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运超载运输的经济原因分析

2013-12-29 00:00:00张立胜刘鑫
北方经济 2013年10期

摘 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中的超载问题已历经多年,但并未达到有效而合理的程度,究其原因,就是对超载产生的原因没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认识,没有制定有效、完善、健全的综合治理方案。本文从经济的视角,对货运业者追求经济利益的动机、宏观经济环境、货运市场运行机制、政府的职能作用以及执法水平等因素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分析,意图为制定有效的综合性治理方案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公路货运 超载 经济学分析

一、超载危害的经济学分析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交通安全、运输市场及汽车生产秩序都造成了极大危害,致使道路运输市场扭曲,诚信水准下降,阻碍了现代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超载使汽车及其配件寿命严重缩短,经济性能降低

超载车辆在运行中,车辆承受的压力往往超过了正常的设计标准,导致在长时间超负荷运行过程中,汽车零部件磨损加剧,车辆整体性能大大降低,车辆寿命陡减。

(二)超载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车辆超载严重降低了车辆的稳定性和操控性,是交通事故频发的直接诱因。例如,超载使车辆负荷增加,其惯性增大,制动时间和制动距离相对加长;超载车辆重心增高,易产生车辆侧翻;当车辆运行在长坡路段时,刹车系统在连续制动后过热极易导致制动系统失灵;货运车辆轮胎由于超载的原因负荷迅速增加,容易造成爆胎,从而诱发交通事故等。据统计,70%的公路安全事故是由于汽车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载有直接关系,超载运输已成为公路安全的“第一杀手”。

二、超载的经济学解释

(一)道路的公共物品特征及其影响

公共产品的过度利用是指使用者在消费过程中,以超过某一物品本身承载能力的强度使用该物品,从而导致该物品过早丧失应有功能的现象。公路超载的本质是公共产品的过度利用。

造成过度利用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公共产品属性是造成过度利用最主要的原因。由于利益的驱动,使用者对于公共产品不计后果使用,公共物品具有非专有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恰好不能保证人们对于公共物品的未来收益索取权,从而导致公共产品被过度使用的短视行为。

(二)超限超载运输的外部性

运输活动是一种有着明显负外部性的经济行为。超限超载运输的结果是严重的外部不经济。

三、公路货运超载的原因分析

(一)货运业者营利思想的影响

从经济学理论来说,实现自身运营利润的最大化,这是货运业者进行超载运输的内在动因。超载者为了利润的最大化,会从主观上不断挑战道德的限度和法律的规定,尽可能地超出法定的装载量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超载,从货运业者自身的角度看是赚了钱,而从社会总成本的角度看,实际上是在赔钱,赔的并不是货运业者的钱,而是国家为道路养护和翻修而投入的巨额公共财税收入。

(二)宏观经济社会原因

超载运输现象与中国经济发展的结构和劳动就业状况等宏观经济、社会问题相关联。

从经典经济学理论分析看来,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货运市场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自身调节。但是,由于我国城镇就业的选择途径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途径相对不足,以低技术、低成本为主要特征的货运市场变成了一部分农民和城镇居民不错的选择。在道路运价低于均衡价格的情况下,大多数的货运从业者没有更多、更好的转移就业的机会和途径,在比较货运收益与其他行业的收益之后,货运从业者往往选择“坚持策略”,试图通过超载运输来与同业竞争者进一步抗衡。

(三)运输市场运行机制的原因

1.货物运输市场门槛低,运输效率不高,过度竞争

对于我国道路运输市场而言,由于道路运输市场的资金和技术准入门槛与其他行业相比偏低,交通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市场的退出与准入机制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可行的政策与标准,从而造成了货物运输市场上运力过剩,运力大大高于运量,形成货物运输市场内供需失衡、供大于求的状况。

2.缺乏组织有效的行业协会或组织

在运输组织方面,目前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多是采取个人所有或个人承包的分散经营模式,个体运输者实际上已成为道路运输市场的主体,集约化程度非常低,货物运输业缺乏组织有效的行业协会或组织。

(四)行政管理原因

1.治超管理规范不科学、机制不健全

我国治理超载往往以道路执法为核心,通过设立治超检查站等方式治理超载。即使有些管理部门提出了“从源头治理”的思路,实际上却并没有抓住真正的源头,对在道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的治超执法仅仅是对超载结果的执法。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的治超经验,从车辆性能和设备配置方面入手,防止车辆生产厂商为了迎合车辆购买者超载盈利的念头故意制造“高配低标”的车辆,限制车辆长时间超载运输的性能;对故意放纵或默许货运业者超载运输的货主进行处罚等措施,从超载的源头上防止超载运输的出现。

从超载行为的处罚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处罚措施是罚款2000元,处罚力度相对较轻。

2.执法者意识错位

多年以来,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超载违法行为的查处,经常表现为一种所谓的“行动”、“会战”,不能长期不懈地坚持高效执法。另外,很多地方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将超载作为“摇钱树”,作为工作考核的依据,对于完成任务的有奖励,对于没有完成任务的要批评甚至处罚。这种为了“罚款”而罚款的执法行为,其结果并不能实现立法的目的和效果,而只能成为相关部门和个人牟利的工具,货运业者也就相应地成为被压榨的对象。

综上,公路货运超载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一己私利严重损害着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其产生的原因不仅仅是货运业者自私自利的思想,还包括宏观经济环境、政府对市场的管理、市场自身运作机制和执法管理机构执法水平等诸多因素。对于超载的治理措施也不能仅仅以罚款为手段、以路上执法为途径,而应当根据引起超载的各种内部和外部原因,制定治标又治本的综合性策略,采用综合性的措施加以规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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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再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