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部六省多数都是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多。能否大幅度提高中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是中部地区广大农民能否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的关键。文章重点对中部六省农村居民收入与全国和东部地区的差距、中部六省农村居民收入构成变化以及中部六省与全国和东部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化进行客观描述。最后提出中部六省增加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四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中部六省 农村居民收入 比较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4-012-003
中部六省多数都是农业大省,依靠占全国10.8%左右的土地,承载着全国26.6%的人口。然而农业是弱质产业,粮食生产的比较效益低,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缓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非均衡的经济发展战略,中部六省做出了极大贡献和牺牲,中部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与东部地区和全国相比更加处于劣势。能否大幅度提高中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是中部地区广大农民能否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的关键。本文对中部六省农村居民收入现状与问题进行客观描述,在此基础上提出现阶段增加中部六省农村居民收入的政策建议。
一、中部六省农村居民收入现状分析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以及对“三农问题”的关注,中部六省农村居民收入有了显著提高,增长速度有所加快。但是中部六省是传统的农业大省,农村居民收入与全国和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相比,仍存在着一定差距;同时,中部六省省际间的收入水平和收入结构也有较大差异。
(一)中部六省农村居民收入与全国和东部地区的比较分析
由表1可以看出,从2006~2011年中部六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绝对量持续增加,安徽、河南、湖北三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现翻番;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3419.35元增长到6897.92元,增幅最大为3478.57元;江西省增幅次之为3432.10元,超过当期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390.25元的增幅;山西省增幅最小为2420.48元;安徽、河南、湖北、江西四省年平均增长速度分别为15.47%、14.96%、14.29%、14.13%,超过全国13.60%的年平均增长水平;山西、湖南的年平均增长速度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中部六省中,山西、安徽两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较低,连续几年排名靠后;江西省发展势头迅猛,从2006年起一直靠前,直到2010年才被湖北省赶超。但是,中部六省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绝对量仍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1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977.29元,中部六省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是湖北省,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差79.37元,最低的是山西省,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高达1375.89元。2011年,东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9585.04元,是湖北省6897.92元的1.39倍,是山西省5601.40元的1.71倍。2006~2008年,中部六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有一定的波动,呈先增后减的趋势,但有五个省增速都维持在10%以上;2009年,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中部六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幅很小,增长速度急剧下滑。2010年起,全球经济回暖,中部六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有较大幅度提升,增长速度加快。
(二)中部六省农村居民收入构成变化分析
由表2可以看出,中部六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大部分来源于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只是农村居民收入的补充。2009~2011年,中部六省农村居民收入构成中,除山西省和湖南省外,其他四省家庭经营性收入均高于工资性收入,与全国平均的趋势保持一致;河南、湖北两省家庭经营性收入占农村居民收入的比重分别高达54.53%、54.09%;中部六省平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家庭经营性收入所占比重在下降,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在上升,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持续上升,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呈波动性。与东部地区比较,中部六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四项来源均偏低。
由图1农村居民收入来源可以看出,2011年东部地区中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为52.3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和中部六省;家庭经营性收入所占比重低于中部六省;财产性收入差距明显,东部地区所占比重为4.25%,而中部六省中只有山西省所占比重略接近东部地区为3.04%,其余各省均在1.80%以下。2009~2011年,相比东部地区,中部六省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差距巨大,其收入增长主要依赖工资性收入的增长。但由于中部六省的工业发展落后于全国和东部地区,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偏低,绝对数值偏小,这也是中部六省农村居民收入偏低的主要原因。
(三)中部六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较
由表3可以看出,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1809.78元,中部六省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都低于全国水平,排名靠前的湖南省为18844.05元,排名靠后的江西省仅为17494.87元。东部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6406.04元,远远高于中部六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就中部六省而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很大:山西省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24,安徽省为2.99,湖南省为2.87,河南、湖北、江西三省分别为2.76、2.66、2.54。再加上城乡居民收入用途不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除了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还要把收入中的一部分投入到生产活动中,中部六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就更大了。
由表3还可以看出,从2006年到2011年,中部六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比波动不是很明显,湖北、江西两省的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比一直在3.00以下,而山西省的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比在3.00以上。
二、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基本结论
通过对中部地区的农村居民收入进行客观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中部六省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绝对量仍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更低于东部地区。
2.农村居民的收入构成中:(1)中部六省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低于家庭经营性收入,而东部地区工资性收入占绝对优势;(2)中部六省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作为纯收入的重要补充,普遍低于东部地区;(3)中部六省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波动幅度偏小,可能是因为国家对农业大省(粮食主产区)财政金融的支持力度没有大的变化。
3.在2006~2011年间,除2009年的特殊年份外(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中部六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递减,可能的原因是中部地区的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农业科技投入方面起到了较好的成效。但全国平均和东部地区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波动不明显。
(二)政策建议
无论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需要,还是缩小地区之间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需要,从多方面制定可行性措施增加中部地区农村居民的收入都是当务之急。从中部地区农村居民的收入构成视角,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培育新型农民,增加工资性收入。中部六省是农业大省,也是农民工大省。中部六省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主要来源于打工。因此,要加强职业培训教育系统,改善农村的办学条件,加强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扶持。通过再就业培训和农村职业教育,造就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农村居民,是现阶段中部地区增加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的重要措施。
2.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提高农村居民的家庭经营性收入。中部六省在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上,单纯依靠在有限的土地上进行粮食生产来增加农村居民收入显然已不可能。因此:(1)中部六省要加快发展现代化农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拉长农业产业链,通过农产品深度加工,增加附加值,实现农村居民增收。河南省南街村“发挥比较优势,围绕农业办工业”的经验值得借鉴。(2)根据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中部农村要大力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3)要加大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业科研的投入,提高农业科技研究水平;开展职业培训的“阳光工程”;支持农业推广体系建设,建立“科教—推广—生产”的良性运行机制;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园的示范和带动效应。通过以上一系列措施,较大幅度地提高农村居民的家庭经营性收入。
3.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增加中部六省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国“两会”高度重视农村居民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将有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出台。农村居民土地经营权实际上具有“物权”属性,通过保护“物权”、大幅度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标准、宅基地有偿转让、农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等措施,增加中部六省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4.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增加中部六省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中部六省作为国家的粮食主产区,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二三产业相对滞后,农产品收益甚微,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收入。因此,要完善中央支农的各项政策和专项资金补助倾斜政策。通过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财政补助,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和保护种粮积极性,构建农村居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通过制度创新,开展制度性的农村金融服务;通过改革,让更多的资本进入农村市场;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推广小额信贷;中部六省要加强合作,可以联合设立支持农业发展的区域性银行和农业保险公司,构建起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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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俊超.农村居民收入问题的透析与展望[J].群众,2012(11)
(作者简介:肖珊,江西农业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生;魏海云,江西农业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生;谢元态(通讯作者),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江西南昌 330045)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