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决定第一次提出了农民财产权利问题。
农民财产权利的提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因为若干年来,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作为最基层元素的农村和作为奉献最多索取最少的农民一直处于最受关注却最少从现代化中获利的群体。
现在,不但问题提出来了,解决问题的方向和路径也提出了。《决定》第六部分以“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为题,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以及“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四个方面提出了破解城乡二元结构,让农民真正成为现代化参与主体以及公平获得资源回报和成果分享的解决方案。
个人认为,在这个方案中,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体制机制都是保障措施层面的,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才是根本、是核心,是目标性的。
现在让我们再看看这个问题的另外一个方面,即农民的财产权利到底指哪些方面?又该如何更好地获得和保障?
显然,《决定》已经从党和政府方面给出了答案,那么我们就从农民自身的角度进行讨论。
首先,农民的财产既包括了现金形态的劳动所得,如务工报酬、农产品销售收入、副业收入等,也包括宅基地及其建筑的价值,还包括土地承包权价值及其衍生价值。以上三个方面是农民财产的主要内容,其他如农机具、交通运输工具、集体或个人持有的农产品品牌以及知识产权等也是农民财产的组成部分。农民对以上财产的拥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就是农民的财产权利。
其次,农民财产权利的获得和保障至少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法获得。即无论是劳动所得、遗产继承、土地和房产收益或者股权分配、投资收益等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结果。通过欺诈、赌博、强占、偷盗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不但不受保护,相反还会受到制裁;二是要用现代化理念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储蓄、借贷、投资是现代社会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手段,农民朋友可以评估和权衡手中的财产,然后量体裁衣地选择适宜自己的保值增值活动。需要强调的是,如今的咨询中介结构多如牛毛,在自己拿不定主意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咨询和中介机构合作,而不要轻信诸如低投入高回报的忽悠,以免上当受骗、血本无归;三是与土地相关的收益将会是今后农民财产的最重要来源,一定要倍加珍惜。无论是社会层面还是家庭或个体层面,土地都是不可再生的最重要的资源,是重要到无以复加程度的生产资料。在之前土地所有和开发利用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况下,无论土地承包经营的政策有多么稳定,其间的政府征收、商业开发、利益分配环节中受伤的总会是农民。而现在,《决定》明确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要求,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其目的就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从而重点提高农民收益。可以想见,在国家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以及新的土地使用政策出台的大背景下,农民兄弟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会给自己带来多大的收益。因此,无论出现怎样的情况,都不要轻易让渡土地这个最大的利益预期或者说是安身立命之本!
行文至此,关于农民财产权利的话题似乎已经说完了。其实不然,因为这个话题涉及的方面太多,需要厘清的关系太复杂,这其中有的与国情有关,有的与观念意识有关,当然最重要的是与解决问题的时机和条件有关。当前,我国的改革发展大业已经到了必须回答农民地位及权利的关键时刻,党和政府也不失时机地拿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顶层设计。剩下的应该就是一步一步地用法律、爱心以及责任心把事情做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