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13-12-29 00:00:00马俊飞路尧胡卫卫
群文天地 2013年4期

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其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随着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深入进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几乎成了被查处贪官的不可或缺的罪名。

关键词:财产;腐败;犯罪;反腐倡廉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整个社会反腐倡廉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就需要理论界与时俱进的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从而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更加有效地打击腐败分子的犯罪行为。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与构成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1997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纳入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的。本罪设立的目的是严密法网,是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分子难以逃避裁判。

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属于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二、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和证明范围

(一)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我们理解:责令说明来源,并不是要被告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来源的合法,而是要求被告人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由司法机关查证核实,并不要求被告人对“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二)证明范围。本罪条款中的“不能说明”应包括两种情况:1、有条件说明而拒不说明。对此情况,检察机关无需调查取证即可认定为不能说明。2、行为人明知真实来源而故意作虚假说明。3、行为人说明了财产来源,但其中部分经查属实,而另一部分既不能找到证据否定行为人的“说明”又不能确证“说明”真实,这种情况不能作为“不能说明”处理。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建议

近年来,一些大小贪官落马都有一个奇特的现象,即给办案的纪检、检查留下大笔糊涂帐并拒不交待,虽然收缴了不义之财但是贪官大多数多保住了性命,于是可以从中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了贪官的“挡箭牌”。胡长清案除法庭认定的受贿、行贿事实外,另外还有160多万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原中共厦门市委书记刘丰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提供帮助,收受赖昌星等人的贿赂45万多元,并有74万多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丰无期徒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这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一些如受贿罪界限不清,大多数贪官宁愿走走关系被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不愿被判受贿罪,界限不清更资助了这种现象,笔者提出以下两条建议。

(一)在本罪的设立上。实践证明,此罪名,极大地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使罚不当罪。该罪的法定刑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加重惩罚力度,提高量刑幅度,因为该罪的法定刑偏低,已经成为该罪饱受诟病的主要原因。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名罪的制度完善。针对当前巨额财产来源不名罪在立法上的众多不足和在司法实践上的尴尬处境,我们除了应当从立法上加以完善外更应当从制度上加大建设的步伐,使之从多方面对贪污腐败现象加以遏止。从而更好地为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综上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确立,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遏制腐败、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反腐败工作出现许多新特点。笔者试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特点和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注意的问题入手,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从立法完善和制度建设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以期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置更加完善,成为反腐败斗争中的首选利器。

(作者简介:马俊飞,黄淮学院社会管理系法律文秘专业大三学生;路 尧,黄淮学院社会管理系法律文秘专业大三学生;胡卫卫,黄淮学院社会管理系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大三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