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民生活宽裕为目标,按照农业产业化为导向,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破解“三农”困境的重要出路。应当进一步创造宽松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加大政府扶持和引导力度,加强对组织机制和运行机制的政策研究创新,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织依托。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1-027-02
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部署。“十二五规划”充分肯定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作出的突出贡献,并在“十二五规划”发展目标和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健全新型农业服务体系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加快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农业强国,实现农村繁荣、城乡协调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管理民主、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目标中都离不开农民的主动参与,这就更加体现了农民的主体性地位。因此,新农村建设最主要的工作是进行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一定要重新构建农村的组织载体,这是第一等的工作。中国有24000万农户、8亿农民,新农村建设要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地位,笔者认为,一条重要的途径就在于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再创新来提高农民的组织程度。
一、新农村建设中农业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的步伐加快,这对于相对分散、缺乏组织管理的农民来说不得不面对来自国内与国际市场的双重竞争压力,形势亦显得颇为严峻。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引导促进农村资金、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联合,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综合型、网络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中的组织协调作用。笔者从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入手,进一步寻找突破口,从而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提供坚实的依据。
1.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面临严峻挑战。在新农村建设中,通过一系列标准化生产和监管体系建设,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但是,当前我国传统农业正在向现代农业转变,全国2亿多农户种植业生产经营小而分散,养殖业散养户比重高,农产品产—加—销环节多,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实施监管的难度很大。尤其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和社会对农产品质量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农产品质量要求更严格更苛刻。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小的问题、个别的事件极易被炒作放大,对农业等相关产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农民增收难度进一步增大。我国农民收入虽然近几年连续较快增长,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较大。虽然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3.13∶1,2010年该收入比为3.23∶1,但绝对差距却超过1万元。目前,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农林牧渔收入占42.1%,工资性收入占38.6%,两项合计,占农民收入来源的80.7%。今后一段时间农产品价格走势和农民工就业状况都不容乐观,大大增加了农民持续增收的难度。
3.农民工就业形势十分严峻。根据对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调查,2008年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规模虽然比上年扩大478万人,增长3.6%,是近几年增速最慢的一年,增速比2007年下降了2.4个百分点。此外,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形势给我国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外向型中小企业带来严重冲击,工厂开工不足,效益下滑,用工减少,导致农民工返乡回流明显增多。农民工返乡增多,不仅影响农民增收,还可能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整个社会管理带来压力。
二、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其发展延续自改革开放以来对于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这其中对于组织的构建缺乏明确的改革指导思想及一以贯之的发展思路。笔者将主要从组织模式的选择、政府的作用、途径的选择、制约因素等四个方面,具体分析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环境发展滞后。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一系列农业方面的相关规定,一些法规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行为尽管有所规范和引导,但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尚未颁布专门针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法规。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的确定尚未明确,这造成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部分作为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登记,一部分作为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更有大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没有经民政、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这种情况便造成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的主体资格和清晰的产权。
2.政府支持力度不足。由于受到旧体制的影响,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一些领导干部在支持组织发展上存在很大的误区和疑虑。他们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界限及关系认定不清,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前景持保守态度。这就直接导致了政府在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上存在弱化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在资金专项配置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仅仅依靠市场手段配置相关资源,政府手段的资金支持弱化,其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政府财政资金扶持严重不足;在税收政策的支持上,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税收减免、优惠的相关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在服务支持上,有的政府部门尚未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设租、寻租等现象存在,“经济租”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缺乏制度设计,内部管理混乱,没有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多数合作经济组织是依靠能力较强的人组织起来的,整个组织的运转多依靠个人权威来维系,组织运行在登记注册、章程制度、机构组织、决策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规范,一旦组织出现问题往往采取就地解散的极端措施。目前我国相关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合作起点低、组织任务定位不明确、合作的事业还不发达,距离“组织得好”和“发展得好”还有较大差距,合作组织缺乏强有力的生存、发展和服务能力。
4.相关专业人才、知识和经验明显不足。以甘肃省的实际情况为例,目前“三缺”已成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瓶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新生事物,全国处在探索阶段。该省从2004年才开始试点,各级业务部门缺乏专业人才,合作组织缺乏有实践经验、合作理论、市场知识的牵头人,农民缺乏合作知识,这都造成组织的运行机制不健全、民主管理不落实、成员联系松散等弊端,甚至个别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蜕变为某些个人控制的组织、私人企业或无活动开展、自行解体等等。
三、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相关配套措施
随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力的不断壮大和纵深发展,其势必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强有力途径,成为各级政府发展农业生产的又一突破口。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时期,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加快其发展速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1.提供宽松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1)明确对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和要求。政府的支持和保护为合作组织发展提供不可缺少的外部有利条件。近年来,陕西、四川、安徽等地政府都非常重视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各地省委、省政府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鼓励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性政策,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从税收、信贷、用地、用电等方面出台了具体的优惠政策。如陕西省具体规定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要求对合作组织的信贷服务、用地、用电、项目审批、人才引进进行政策支持。
(2)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章程。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帮助其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有效地避免了风险,提高了收益。主要包括章程的制定,规范和明确组织开设条件、组织机构、管理机制、利益分配等基本要求,使其发展运作有章可循,逐步建立起内部资金运行机制、利益分配机制、风险调节机制、契约约束机制等,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2.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1)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和引导力度。各级政府部门要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进行积极宣传,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广泛普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知识及运作基础,让农民能够办起、办好,使得组织能够规范运作,能为组织成员解决农业生产及各种实际利益问题。面对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等诸多问题,各部门要树立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突破口的思想,把农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农业新技术推广等工作统一到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上来。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中央相关文件要求,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额度重点资助有一定产业基础、群众欢迎、带动性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适度的融资服务,重点资助一些有一定产业基础,群众欢迎,带动性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他们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从事农产品的整理、储存、保鲜和加工,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服务,支持他们拓宽服务领域和增强营销能力。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农产品优势区域建设、优势产业带建设、扶贫开发建设等工程项目,以及农、林、牧、渔,农产品加工重点工程项目,可以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依法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制订必要的优惠政策,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
3.创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机制。
(1)拓宽合作经济组织转型的途径。目前,在各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多为以契约为纽带的松散联合体。由于此类经济组织缺乏产权约束,难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发展机制,这使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其崛起意味着农村微观经营组织结构正在发生着质的飞跃,即由分散的小农模式转向合作社生产模式,体现出其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的模式特点。这为进一步落实农业支持政策,明晰组织产权,鼓励农村各生产要素通过市场配置、各生产要素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提供了良性的互动机制。
(2)开创具有一定特色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从制度构建层面,我们要不断开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契约型向产权型转换。从长远看,重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加快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的重要手段。大力扶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围绕优势和特色产业,在科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流通领域,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切实在技术培训、农资连锁、基地建设、订单生产、产品储运加工、品牌创建和市场营销等方面发挥作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难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需要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需要农村相关体系的重建,需要其他有关机构的支持,当然也需要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经验积累。通过各种途径,使得破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难题有了一个初步的解决思路。随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还会出现新的问题。解决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当前问题,并不意味着它以后的发展会一帆风顺,但是当前问题的解决必将会极大地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其它问题对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约。
参考文献: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温铁军.新农村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路线图[J].领导决策信息,2005(47):18.
3.刘惠,葛书院,戎承法.关于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思考[J].中国合作经济,2006(4):11-13.
4.徐理结.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与发展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6(1):58-65.
5.龚诚.从国际经验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J].农村经济,2006(2):127-129.
6.曹剑光.浅析农村社会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J].农村经济,2005(4):15-17.
(作者单位:山西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 山西太谷 0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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