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建立完善我省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201 5年底以前,全省14个地级市和两个省管县都要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具备条件的县(含县级市)和建制镇也推进阶梯水价。
辽宁省将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原则,阶梯水量设置不少于三级。各地可进一步细化阶梯级数,设置四级或五级阶梯。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可结合本地水资源稀缺状况等因素,适当加大第二级与第一级、第三级与第二级阶梯之间差价。计量缴费周期将以年度为单位,按年度居民实际用水量统算各阶梯用水量,并按相应规定的各阶梯用水价格结算。本年度未超过规定各阶梯实际用水量部分不得结转下一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