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建的公安本科院校多是在原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基础相对较为薄弱,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如何加强人才师资队伍内涵建设,是摆在新建公安本科院校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通过多年的努力,公安院校人才队伍建设取得较大成绩,但是作为新升格的公安本科院校,人才队伍依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
(1)专任教师总量相对不足。随着办学层次的提高,专任教师总量已无法适应新建公安本科发展的需要,很多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承担了大量的教学任务,使之不堪重负。另外一些公安院校还承担在职民警培训及体改班学生教学工作,师资力量缺乏问题就显得更为严重。
(2)师资结构不合理。在职称与学历结构上,很多新建公安本科院校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偏低。在年龄结构上,青年教师居多,年龄结构失衡。同年龄阶层教师过于集中,不利于形成学术梯队,也容易造成以后晋级晋升的激烈竞争等方面而产生各种问题。专业结构不协调,一些公安类专业教师紧缺,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安类专业教学科研的发展。此外,新建公安本科院校属于地方性院校,师资队伍还存在着地缘结构和学缘结构失调等问题,毕业于当地高校、师范类院校的教师比例偏高。
(3)高层次人才比例偏低。“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高层次人才是大学也是新建公安本科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点。然而,很多新建公安本科院校师资队伍中业务上拔尖、学术成果突出、能担任学术领军的人才缺乏,表现在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中青年骨干等教师相对偏少,新办专业缺乏学科带头人来引领其建设,这也严重制约着新建公安本科院校的学科建设和发展。
二、人才队伍建设问题的成因
(1)学院生成的突变性。作为新建公安本科院校,其生成是一个突然升级的过程。这一特点决定了新建公安本科院校必然要经历从专科向本科教育的过渡阶段。长期的专科办学经历,使得很多学校的教师擅长教学,而忽视科研能力的提高。近年来,很多公安院校逐渐意识到科研在教学及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要性,开始鼓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在制度和待遇的刺激下,教师的科研积极性有所提高。但由于教师高水平科研能力的培养需要长时间的实践和积累,短期内很难扭转这一不利局面。
(2)教师引进缺乏规划性。很多公安院校在升本前较长一段时间内引进教师数量较少。为了顺利实现升本,近年来各公安院校加大了师资队伍的引进力度。在新引进的教师中,青年教师占大多数,其中很大一部分还是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毕业生,缺乏教学经验。但由于师资不足,大批缺乏教学经验的青年教师往往一来就直接被派上讲台并承担繁重的教学任务,这不仅影响了教学质量,也不利于教师素质的提高。
(3)引进师资渠道的单一性。各公安学院引进教师渠道比较单一,基本上都是从非公安院校毕业引进到学院工作,或者从其他非公安院校调动过来。从非公安院校引进到学院工作和非公安院校调入的教师,都没有丰富的公安教学实践经验,也没有经过公安部门的专业训练。即使有些教师参加过初任警官培训,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质性的问题。另外很多公安院校教师与公安机关合作力度不大、交流机会不多,更谈不上人员间的交流和互调,导致教师科研水平和实战能力偏低。
三、人才队伍建设的对策
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综合工程,为此,各公安院校应积极探索,不断研究,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
(1)科学规划师资队伍。首先要明确师资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根据学科与专业建设需要,全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任教师队伍。其次,合理制定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在增加数量上,适当引进专业对口的专任教师;在提高质量上,要培养人才梯队和创新教学团队;在优化结构上,力争使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高级职称、留学归国的教师比例趋于合理;在体制创新管理上,要探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师资队伍发展模式。
(2)注重师资培养开发工作。注重现有师资的培养,优化师资队伍的学历、职称结构。学院积极引导、鼓励在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保障学习时间,取得学位者报销学费,科研启动经费、学位津贴等参照引进博士待遇;每年选派适当名额的公安类专业教师到基层公安机关挂职锻炼;选派教师到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进行研修。鼓励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教师获得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
(3)加强人才的引进工作。各公安院校应根据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力度,重点引进紧缺的公安类专业的教师。落实博士引进的保障措施,确保博士引得进、留得住:一是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开展教学科研,优先安排科研课题,保障科研资金、配备科研设备,在职称评聘上倾斜;二是尽量采取灵活方式安排家属就业,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积极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通过聘任有知名度的学者、聘请公安机关实战部门有丰富经验的专家等方式,充实师资力量。采取弹性化的人事制度,通过岗位聘用、教授讲学等方式吸引国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及留学回国人才来学校从事兼职、讲学、科研和合作。
(4)完善人才激励保障机制。各公安院校要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办法,重点做好日常的监督与考核,对专职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质量要进行监督;行政、教辅人员要针对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并加强日常的考核。改革和完善津贴分配办法,完善人才激励保障机制,真正实现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在坚持向专职教师倾斜的前提下,适当平衡教学、学工、行政津贴分配的比例关系。鼓励教师开展科研,实行项目资助,提高科研奖励力度。鼓励学工人员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加大对学工骨干的培养力度,在教育培训、职务晋升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
(江西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