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中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
对文化遗产的新看法
文化遗产是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绘画、遗物、铭文等文物;在景观、建筑样式结合等方面具有突出价值的建筑或建筑群体;从历史、美学和人种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工物品或人与自然共同创造的物品和工程,如故宫、秦始皇兵马俑等。
笔者认为,文化遗产或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传统的思想精神文化遗产即深层文化遗产;以传统的习俗、礼仪、技艺等为主的文化遗产即中层文化遗产;物质类文化遗产即文物,也就是表层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的三层结构从理论上讲,应是完整的一体,但因为社会是复杂的,文化是复杂的,文化及其遗存也就不是普遍完整的了。比如属于深层文化的我国封建治世所独尊的儒家学说,在当时是统治阶级治国理纲的指导思想,如今,在人们的生活中仍或多或少地发挥着价值影响;但与其相匹配的中层文化如皇权专制等在新社会被废除了;而相应的表层文化的东西还或多或少甚至有的是较完整地存在着,如北京的故宫、天坛等,但其用途已随中间层次文化的整体(功力上)的消失而完全改变了。
文化遗产的构成是由文化的构成所决定的,其走向(即存与废)由依其品质及其价值的时代需求和体现而定。
思想精神遗产方面,以儒家学说为例,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男尊女卑、授受不亲、为尊者隐、法外援情,用现代文明观衡量,就有很大的负面成分。它会因其品质的优与劣、价值的时代体现的先进与落后而被继承、弘扬、发展或批评、摈弃、衰亡。优秀的思想精神文化遗产,作为思想精神财富,尽管会因其所依附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强弱而呈现兴盛或衰弱,但绝不会消亡。
中层文化遗产,即传统习俗、礼仪、技艺等的传续,同样既取决于其品质,又取决于其价值的时代需求和体现。但从社会发展、人类进步的总趋势看,其中一部分会因其品质原因和其价值与体现时代要求相悖而被现实社会限制、禁止,甚至消灭。比如旧的制度、组织机构、恶俗陋习、酷刑等。而另一部分则被传承、被利用、被改造发展,实际上是在传承中发展、再生。
文物作为表层文化遗产,对于现实社会而言,它们的作用主要是历史文明的见证、历史文化的形象诠释,所以其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基本上都是正面的。
与中层、深层文化遗产的走向不同,表层文化遗产有着其显著的特征。一是不可再生性,即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特定的环境下被制作、生成以后只能复制、仿制,“修”旧只能“如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文物不能再生”;二是走向消亡的必然性。不可再生性与消亡的必然性,决定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对珍贵文物抢救、保护与研究的极端重要性。
文化遗产的保护
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
要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定要有明确的方针和原则。如果把文化遗产工作只局限于文物保护工作,就是矮化了文化遗产工作;如果以文物保护工作等同于整个文化遗产工作,就是泛化了文物保护工作。两种偏向都是不全面、不科学、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
毛泽东同志曾说过“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批判继承。如果用最简约的语言概况文化工作,其要旨在于“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开拓创新,繁荣发展”。文化遗产工作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古为今用”。用则从,不用则废。这与自然界生物进化的规律也是一致的。“古为今用”,就是要“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以人为本,促进繁荣,服务于发展和振兴。
笔者以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切实运用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统筹文化遗产工作。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中国特色文化遗产工作的客观规律,依法给文化遗产(包括思想精神遗产的研究、挖掘、批判、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保护、传承,文物保护等)工作正确定位,以理论上的清醒,实现工作上的自觉主动和事业的科学发展。
要以精简、统一、效能和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服务于中华民族和文化的伟大复兴为目标,按大文化的思路科学整合、合理利用文化遗产这一珍贵资源,构建符合中国特色文化遗产工作客观规律,适应发展要求的文化遗产工作体制,从根本上理顺文化遗产工作机制,以增强文化遗产工作的整体性、全局性、统一性,提高文化遗产工作管理的层次性、协调性、实效行。
要健全、完善文化遗产工作法规,建设一支优秀的文化遗产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