥调在中国法庭判决书中的使用频率高出了美国法庭判决书中的使用频率的15%;中国法庭判决书中常用具体互文性手段居第二位的是引用,而美国法庭判决书则是参照。下面将对陈词滥调、参照和引用这三种中美法庭判决书中常用具体互文性手段做逐一说明。

(一)参照

笔者可以通过运用参照来说明具体来源。参照是法庭判决书中常用的具体互文性手段之一。请看下面的例子: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认定……

(2)……上诉人李玉因拖欠汽车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07年4月26日作出的(2007)分杨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3)……the court determined that it had temporary emergency jurisdictionunder D.C.Code§16-4620.04,……

(4)……Plaintiff’s motionpursuant to R.4:49-2is partially based on its claim of improper service of defendants’motion to discharge the mortgage which is the Further,……

例文中下划线的部分为参照。在中美法庭判决书中,中美两国法官都倾向于借助参照这一具体互文性手段来援引法律条文。法官所做的任何判决都是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的,都是得到法律授权的。通过援引法律条文,法官能够为其所写法庭判决书提供法律依据,增强法庭判决书的说服力和权威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和增强法官的权威形象。在中美法庭判决书中,对法律条文的参照也体现了中美法官在法庭审判中占据主导地位。

(二)陈词滥调

正如表1中所呈现的,陈词滥调是中美法庭判决书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具体互文性手段。尽管陈词滥调这一术语首先在文学批评领域提出,但它也经常被非文学领域中的特定机构中的特定人群所使用。不同领域、不同机构都有自己的特定的陈词滥调,法律领域也不例外。因此,当法官撰写法庭判决时,也势必用到陈词滥调。请看下面的例子: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称,原判认定的抚养费较少,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6)……故李玉所提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7)……On April 21,2009,appelleefiled acomplaintinSuperior Court,……

(8)……In federal districtcourt,the creditorplaintiffs(hereinafter appellants)broughtsuitagainst First Union Bank……

以上例子中下划线所示部分即为中美法庭判决书中的陈词滥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专业术语。为了保持文章中术语的一致性,我们仍沿用陈词滥调这一说法,而不改用法律专业术语。

法律语言的特点是要求规范正式。陈词滥调在判决书中的使用正顺应了这一要求。陈词滥调在判决书中的使用也代表了法官习惯性的思维方式和表达方式,它们为法官所熟知而且为法律领域所广泛认可。通过使用陈词滥调,法官在司法程序中可以正确有效的达到与律师和检察官进行沟通交流的目的。然而,对于那些不具备法律知识的当事人来说要理解这些陈词滥调则很困难。在中美法庭判决书中,陈词滥调的使用突显了中美法庭判决书的机构性特征,突显了中美法官的权威性,但却反映了法律专业人士和当事人之间不对等的权势关系,特别是法官和当事人间的权势关系不对等。

陈词滥调在中国法庭判决书中的使用频率高出了美国法庭判决书中使用频率的15%。同时,陈词滥调在中国法庭判决书标题和案件介绍部分的大量使用反映了中国法庭判决书语言使用程式化的这一突出特点。语言程式化固然是维护了法庭判决书的权威性,但也强化了法官和当事人之间不对等的权势关系。这似乎意味着中国法官在中国法庭审判中的主导作用强于美国法官。

(三)引用

(9)……appellee's counsel suggested:“If this court has no authority to deal with child support,you certainly could order attorney's fees.”……

(10)……××在起诉状中有“约好以后每月还一千元。……02年1-5月份被告如期执行,还了5千元,以后,被告车出事,……”

间接引用则是指对他人的话进行转述,但不放在引号内。例如:

(1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上诉称,上诉人并不是本案争议的承揽合同的主体……

(12)……××辩称剩余的5000元车款是在××生承包货运公司期间以冲抵运费的方式给付完毕,因××的该项抗辩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13)……The appellants alleged that First U-nion,as a banking institution servicing Unique Gems'financial transactions……

(14)……Respondents argued that they were entitled to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 because I-518,……

辛斌认为,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不仅反映了作者对所引内容的不同态度而且还反映了作者对所引内容的不同控制程度。同时,辛斌还强调了引述动词的重要性,转述动词其实是给所引话语强加一个解释。

表2 中美法庭判决书中的引述动词

表2是对中美法庭判决书中所出现的引述动词的归纳。表2表明,在中国法庭判决书中的引述动词相对单调,但在转述法官话语和转述当事人话语所用动词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美国法庭判决书中的引述动词丰富多样,在转述法官话语和转述当事人话语所用动词之间没有明显差异。

辛斌指出“一直强调分析间接引语时一定要参照它所处的引述语境,而引述动词则是这一语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控制并常常加入间接引语的含义。”在中国法庭判决书中,“查明”(ascertain,find out),“认定”(hold)和 “判决”(adjudicate)这一类明显包含法律授权意义的引述动词都用在转述法院或法官的话语中,而“诉称”(allege)和“辩称”(defend)这一类给人有一种被动和从属地位的引述动词则用在转述当事人的话语中。法官对不同转述话语采用不同引述动词反映了其对所转述话语的隐含态度,也揭示了法官和当事人之间不对等的权势关系。在美国法庭判决书中,两类转述话语所使用的引述动词没有太大区别。法官在充分呈现控辩双方话语的同时,采用不同的引述动词来表达其对转述内容的不同态度,有时肯定或积极,如“assert(声称)”和“aver(主张)”,有时否定的或消极,如“claim(断言)”,法官在庭审中保持中立,和当事人的权势关系趋于平等。

三、结论

在统计分析中美两国法庭判决书中的具体互文性手段之后,我们找到了中美法庭判决书中存在的一些语言使用特征:陈词滥调、参照和引语是中美两国判决书常用的三种具体互文性手段。陈词滥调的使用频率最高,但较之美国判决书,中国判决书具有更高的语言程式化特点。此外,两国判决书在引语的类型,尤其是引述动词方面存在不同。在中国法庭判决书中的引述动词相对单调,且在转述法官话语和转述当事人话语所用动词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美国法庭判决书中的引述动词丰富多样,在转述法官话语和转述当事人话语所用动词之间没有明显差异。这些语言使用特点反映出两国的法官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势不对称,即法官相较之诉讼当事人拥有和支配更多权力。但由于两国的法律体制和法律文化的不同,中国法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而美国法官常常扮演消极中立的裁判者的形象。而且,中国的法官和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势关系似乎更具层次性,美国的法官和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势关系似乎更趋平等。

陈词滥调和参照在判决书中的高频使用体现了在判决书的写作中,语言的表述方式以及表述内容应使用“法言法语”,避免主观色彩强烈的形容词和副词等语用词汇,尽量采用中性、客观的语言手段,展示司法程序的公正。美国法官运用不同引述动词全面客观地呈现控辩双方话语进而实现充分说理,这一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保障控辩双方地位对等的前提下,全面、客观地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要进行具体的分析、认证,并阐明采信证据的理由,做到说理充分,从而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1]Kristeva J.The Kristeva Reade[M].Moi T,ed.Oxford:Blackwell,1986:37.

[2]Fairclough N.Intertxtuality in 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J].Linguistics and Education,1992(4):269-293.

[3]辛斌.语篇互文性的批评性分析[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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