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企业侵害客户利益行为的经济学解释

2013-12-30 08:57付友良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2013年10期
关键词:利益领域电子商务

付友良

【摘 要】移动互联网是一种通过智能移动终端,采用移动无线通信方式获取业务和服务的新兴业态。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企业侵害客户利益行为的大量出现暴露出法制建设在这一新兴领域的缺失。本文基于经济学视角,对我国当前移动互联网领域电子商务企业侵害客户利益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建议。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

引言

随着中国互联网日趋成熟,一种新的经济业态——移动互联网正悄然而来并蓬勃发展。一般认为,2010年是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的元年,经过短短不到四年的发展,移动互联网不仅自身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也极大地促进了传统实体经济的发展。据统计,2011年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产值达389.7亿元;截至2012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88亿,网民中用手机接入互联网的用户占比已达到72.2%,手机首次超过台式电脑,成为我国网民的第一大上网终端,移动互联网成为新的掘金地。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经济已经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这一领域内法制建设的滞后也暴露出政府监管力度的薄弱:大量涌现的电子商务企业侵害客户利益行为、互联网上大量发布的揭露电子商务企业不良行为的负面信息等等。本文基于经济学视角,对我国当前移动互联网领域电子商务企业侵害客户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一、电子商务企业侵害客户利益行为的种种表现

(一)以转让为名,行开发之实

当前,中国电子商务企业按照经营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是拥有国家工信部授权,可以向投资客户销售3G关键词等移动互联网网络产品的电子商务注册公司,如易查、儒豹、中搜等;第二类是专门从事网络产品开发的开发企业,即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对其进行资源开发,包括APP开发、网络商标配套注册、三(五)网合一开发等项目;第三类是专门从事3G关键词等网络产品转让的转让企业,即根据3G关键词等网络产品持有人(或投资商)的委托,寻找有投资意向的买家(或卖家),充当3G关键词等网络产品买卖的交易中介,并从中赚取佣金的转让中介公司;还有一类是兼营开发与转让的混合业务公司。这类公司拥有兼营两种业务,极有可能产生以转让为名,行开发之实的欺诈行为。另外,也有一些专做转让的商务公司,通过与电子商务开发企业串通,诱使客户到串通好的电子商务开发企业做开发,从中赚取好处。

(二)利用信息不对称,诱导客户做无谓的开发

通常情况下,从事3G关键词等网络产品投资的客户对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及行业知识缺乏足够的了解。在接受某些电子商务转让中介公司或开发公司邀请后,极有可能发生电子商务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诱导客户做无谓的开发,从而造成投资者投资的无效率。例如,很多公司劝说客户为持有的3G关键词做安卓系统的APP客户端。而业内从业人士都知道,安卓市场对APP客户端的管理非常混乱,开发安卓系统的APP客户端对于自己的3G关键词价值提升意义不大;而苹果市场的管理要严格得多,且产品价值更大。相反,电子商务公司开发前者的成本要低得多,产品开发好后,也更容易达到上传的标准。因此,很多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劝说客户开发安卓系统的APP客户端而不是苹果市场的APP客户端。

(三)各家电子商务企业开发项目价格不透明,采取价格歧视政策

当前,移动互联网产品价格体系混乱,缺乏透明性。很多电子商务企业漫天要价,并且根据客户资金状况随意调整产品价格。一方面,同一客户在不同电子商务企业做同样的产品开发,得到的报价差别很大,有的甚至差别在2—3倍以上;另一方面,不同客户在同一公司做同样的产品开发,得到的报价差别很大。电子商务公司会根据客户的价格谈判能力、投资意向的强弱、资金状况随意调整价格,使移动互联网产品市场价格极为混乱。

(四)利用法律空白侵害客户利益

目前,由于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法制建设无法迅速跟上其快速发展的步伐,存在大量法律空白。一些电子商务企业的公司员工利用这一法律漏洞大肆歪曲事实、虚构交易、信用欺诈,以损害客户利益为代价谋取自身不正当利益现象比比皆是。

二、电子商务企业侵害客户利益行为的经济学解释

在不存在市场失灵的有效市场中,市场机制的确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通过价格、供求、竞争机制,市场能够自发地实现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功能,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处在快速发展中的移动互联网市场由于信息不完全及不对称,加上政府对这一行业的监管力度的不足,存在市场失灵,市场机制的作用极为有限。首先,在移动互联网领域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完全及不对称现象。移动互联网作为一个新兴的投资热门领域,具有虚拟化、信息化、知识化特点,普通投资者难以像在实体经济领域投资那样掌握充足的信息。而恰恰是这一信息不完全及信息不对称,引发了移动互联网领域道德风险问题,使大量信用等级差的电子商务企业大行其道,信用等级高的电子商务企业却难以生存,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其次,移动互联网领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法律空白地带。一方面是因为移动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国家相关部门对这一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仍处在摸索、探究之中;另一方面,法制建设远远滞后于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步伐;法律、法规建设的缺失,导致中国移动互联网领域中众多电子商务企业利用法律空白大做文章,各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再次,国家有关部门对移动互联网领域的监管力量薄弱,使各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没有得到有力的制约。投资者遭受电子商务公司的侵害后,大部分选择通过网络发布信息的发生表达自己的不满,而不是像在实体消费领域通过消费者协会、向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等政府机关举报等方式来寻求帮助。

三、促进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普及移动互联网知识,增加信息透明度

掌握足够的知识及信息是合理投资决策的基础和前提。政府应通过多种平台,向投资者进行移动互联网领域知识的培训与传播,同时通过工信部及其授权单位网站及时更新、发布移动互联网最新政策、法规、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与主要业务流程等等,使投资者方便获取从事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投资与决策所需要的信息资源。

(二)建立、健全移动互联网产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市场顺畅运行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外部保障力量,它为电子商务公司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一个法律环境和游戏规则。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制度,如市场准入与退出条款。对经营资质、经营行为等达不到要求的电子商务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处罚等措施,使市场机制在移动互联网产业真正能够发挥资源配置效率。

(三)加强政府部门对移动互联网领域的监管力度

强有力的监管部门是市场顺畅运行的关键。政府在移动互联网产业领域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在确保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前提下,各监管职能部门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对各电子商务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防止其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而发生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侵害行为。

参考文献:

[1]何波.移动互联网之发展现状及监管对策[J].中国传媒科技,2011,(11).

[2]刘滨.我国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策略与展望——基于中韩比较的视角[J]. 新闻世界杂志,2011,(07).

[3]高同庆.移动互联网 发展趋势与产业发展思考[J].江苏通信,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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