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论应当休矣

2013-12-29 00:00:00彭伟
群文天地 2013年4期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于1766年起源于北欧国家瑞典,迄今已有240多年。目前已有9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其中既包括英美法等发达国家,也包括印度、阿根廷、泰国等发展中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澳门等地区。

我国大陆地区有关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官方最早论述肇始于1987年,后又于1994年将《财产申报法》纳入第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此后20年,由于“客观条件不成熟”,一直未能提交审议。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对于反腐倡廉,建立廉洁政府、预防职务犯罪有着特殊的意义和作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在我国一直进展缓慢,未能取得全面突破,被普通认为是由于来自官方的阻力太大,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对待官员的存量财产问题。部分学者认为,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减少官方阻力,就需对官员的存量财产实行“特赦”。所谓“特赦”,是指以某一时间点为准,此后官员资产须申报并公开,而此前官员资产只要退赃甚至只要申报则既往不咎①。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1、我国官员贪腐黑数②比例较高,只有特赦,才能换取他们对财产公开制度的支持。

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根据NGO透明国际公布的2012年国别腐败指数,以及中纪委查处人数,估算出我国省部级干部贪腐黑数比例为33%,厅局级干部贪腐黑数比例为40%,县处级干部贪腐黑数是48%。而历史学家吴思也认为,只有把这部分官员争取过来,用“特赦”来换取其对改革的支持,才能使中国很和平地,不流血地完成又一次转型。

2、“特赦”是推动财产公开制度建立的唯一动力。

经济学家许小年认为,由于司法不独立,期望通过司法体系推进改革并公正有效执行会很难;在当前中国现实下,靠媒体舆论以公众力量推进也很难。那就只有一个推动力量了,政府。他认为,选择特赦,不能说是最好的路径,甚至不能说是最不坏的路径,只是一条最可行的路径。

3、“特赦”已经在具体个案中适用,更可以在官员“存量”财产问题上适用,“特赦”不违反宪法和法律。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称在办理韩桂芝一案中,由于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最终对部分官员也只能是“退钱了事”。李永忠认为,特赦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但它可以在财产公开问题上加以适用,根据宪法67条第17款规定,只要人大常委会通过,特赦就既符合宪法也符合法律。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是建立廉洁政府的需要,也是我国走向法治之国的必然选择。不可否认,中国社会各项改革均面临着既得利益集团的捆绑和牵制。然而,我们更应看到社会进步的客观现实,以及广大人民意志。为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而对其存量财产实行“特赦”,既没有必要性,也没有可行性,更谈不上合理性。

一、“特赦”论成立的前提条件并1zrjdDZ3byL/YHv1TlSNGnFvt/RKhpdIy6nKcslATLE=不存在,谈不上要用“特赦”换取部分官员的支持

1、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雏形已确立,地方试点工作也在积极推进。

1995年 4月2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中央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1年中纪委与中组部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6年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颁布实施。

我国有多个地方已试点或准备试点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2009年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在网上公示申报结果;同年浙江省慈溪市也出台实施了领导干部廉情公示制。此后主动试点的地方遍地开花,先后有南京江宁区、嘉兴平湖区、杭州桐庐县、宁波象山县、湖南浏阳市、上海浦东区、湖南湘乡市等等,以及即将试点的韶关始兴县、广州南沙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等。

2、我国官员大部分支持财产申报与公示,部分官员的阻力不足以致使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胎死腹中”。

2012年12月18日,上海社科院发布的《上海法治发展报告(2013)》中显示,近80%的领导干部对财产公示持积极态度。此外,根据中共中央《求是》杂志研究员、反腐理论研究专家黄苇町的估算,近五年来,贪腐案件实际上刑事处理2万多人,就算95%都没有追究,总数也不过48万人。即使按照胡星平教授的估算腐败黑数较大,但真正能影响制度建立的高层腐败黑数却相对较小。由此可见,部分官员的阻力不足以阻止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建立。

3、国家领导人已下定决心依靠制度建设根治腐败这一毒瘤,建立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会议上强调,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显示了党中央坚定的制度反腐决心。今年广州市“两会”上,广州市政协副秘书长范松青主动公布自家财产状况,随后广州、佛山和深圳等市市长跟进表态,引发广泛关注和社会大讨论,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已成大势所趋。相反,任何不愿公布财产状况的官员将不得不面对媒体与公众的质疑和鞭挞。

二、“特赦”论不能消除贪腐官员的阻力,没有可行性

1、社会文化心理不容许部分贪腐官员在“特赦”后公开自身财产。所谓“树要皮,人要脸”的“面子”文化,使得贪腐官员一边收受贿赂、生活淫乱不堪,但另一边又装成两袖清风、一身正气。贪腐官员是既“当婊子”捞好处,又“立牌坊”捞名誉。“特赦”论者期望用“特赦”换取财产公开,但这依然是要贪官革自家性命,得不到贪官的认同。

2、在物质上,财产公开制度对贪官依然是“弊大于利”。尽管从客观上来讲,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从根本上保护了官员职业的廉洁性,也就保护了官员的身家性命及家庭幸福,可以说越早实施,对官员越有利。但对于贪腐从性的贪官来讲,财产公开制度无疑断了他的财路,使其生财无道了。

3、从近年查处的贪腐案件来看,绝大部分案件来源于个人举报,只有极个别问题官员主动投案,说明绝大部分问题官员存在侥幸心理。近期网络上相继曝光了“表叔”、“表哥”、“天价烟”等新闻,但没见一个问题官员主动向组织交待问题,而是把表取下来藏好,把烟盒改为白纸盒。群体性的侥幸心理,很难用“特赦”方式加以扭转。

三、“特赦”论造就新的贪腐行为,制造新的不公平

1、“特赦”论不仅促使问题官员变本加厉地实施贪腐行为,而且激励更多官员加入贪腐队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通常包含审议、通过、发布、生效等过程,中间间隔短则几个月,多则几年。“特赦”论调一旦纳入立法规划,无疑为这段时间内的贪腐行为撑起了“保护伞”。在无法责的情形下,本身清廉的官员对此难免有不平之感,进而可能寻求权钱交易,生成新的贪腐梯队。

2、“特赦”论一旦入法,将造成新的不公平。首先,它在已查处贪官与未查处的黑数贪官之间制造不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同等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同等的对待。在贪腐同等数额情况下,已查处的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或死刑,而被“特赦”的贪官却可以合法地拥有这些不法所得,这是明显的不公平。其次,它在贪官与清官之间制造不公平。清官是一心为民,兢兢业业为国为民,以工资养家糊口,而贪官一门心思以权谋私,不仅损害政府的形象,而且威胁我党执政的合法性。然而依照“特赦”论者的主张,后者却可以合法拥有这些不法之财,这成为另一种形式的不公平。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特赦”论者不过是一厢情愿,“特赦”不仅不能解决问题,相反还会制造问题,使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化。我相信,在党中央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将会很快在我国建立起来。“特赦”论应当休矣。

注释:

① 特赦有两种不同的定义:一种是“特赦+退赃+公示”,以李永忠和王明高等为代表,此种主张强调退赃是特赦的前提条件,只有退赃,才可不咎,以此换取贪腐存量清零。此后官员均需申报与公示财产,并从此对腐败零容忍;另一种是“特赦+公示”,以何家弘、许小年等为代表:此种方案的特赦前提不是退赃,而是公开财产。设立一个明确的时间点,只要公开,皆为合法,不再追究来源。本文综合两种观点,统称为“特赦”论。

②贪腐黑数是指已经发生贪腐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而尚未查处的腐败官员。

(作者简介:彭 伟(1981.8-),江西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