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国科研及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的思考

2013-12-29 00:00:00黄素芳
经济师 2013年1期

摘 要:“十一五”以来,我国对科学研究的投入逐年递增,建立与完善我国现行科研管理体制,大力推进并充分发挥科研人员、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积极性,有着积极意义。如何使科研的投入发挥最大的效能,需要国家和地方从科研管理体制、科研经费管理体制上加以改革和调整,而作为科技能力不断提升的德国,其在科研管理体制、科研经费管理体制上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科研 经费 管理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1-064-02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是一个拥有8200多万人口,35.7万平方公里土地面积的联邦制国家。从人口规模和领土面积上,德国在世界的排名远不及它在经济和科技方面名列世界前茅的排名。成就的取得与其国内科研体制、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是分不开的。

一、科研体制

德国的科研机构由三块组成,政府管理机构、非盈利性研究机构以及盈利性的企业研究机构所组成。其科研体制最大的特点是政府职能明确。政府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前提下,将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实现市场机制的科研成果转化良性运转。

1.科技管理机构。联邦教研部是负责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主管国家科技发展,对国家科技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协调联邦政府部门之间、州政府之间的科技政策和科研活tokvd2YarrhExbayagBOC4mBmLlZ7DY7FD/L+G4SoXo=动的政府职能部门。

2.非盈利性研究机构。德国的非盈利性研究机构主要包括高等院校和公立研究机构。

(1)高等院校:德国有300余所大学及专科学院,学生近200万,他们是一支很强的基础理论及应用研究队伍,是基础研究的主体和后备力量。

(2)研究机构:德国的研究机构大多是公立。16个州共有州级研究机构167个。如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学会(MPG);弗朗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学会(FhG)、赫尔姆霍茨大研究中心联合会(HGF)、莱布尼茨科学联合会(WGL)、工业研究协会工作联合会(AiF)等。这些研究机构主要是为科技发展、技术推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是基础应用研究的主体。

3.企业研究机构。企业是德国科研的最大资助者,全国研发支出超过60%来自企业。为了保护市场竞争,大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全部自行承担,除非其申请到国家科技的重点项目。小企业为了使科研成本降至最低,它们会自发成立联合研究机构,实现资源共享。总之,由于行业的性质不同,企业的研发机构数量也有所不同,工业企业的研究机构相对较多,且工业企业中拥有独立研究机构的大企业占80%以上。因此,大企业在技术研发与创新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4.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研究经费的布局:(1)整体研究机构布局情况。高等院校、独立研究机构、企业科研机构是德国科研体系的三大支柱。其中由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研究机构约有750个,包括依托在大学里的研究机构、独立研究机构和其他研究机构;在企业的研发机构中,专门从事市场定位与顾客需求服务的研究机构有300个,中小企业联合研究机构约为800个。(2)研究人员分布。在德国,大约有48万科学家,产业界的科研人员数量最多,其次是高校,非盈利性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数量相对最少,这种有利于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研究人员结构比例较为合理。(3)资金分布。据统计,2009年,德国为研发大约支出了542亿欧元,这相当于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52%,仅次于日本、美国,居世界第三位。其中65%来自企业,32%来自联邦和州政府,3%来自其它。数据分析可知,德国研究与开发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企业、政府、经济界、私人等非营利科研机构、基金会。

二、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1.经费资助方式。德国政府的科研经费划分为事业费和项目费两大类,前者主要是政府预算拨款,后者则是通过竞争获得。

科研事业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大型仪器和公共服务设备的购置和运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机构运行经费和少量的间接成本(主要是管理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科研项目的直接成本(流动人员的工资和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等)。

德国联邦教研部管理联邦政府约70%的研究与开发经费。作为向国家非营利科研机构(如:马普学会、弗朗霍夫学会、赫尔姆霍兹联合会、莱布尼兹学会等)提供的事业费,剩下部分作为资助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德国联邦政府1999年起对研究机构实行拨款包干使用、每年按5%比率增加经费投入。

2.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德国联邦政府的科研项目,通过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各类研究机构通过竞争的方式申请并按要求管理和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具体流程和规定:

(1)联邦政府对拟资助的领域项目进行社会公开,由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科学评审。单位中标后,项目负责人应向主管部门提交实施步骤和各项预算的详细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签署具有法律效应的执行合同。

(2)项目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汇到承担项目的课题组,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凭负责人签字支出。课题负责人单位不得从项目费中提取任何费用。但项目费的利息收入可由负责人单位支配。

(3)项目经费严格按申请项目时的计划使用。其主要开支为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开支,约占总开支的80%。项目主要由临时聘用人员在负责人的指导下实施,其中有一部分为正在做博士论文的学生。项目负责人和在编人员不得从项目费中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4)项目经费通常根据进展分2~3次拨放到项目负责人单位。

(5)项目负责人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但最重要的是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结果对项目负责人的后续项目有影响。如果项目结果不符合指标要求,其负责人今后就很难申请到项目,如果项目执行得好,则今后申请项目就会更加容易。

(6)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经费按预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年度结余不超过预算总额10%的可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也可在本年度超额使用下一年度经费总额的10%以内。

项目经费申报与使用流程:

3.经费核算。德国科研经费的核算主要依据国家商业法律的规定,以支持管理层进行财务控制和决策分析,并显示资源消耗和企业内部业务结算关系为基础。主要从收支两方面进行,收入主要核算科研机构取得来之国家、州政府等的补贴收入、自主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转让第三方补贴等方面,支出主要核算科研机构人事费用、实物支出、特殊支出(清理、招待等)以及资本折旧等方面的费用。

在成本核算时,采取以财务单位和财务项目同步分类核算,详实明了,使决策者和项目单位能非常好的了解成本构成,强化成本意识从而有效的控制成本。

涉及需要分配和分摊的公共费用,在处理上区别对待,如:根据消耗值和面积分摊电话费、电费以及房屋折旧;根据“科学家数量”分摊图书馆的费用等。

4.经费的监管。在德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对政府所拨的科研经费在管理和使用上按照国家和州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批准的预算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科研部不再安排专门的人员和机构进行经费使用上的检查,而是通过提交的科研项目结题报告来说明其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经费正负超过10%,会被认为发生重大差错,虽有结余会被政府收缴的规定,但目前尚未发生结余被上缴的现象。

三、德国科研与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的启发与思考

从上述德国科研及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当中,我们或多或少感觉到似曾熟悉的影子,是的,我国现阶段的科研管理体制在德国模式中得到形似的显现,由于德国领先世界科技的地位,说明我国在科研管理上与国际趋同,但在具体事项的规定和处理上还存在一定的差异。

1.资源投入上的差异。德国与中国用于研发的年度支出总额不差上下,约4700亿元左右,分别占其国内生产总值2.52%,1.52%。德国,65%来自企业的研发投入,我国,56%来自于政府投入。如何进一步提高企业在科技研发领域投入的积极性,更好的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值得我国进一步鉴戒。

2.成本核算上的差异。德国科研经费在核算上的精细化程度令人叹服。其财政核算体系历史悠久,革新迅速,内容包括制定财政预算、结算,双重账目以及成本计算等。核算依据主要包括联邦财政预算规定,如BHO,商法HGB,股票法AktG,资助拨款法、定价法律规定等。

以德一科研机构为例,这是一个拥有1530名科研人员、2745名管理和科研人员以及333名学生的研究所,在财务核算上,单一简式记账、商业记账和成本式记账三种并存,单一简式记账类似于我国反映现金流的收付记账方法;商业记账类似于我国的权责发生制核算方法,从财务角度反映科研机构资产负债及其变化情况;成本记账没有任何法律规范依据,完全是为适应研究所内部管理控制需要,以全额成本为基础,进行支出的归类并确定内部账单接收人。该研究所设有300个财务单位,30种统计指数,分摊1.2亿欧元公共资源成本。300个财务单位包括50个科研终极财务单位,直接从事研发工作;20个科研基础设施终极财务单位以内部委托形式间接通过科研项目结算;150个财务单位通过重复分摊结算,另有50个财务单位通过内部委托结算;10个财务储备单位用于大型科研设备分摊,另外20个财务单位用于构建项目以及清理污染等。

30种统计指数分摊主要包括员工数量,平方米,电话分机,用电量,公里数,IP地址等。

相比德国的科研机构全成本的核算,我国科研机构的成本核算要粗线条很多,从核算单元的设置,到核算内容的分解,都显粗放。就其原因:一是受到国家政策的约束,多数科研经费的政策都明确了间接费(管理费)的核定比率,不得超范围和超比率占用科研经费等。二是科研机构目前的管理和计量体系暂时无法达到精细化程度,无法体现全成本的核算要求。

3.经费使用结构上的差异。德国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项目临时聘用人员费用的比重高达80%,同时允许对资本性支出进行折旧的分摊。在我国,用于项目临时聘用人员费用的比重一般不会超过30%,资本性支出的分摊仅军工类项目可以列支。德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更加体现以人为本和实事求是原则。

4.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差异。在德国,被资助的项目及其经费预算是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固定下来,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加之详实的核算体系为经费预算的编制提供了科学、准确和合理的依据,执行中偏离预算的概率很小,加之长期诚信意识的培养,科研人员能循规蹈矩的按预算执行。在我国,预算编制的意义远次于项目任务书的作用,由于缺乏科学详实的编制依据,预算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可执行性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同一项目多头申报资助的现象在我国科研人员中普遍存在,“十二五”之前的科研经费课题负责制的规定,使一部分科研人员产生经费权属自我意识,预算执行的随意性和差异性表现较明显,重科研成果轻预算执行的现象短期内很难改观。

建立与完善我国现行科研管理体制,大力推进并充分发挥科研人员、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积极性,加大企业和社会对科学研究的投入;加强经费预算的严肃性和威慑力,逐步推行以法律形式约束预算执行,减少日常频繁的各种检查,统一不同渠道科研经费使用规定,让科研人员能更加集中精力,潜心投入科学研究;强化成本核算的科学化、精细化和准确化,同时实现市场机制的科研成果转化良性运转。建立符合科研机构活动规律的、高效运转的、良好的财务保障体系,是实现我国科技快速发展的基础保障。

参考文献:

1.科研快讯.现代生物医学进展,2006

2.李建民,叶继涛.德国科研机构布局体系研究及启示.科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5

3.陈晓.比利时科技政策的制定与经费管理.全球科技经济展望,2007

(作者单位:中国科技大学 安徽合肥 230026)

(责编:吕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