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间借贷是温州市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的重要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温州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民间借贷行为蕴含着很大的金融风险也是不容忽视。2011年集中爆发的老板跑路、企业倒闭现象,已经使温州市包括瑞安在内的民间借贷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文章在针对瑞安市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及弊端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的对策。
关键词:民间借贷 瑞安 规范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1-031-02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浙江省瑞安市作为全国经济市场化、民营化程度较高的区域之一,具有中小企业多、民间资本雄厚、民间借贷相对活跃的特点。毋庸置疑,民间借贷曾推动瑞安经济快速发展。与常规金融体系相比,民间借贷具有较大的优势,尤其在熟人圈子,往往具有安全可靠、互惠互利、使用方便等特点,民间借贷的发展助推了资金的有效流动,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瑞安大量中小企业创业初期都是依靠民间借贷的支持逐步发展壮大的,在正规金融机构难以覆盖或不具优势的领域,民间借贷更是企业资金周转的主要途径。
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存在各类先天不足的因素,与此伴生的风险不断增加。自央行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以来,在国家宏观调控、银根紧缩的背景下,使迫切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或个人,为获取资金融通,更多地转向民间借贷,甚至愿意承受不断飙升的贷款利率,致使瑞安民间借贷异常活跃,民间借贷风险快速积聚。2011年集中爆发的老板跑路、企业倒闭事件,已经引起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因此,如何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一、瑞安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综观瑞安整个民间借贷市场,主要有以下几大特征:
1.借贷利率过高。瑞安民间借贷高利贷问题非常突出,且日益隐蔽化、专业化。据调查,瑞安民间借贷利率从月息1分、2分到1角,甚至高达1.5角不等,远远高于法律规定基准利率的4倍。
2.借贷规模庞大。过去人们借款多用于生活消费方面,借款数额比较小,几百元、几千元,最多也就几万元。现在借款多用于投资办企业、扩大生产经营等,甚至用于炒地、炒金、炒股、炒房、赌博、高息转贷等活动。借款数额少则几万元、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也不足为奇。据业内人士估算,瑞安民间借贷规模大约为正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1/3;同时,借贷行为广泛地发生在个人、企业之间,遍及各行各业,逐渐形成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势。近日,瑞安法院受理了一起标的额超过亿元的民间借贷案件。这是自2012年8月1日浙江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后,瑞安法院受理的首起标的额超过亿元的案件。
3.借贷资金资本化、商业化。瑞安的民间借贷已经从“熟人之间交易”逐渐演变为陌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从传统的生活消费帮助变化为经营性借贷的融资渠道。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部分企业和个人甚至专门从事“以钱炒钱、赚取利差”的资金生意,借贷资金呈现典型的资本化、商业化特征。
4.借贷主体多样化。瑞安很多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融资中介机构深度介入民间借贷,这些机构很少以机构名义开展核准业务范围之内的业务,而是由从业人员以个人或亲友名义开展融资放贷业务。另外,调查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甚至部分政府公务人员也充当民间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的角色,操纵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以牟取利差。
二、瑞安民间借贷危机的弊端
瑞安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规模虽小,产生的影响却是极其深远。
1.阻碍了实体经济的健康运行。一方面,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一些企业和个人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把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短期产业来经营,将实业作为名片,以实业去贷款,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合伙放贷,有些干脆放弃家族企业,实业渐渐变成空心化。另一方面,在当前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下行的背景下,投机性投资回报不佳,直接导致部分企业和个人不能按期偿还,被迫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运作资金,形成恶性循环。
2.引发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大幅增加。据调查,2010年至2012年上半年期间,瑞安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6891件,收案标的额40.70亿元,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特别是2011年下半年开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案件标的额增长态势迅猛,2011年下半年收案1408件,同比上升42.08%;收案标的额为9.37亿元,同比上升97.57%。2012年1—6月,民间借贷纠纷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受理案件2034件,同比上升51%;收案标的额为16.98亿元,为上年同期的3.09倍,平均个案达83.48万元。以上数据显示,最近几年,民间借贷案件几乎占据了瑞安法院商事案件的半壁江山,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案件标的额,都远远高于传统的合同纠纷案件。
3.加大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难度。传统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现在逐渐呈现复杂化趋势,很多民间借贷纠纷背后并非只有借贷这单一的行为事实,而是各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甚至部分非法债务如赌债等也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出现,给法院增加了审理难度。另外,一些不规范操作使得民间借贷案件事实难以认定。如只有欠条没有汇款凭证、收款人与欠条出具人不一致等使得借款、还款事实模糊;为了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制,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订立阴阳合同等做法。
4.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发展局面。2010年以来,瑞安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以高利借贷居多,真正用途合法、利息合理的民间借贷却为少数。高利借贷活动危害极大,如不加以引导和规范,必将对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造成很大破坏和冲击。据调查,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部分放贷人开始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且伴生非法拘禁等暴力催讨行为,造成很多家庭妻离子散、企业停产倒闭。另一方面是部分债务人因面临要债人威逼恐吓,铤而走险走向犯罪道路。
三、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的建议
民间借贷的科学发展是一项涉及政府调控、金融支持、企业治理、司法保障等方面互动有序的系统工作。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限制消极效应,社会各界必须加强联动,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对民间借贷的管理,以保证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一)就政府调控而言,要引导民间资本理性运作
1.健全监管机制。建议建立由公安、司法、监察、宣传、财政、审计、工商、经贸、信访、人行、银监等部门组成的“民间借贷活动指导工作组”,定期沟通,共享信息,及时有效地处置因民间借贷活动引起的不稳定因素。积极推动金融创新改革,扩大银行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限制银行高息揽存、变相吸存,使市场主体以资金价格为核心充分竞争,从而达到各项资源和经济要素合理优化配置的目标;坚决取缔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经营性机构。适时引导优质民营企业发起组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建立资金供求信息库,协同担保公司、公证、评估、登记、法律咨询、银行等机构,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综合性服务,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资金动向,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民间借贷行为的公开化、规范化。
2.加强诚信建设。通过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路径强化社会信用教育,大力提倡诚信意识,传授信用知识,强化信用观念。调查发现,多数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系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所致。诚实守信原则要求民间借贷从借贷行为发生到偿还的整个过程都要做到诚实、善意,缔结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要遵守法律规定和承诺。同时,建立多方参与的民间贷款风险管控体系,通过审查出借方资金来源、设置贷款保险制度和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管理,化解民间借贷“无担保”风险,并逐步建立信用记录制度等配套措施,以提高不讲诚信的风险成本,强化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3.建立登记制度。调查发现,很多企业多头贷款和盲目举债的现象非常普遍,贷款规模和社会融资规模远远大于企业自身营业能力,以致资不抵债,如里学集团、海太阳集团等。另外,出借人不知道借款人负债总额,不清楚其还款能力,不了解借款人有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故意,以致民间借贷风险重重。因此,可以考虑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实行民间借贷登记制度,设置一条“红线”,规定单位和自然人借入款项达到一定规模的,向信息登记中心报告其融资方式、融资规模和融资用途,从而保证民间资本安全。
4.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进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与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之间的对接平台;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除支持企业上市之外,可以引导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信托基金、短期融资证券和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直接融资产品,在政策、财力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财政补助;采取激励措施,鼓励银行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市场变化,适度追加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财政资金。
5.完善金融机构。依托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优势,结合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这一有利的政策环境,根据瑞安民间金融需求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服务覆盖范围,完善小额贷款业务布局;对民营资本开放金融牌照,合理引导民间资本组建正规金融机构,增加金融机构数量,培育充分完全竞争的金融环境。
(二)就司法保障而言,要引导民间借贷行为规范操作
1.推动民间借贷立法。民间借贷的发生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从私法的角度来说,法律没有限制必要。然而,由于民间借贷对出借方没有严格的审查机制,贷款方可能对借款用途、自身经营状况等作虚假陈述,从而扰乱金融秩序。为了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其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应当构建完整的立法体系,尽快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民间借贷提供更为有利的活动空间。
2.建立民间借贷态势预测、沟通协调和矛盾化解机制。司法机关要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风险防范、金融监管等角度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积极向上级领导通报企业重大涉诉情况,协同政府部门处置企业债务风险。
3.加强对企业的司法保护和延伸服务。司法机关要妥当把握裁判规则的适用和利益平衡,在审理涉及企业的经营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从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民生的角度,注重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对资信良好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注重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采用柔性手段,慎用诉讼保全等措施。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闹访事件或其他恶性事件的因素,做好做足预测和预防工作,确保矛盾不上交、不激化、不汇集。
4.加大打击力度。瑞安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较为普遍,以隐名的方式参与高利贷活动的也为数不少。相对而言,公务人员参与高利贷活动的行为性质更为恶劣,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和政府公务人员的形象。应该坚决采取措施,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者担保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依照相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
(三)就金融支持而言,要加大服务平台建设力度
1.规范经营。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在追求自身效益的同时,要有社会责任感。银行与企业应当是利益共同体关系,在企业生产困难时期,银行要采取措施,通过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争取上级金融机构更多的信贷支持、提高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等,支持企业正常经营,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不抽贷、不压贷;加强企业运营资金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授信额度;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管理,防止信贷资金通过各种途径违规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2.创新金融产品。银行应当制定专门的信贷政策、成立专门机构或赋予现有机构专项职能,加快推进针对小微企业金融产品的创新。政府可以考虑在考核、财政性存款存贷挂钩等方面调动银行积极性;合法吸收境外信贷资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在现有外管政策下,通过进出口贸易途径,利用本外币境外代付、延长信用证等方式吸收境外稳定、低成本信贷资金。
3.提高队伍素质。加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宣传,强化异常行为管理,切实防范从业人员介入社会融资、充当融资“掮客”等不正当、不合法行为。
(四)就企业治理而言,要正确对待民间借贷
企业作为放贷主体,要依法经营,并充分提高风险意识与风险控制能力,防止被高利诱惑,忽视风险导致损失;要加强自律,防止民间借贷演变成高利贷,演变成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触犯刑法;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务纠纷,严禁非法索债。
企业作为借款主体,要充分认识民间借贷资金的特点和本质,合理控制民间借贷的金额、期限,以及可容忍的利率上限;要增强投资风险意识,防止资金投向高风险行业,禁止资金流向赌博等非法途径;要积极拓宽自身融资渠道,尝试直接融资、股权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以增强自身的融资能力和生存实力;要审慎对待担保问题,清醒认识对外担保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
(作者单位:中共浙江省瑞安市委党校 浙江瑞安 3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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