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认识到《巴塞尔协议Ⅱ》存在着忽视系统性风险等问题,这推动了《巴塞尔协议Ⅲ》的迅速出台。文章力图阐明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概况和其在中国实施的最新进展和发展方向,并对我国银行未来监管实施进行展望。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 商业银行 金融监管 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1-203-03
始于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直至2008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全球金融监管当局反思监管框架并加强了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问题,对次贷危机和巴塞尔协议Ⅱ的争议和反思,直接推动了《巴塞尔协议Ⅲ》的迅速出台。在次贷危机之后,新协议的补充文件主要集中在公允价值的度量和建模、健全流动性监管的若干原则和额外风险要求准则等。钟伟等(2011)对这次新协议所进行的大规模监管改革的主要方面归纳为以下几个领域:一是资本监管要求,包括资本的重新定义、资本留存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和杠杆比率;二是流动性监管要求,给出了流动性监管的一些工具;三是对《巴塞尔协议Ⅲ》的过渡期的时间表安排。《巴塞尔协议Ⅲ》是于2009年7月被提出,到2010年9月通过决议,从提出到通过中间只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足以证明完善银行体系和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和内容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在瑞士巴塞尔召开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就巴塞尔协议新框架细节达成一致意见,并在11月的二十国集团(G20)首尔峰会上获得签署。
(一)《巴塞尔协议Ⅲ》内容简要概括
新协议从资本框架,流动性框架和系统性风险和关联三个方面作了如下改动:
1.资本框架。第一,强调高质量的资本构成。首先,明确普通股的核心一级资本地位。将普通股本的比例由当前的2%提高至4.5%。其次,明确只有一套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取消子类,取消仅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最后,严格扣除不合格的资本工具,如少数股东权益、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等。第二,调整不合理的风险权重。一是提高了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大幅提高相关业务资本要求。二是多角度提高交易账户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三是重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第三,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建立资本缓冲运行机制。目前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留存资本缓冲应由普通股构成,且不低于2.5%。银行在压力时期可以使用留存资本缓冲。第二类是与信贷过度增长挂钩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范围在0%至2.5%之间。二是首次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增加“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该比率不得低于4.5%;提高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6%。第四,增加了杠杆率作为清偿力的辅助监管指标。
2.流动性框架。2009年12月发布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提出了两个流动性风险计量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分别于2011年、2012年开始观测,预计2015年和2018年正式引入。LCR用于衡量商业银行在压力环境下,未来30日内用高流动性资产应对资金净流出量的能力,其定义为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的净资金流出量的比值,要求不低于100%。NSFR用于衡量商业银行在未来1年内,用稳定资金支持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能力,其定义为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的比值,要求大于100%。
3.系统性风险和关联。一是降低顺周期性。首先,减缓最低资本要求的周期性波动。其次,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损失拨备。再次,建立留存缓冲资本和逆周期缓冲资本,提高吸收经济衰退时额外损失的能力。二是降低系统性重要银行的道德风险。首先,在资本计提上有额外奖惩。其次,对系统性银行计提附加资本(capital surcharge),还可能在流动性上增加附加要求。最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跨境银行处置的决议为跨境银行有序倒闭、降低系统性风险开辟了一条道路。
通过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概括,我们可以得出:最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更多地加强了《巴塞尔协议Ⅱ》银行监管体系中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和监管检查两大支柱,是《巴塞尔协议Ⅱ》的补充与完善。其监管理念更倾向于风险的监管防范,更关注银行的资本质量与抗周期性风险的能力。而该协议与Ⅱ最重要的区别是增加了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要求,其规定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及流动性监管新标准也被视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
(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概括
由于各国银行业发展程度的差异以及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的不同,《巴塞尔协议Ⅲ》给不同地区或国家银行业的冲击也不一致。因此,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巴塞尔协议Ⅲ》,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紧密结合国内银行业经营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2011年5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确立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监管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8%,建立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暂定为1%。
2.杠杆率:杠杆率监管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
3.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对贷款损失准备要求实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
4.流动性风险监管: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LCR和NSFR均不低于100%。
从上述中国版的《巴赛尔协议Ⅲ》的内容反映出我国实施巴塞尔协议的一个理念,我国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目标定位是首要的问题。把握巴塞尔协议的基本目标和技术精髓,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从本质上接受和实施《巴塞尔协议Ⅲ》,这既是我们实施的基本原则,也是选择实施策略的基础。
二、国内学者对《巴塞尔协议Ⅲ》框架和内容的解读
(一)资本缓冲机制
许多学者对资本缓冲机制持积极态度,认为其体现了微观和宏观谨慎原则。王应贵等(2011)认为协议设立资本防护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资本缓冲基金,在经济和金融困难时期能够更好地承受损失。逆周期的资本缓冲金其目的在于防止银行业信贷总量增长过快。当一国的银行业信贷增长过快,导致金融系统范围内风险增大,逆周期的资本缓冲金便开始实施。从某种意义说,实施中的逆周期的资本缓冲金是资本防护缓冲金的延伸。钟伟等(2011)认为资本缓冲机制能够加强银行抵御不良冲击的能力,确保在危机发生时能够独自应对,进而保护纳税人利益不受侵犯。它可以进一步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大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不过武剑(2011)认为逆周期资本缓冲的操作上面存在难度。他认为,因为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市场投资者,谁也无法根据自己掌握的数据和信息完全准确地判断经济所处的阶段。那么由此制定的监管政策和资本要求,就会给银行业运行带来新的更大的扰动,进而加剧经济金融体系的风险损失。
虽然有学者对于资本缓冲机制的可操作性存在疑问,不过多数人还是肯定了资本缓冲机制在提高银行业承受损失能力上的积极作用。
(二)杠杆率指标
钟伟等(2011)认为基于风险中立的杠杆比率直接限定了金融机构不考虑风险权重的最大杠杆倍数,从宏观审慎角度使系统性风险得到了约束。同时,它也间接地缓解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性问题。再次,它使跨国银行试图通过复杂的内部模型法节约资本的做法,受到了很大限制,从而风险管理和计量技术不再被过度滥用在节约资本上。但有不同学者对这个杠杆率指标是否真的能控制银行的资产质量提出了疑问。陈梦雯等(2011)通过建立相关的银行理论模型,分别加入《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的监管目标作为约束条件,分析在不同监管条件下银行的风险行为后得出了不同的结论。高的杠杆率监管指标实际上是在对银行的信贷资产进行逆向淘汰。在相同经营杠杆的前提下,最低风险的优质资产将因为其收益低,被高违约风险但高收益的资产所替代,完全违背了约束银行风险冲动,降低银行风险的监管初衷。
陈梦雯等通过建立模型的方式分析了杠杆率对银行监管的效果提出质疑,从实证的角度驳斥了上述学者观点。但是他们所建立的经济模型是否适用于当今金融环境下的银行业还有待进一步考证。所以杠杆率对银行监管的效果分析需要更完备的论证研究。
(三)系统性重要银行
关于系统性重要银行(systemic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IFI)的设置,也体现了巴塞尔III对全球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高度重视。陈波等(2011)认为通过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额外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对其日常的经营性和投资性活动过程中的风险暴露进行约束和集中监管,能够有效地限制系统性重要银行对金融体系系统性的破坏性作用。王婧等(2011)也认为系统性重要银行的救助成本内部化能避免风险传递和“大而不倒”问题,同时在经济的上下行周期内实现风险平滑,防止经济金融运行的剧烈波动。
虽然多数学者认为新巴塞尔协议对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资本流动性要求能够有效防范金融运行波动带来的问题,但正如陈颖等(2011)所说,如何界定系统重要银行,如何通过合理的自救及危机处置安排约束这些银行的道德风险使得《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四)巴塞尔协议时间表
《巴塞尔协议Ⅲ》给出了一个较长的过渡期,新规定由2013 年起开始执行,协议要求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达到最低一级资本比率要求,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则更为宽松一些,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梅良勇等(2010)认为新协议的严格要求于一系列不同的过渡期分阶段执行,这有助于确保全球银行业能在满足更高要求的同时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并进行融资,为经济发展提供信贷支持。持相同观点的还有王应贵等(2011),认为新协议的时间表,为银行增资方案留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并非要求一步到位的目的是支持经济复苏,发挥银行信贷的积极作用。但是也有相关学者对其时间表表示怀疑。陈颖等(2011)认为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复苏尚不明朗的大环境下,担心高标准短期内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无道理,但如此长的过渡期、观察期、并行期前所未有,过长的过渡期会导致各国差异化实施时间表,宽松的实施安排能否实现改革初期“提高监管标准”的目标值得怀疑。武剑(2011)认为《巴塞尔协议Ⅲ》推进速度过于缓慢。他同时提到,国际社会在银行监管问题上,总是能迅速达成一致,但总是不能及时地落实,一直等到金融危机爆发,再忙不迭地重新制定新的监管框架。梅良勇等学者只是考虑到充足的时间给银行业监管提供了回旋余地,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到身处当前如此快节奏的金融时代,国际金融形势变化迅速,可能新协议还没完全落实,新的金融危机又会爆发。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分析
目前,众多学者均认为资本充足率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可以分为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贺建清(2011)指出,新资本充足率标准对银行业的短期影响不大,但商业银行在长期将面临资本补充压力。陆静(2011)也认为,由于中国在国际收支中的资本项目仍然处于管制状态,加上中国金融市场一直匮乏创新工具,使得中国商业银行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几乎没有遭受损失,商业银行的经营与发展一直持续稳定。同时,基于她对我国17家上市商业银行2010年上半年的资本充足率进行了重新计算。计算结果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扣除了盈余公积、少数股东权益、商誉、其他无形资产、递延税项净额、对未合并金融机构投资项目,只有6家银行普通股权益资本在7.5%以下,低于“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新标准,其余均达到了“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因此,短期来看,“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资本的影响不大。从长期看,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主要还是以净息差为主,国内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经济持续增长和经济结构转型对银行信贷的依赖还很严重,并且为持续达到新的监管要求,上市银行不可避免地面临巨大的资本补充压力,特别是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蔡王正,2011)。
(二)流动性两个相关指标和拨备覆盖率
王婧等(2011)年指出,境内银行体系拥有隐性的政府信用,银行负债结构较为分散、客户质量相对较好,且银行的抵质押率政策均较为严格、杠杆率较发达经济体低、表外业务有限,加之金融危机后,银监会又对银行的表外业务实施了较为严厉的控制措施,因此中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小于发达经济体,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措施影响有限。而拨备覆盖率的计算是以风险加权资产为基础的,对高风险资产较为敏感,因此拥有较多高风险权重资产的银行将面临更大资本压力。
(三)拨备率和杠杆率监管标准
贺建清(2011)认为新的拨备率和杠杆率监管标准能够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对于银行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的要求,目前各商业银行已经在实施。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贷款拨备率指标的要求已经是2.5%,但行业整体水平尚未达标在定价自主权相对缺失的条件下,按照2.5%的标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将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放贷收益。给定拨贷比,贷款增速高将降低贷款资产的收入,未分配利润将受到一定的挤压,进而影响其放贷意愿,再加上4%杠杆率要求,将大大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
根据以上分析,从资本充足率指标来看,对我国银行业影响不大,而资本缓冲的要求将使未分配利润受到挤压,从长期来看,将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方向产生影响。正如梅良勇等(2010)所说,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思路和资本监管的国际趋势,未来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更应该围绕资本约束做文章,以有限的资本博取更高的回报可见细分客户、精细定价应该成为未来银行经营中的重点;通过合理合法合规的创新,加大不利用或少利用资本的中间业务在盈利中的占比,才是银行未来的发展方向。
小结
从2010年11月初,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在韩国首尔就有关加强全球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达成共识,到2011年5月,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正式颁布,仅仅经过不到一年的时间,足以证明新规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最低资本要求、引入杠杆率作为补充指标、流动性监管指标资本留存缓冲、逆周期缓冲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额外资本等框架指标的提出和修改表明了全球金融监管当局反思监管框架并加强了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巴塞尔协议Ⅲ》依旧存在不足之处。武剑(2011)提出了重点强调资本补充,对风险管理与内控重视不够,《巴塞尔协议Ⅲ》推进速度过于缓慢,《巴塞尔协议Ⅲ》无法克服系统性风险,监管标准不统一可能引发新一轮监管套利等一系列问题。同时,由于巴塞尔协议是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主导制定的国际规则,各个阶段的巴塞尔协议都是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解决特定历史时期银行业面临的资本问题而制定的,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具体针对的问题(陈忠阳,2011)。所以对于以银行业为主导的发展中国家,比如中国来说,巴塞尔委员会许多根据以直接融资的发达国家数据所做出的评估不一定适合我国实际国情。而且陈颖等(2011)也提到,目前,“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将面临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任务,银行对部分行业和企业的债权质量反转压力较大;利率市场化以及对外汇管制的放松也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更多不确定性,银行业息差呈收窄趋势,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将更加复杂,银行经营的微观环境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强。所以,“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表明了我国监管部门把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整体的金融改革结合起来考虑,监管要求更多地体现一致性和灵活性。通过分析新规可能带来的影响,我国银行业应当在《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内,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与中国金融体系的许多重大改革同时推进,形成协调统一的战略性布局实施《巴塞尔协议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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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093班 江苏南京 210095)
(责编: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