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我于2009年7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6月,我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事后,由于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只好自己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三级障碍。请问:公司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内怠于履行职责,个人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及鉴定,发生的各项费用、医疗费等工伤待遇,是否应公司承担?
广西 岳进
岳进先生: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受伤员工申请工伤认定,个人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应该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认定工伤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
施倚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