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亿万国人的殷切期待中,原本预计在2012年出台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再度延期。
《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于2004年开始起草,在2010年初和2011年12月,曾两次上报国务院,但均未获通过。2012年,这一方案最初定于6月底出台,但数度推迟。民间曾普遍期待可能会在12月出台,因为,在10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把制订这一方案作为四季度工作提出。但目前为止的最新消息是,此方案可能要到2013年3月“两会”后才会公布。
收入分配改革是本届政府承诺的一项核心政纲,旨在缩小中国明显拉开的贫富差距。在2012年3月的“两会”上,温家宝总理曾郑重表示,本届政府要完成的五件难事之首,便是制订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在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一再遭遇“难产”的同时,中国的基尼系数却是一路水涨船高。2013年1月18日,国家统计局首次公布了近十年的基尼系数。近十年的系数均在0.4之上,且呈先扬后抑之势。其中,2012年是0.474,仅高于2004年的0.473,为近十年次低。
基尼系数可以用来反映收入分配的差异程度,越接近0就表明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反之,收入分配越趋向不平等。0.4是一条“国际警戒线”,超过这条线则表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富两极分化偏大。
与官方数据“相映成趣”的是,2012年12月9日,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家庭的基尼系数为0.61,大大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
官方和民间两份数据差异悬殊,一时引发坊间热议。但无论如何,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中国社会贫富差距已到了至为严重的地步。而且,按照大多数国人的普遍感受,基尼系数为0.61的可信度更大。西南财经大学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去年发布的一份《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数据显示,中国资产最多的10%家庭占全部家庭总资产的比例高达84.6%,收入最高的10%家庭储蓄占当年总储蓄的74.9%。换言之,中国10%左右的家庭占有80%左右的财富。
既然中国贫富差距如此悬殊,国人对收入分配改革的期待是如此之高,中央决策层的决心又是如此之大,此项改革却为何依然频频遇阻呢?关键的原因其实很简单,收入分配改革是要动人们的“奶酪”,它必然遭致既得利益群体的顽强抵制。譬如,垄断国企就是一块“难啃的骨头”。据多位参与过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研讨的专家证实,国企收入上缴和限制国企高管工资,成为方案遇到阻力最大之处。而事实是,这些被公众称为“垄断”的行业利润丰厚。各地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中,行业工资前三甲基本都为金融、烟草、电力、电信等。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近几年金融业职工平均工资是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多,其中证券业在2009年比全国职工高6倍左右。
由此可见,收入分配改革能否以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获得实质性突破,关键还在于能否打破“固化的利益格局”,能否突破特殊既得利益群体的阻挠。而这不仅仅要靠收入分配改革的单兵突进,更要依赖政府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的系统工程来保障。
至于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标和可行路径,一言以蔽之,“公正至上,效率即在其中”。
从第一次分配看,首先,应该是以强有力的法律和制度确保一次分配中劳动者收入比重的大幅提高。中国尽管有最低工资制度,但法律名存实亡。并且最低工资制度在多数情况下只针对城市居民。要改变这种不确定的现状,有效的途径应是从制度和机制上突破,继续下大力气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即按照GDP增长比例确定劳动者报酬调整的幅度和频率,确保职工工资增长与国民经济增长同步。其次,打破结构性的经济垄断。应着力降低国有垄断行业——如电力、铁路、电讯、银行、证券、保险、烟草和石油等——与其他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
经济学者沈明高曾建议,从中期来看,中国需要一个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如以15%的年名义收入增长,在五年内实现收入倍增,同时,以每年0.5-1个百分点的速度逐年提高个人消费占GDP的比重至45%。
事实上,1960年代的日本改革就提供了可资中国借鉴的经验。整整十年,以“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为名的有关增长与分配的大改革,带来了一个腾飞的“黄金十年”,成为日本经济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革。
从二次分配看,应坚持公平至上的原则。政府应通过财政和税收等经济手段,控制初次分配造成的过大的收入与财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保证人们获得均等的发展机会和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为社会公正的价值体系提供基础的物质支撑。
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就是二次分配中调节收入差距的主要手段。应当说,我国目前的个税制度的确存在很多问题,不仅起征点畸低,更缺乏一个体现公平与效率的总体制度架构,从而在税负的实际分配上严重偏离了公平和正义,使得工薪阶层成了最大的纳税人。按照此前人民网的一篇报道,中国的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10%,而这个比例在美国恰好相反——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5%,10%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从而形成了比较完美的“倒金字塔”的税收负担结构。不仅如此,中国个税的设置既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情况,也没有对住房、教育、医疗、子女上学、老人赡养等方面的支出实行抵扣或者返税制度。这些根本性的制度残缺要求对个税进行彻底改革,为其植入民生和公平的精神内核。
在国外,遗产税的税率通常在40%-60%之间,在有些发达国家甚至高达80%。譬如,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有专家建议,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普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作为缩小贫富差距,限制不劳而获的税种,中国遗产税也应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其特点是税负公平。考虑到方便操作,以及今后经济发展和分配制度下高收入者的富裕程度,本着征税面不宜过宽原则,最高税率向高水平靠拢,中国遗产税率设在50%左右为宜。
从第三次分配来看,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调动其积极性,以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各种形式,补一二次分配之不足。实践表明,民间主导的第三次分配在照顾孤寡老人、帮助残障人群、保护弱势群体等方面,某些时候、某些场合,甚至有比政府更出色的表现。中国要出现如比尔·盖茨、巴菲特那样的慈善大家,既需要经济的繁荣发展,更需要以宗教信仰、道德情操、优良历史文化传统来浸润、涵养整个民族之心灵。
除此之外,在中国还普遍存在隐性的第四次分配,即包括贪腐、偷税漏税等等在内的灰色收入。毫无疑问,对此,只能以公正的政治性的制度安排加以遏制和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