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中,教育公平是一个古老的理念。早在2500年前,孔子就提出“有教无类”的主张,体现了古代朴素的教育公平思想。在西方教育史上,柏拉图把教育公平的主张写进了他的《理想国》中。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提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
一、民主与教育
民主是个褒义词,在英文中是democracy,16世纪由法语的democratie引入英文。Democracy是由demos和kratos两个词根组成,前者的意思是“地区”或“人民”的意思,后者是“统治”或“权力”的意思。从词源上看,民主意味着“由人民直接地或通过分区选出的代表来治理或统治国家”,就是“人民的统治或权力”的意思。民主的产生最早是与政治联系在一起。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描述当时社会政治制度时最早提出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将民主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民主是对于“强者权力”的一种限制,对“弱者权力”的肯定与保护。
谈教育与民主,就不能不谈“教育民主”与“民主教育”。教育民主化在上世纪60年代开始,就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教育改革的方向,直到今天,世界各国仍在为之而努力。
1.教育民主
如果我们对教育民主一词比较陌生的话,那么对政治民主应该熟悉,政治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尊重,是对人的社会权利等的尊重,而教育民主的核心内容同样是尊重,是对受教育者的尊重,尊重其享有均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民主不是一种静态的结果,而是一种动态的过程。随着教育的发展,“教育民主化”的使用率渐渐地高于“教育民主”,因为“教育民主”是一个静态的名词性短语,“教育民主化”是一个动词性短语,“教育民主化”是实现“教育民主”的实际过程。“教育民主化”的含义可以概括为:指人们越来越多地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和充分的民主教育。教育民主可以说是一种制度,也是一个需用其他制度来保障实现和达到的社会发展目标。实际上,教育民主化的过程也是社会实现教育公平的过程。
教育民主化坚持平等、参与、自主、宽容四项原则。平等原则,指在教育资源的配置、利用及教育关系的建构方面,所有的人,不论其肤色、种族、性别、财富、地位、智力等,都应享有同样的机会和权利,或受到同样的对待,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歧视或排斥;参与原则,指在教育实践的各个环节,决策、咨询、制定目标、课程改革、教学组织、发展评价、学校管理等方面,最大限度地调动各个社会机构、组织、家庭及个人的积极性,使更多的人成为教育改革、发展和评价的主体,改变传统教育教学和管理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使教育事业真正成为一种由绝大多数人所参与的公共事业;自主原则,指在教育实践活动过程中,要充分地尊重教育或学校的相对独立性,充分地尊重校长、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通过重构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的自主性,重构教育的外部与内部的关系,使之更加符合民主的要求;宽容原则,指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多样的观点、制度和行为方式,如果没有威胁到多样性本身的话,就应该得到允许、尊重、鼓励和保护。
2.民主教育
随着教育民主化不断推进,社会教育民主化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原来保证受教育者均等享有受教育机会的教育民主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人们更期待教育内容的民主,即民主教育。民主教育是向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一代传播民主理想,培养他们健全的民主意识和态度,帮助他们掌握合理的民主知识结构,引导他们在民主实践中形成一定的民主生活能力,并树立某种程度的民主信念,以最终促使他们成为合格的民主公民。现实中的民主教育,更多地还是指对受教育者进行的一系列有关民主精神的教育,包括平等、自由、法治、宽容、妥协以及公民意识的教育。民主教育的实质,是把受教育权利还给受教育者,教育过程变为民主的活动方式,受教育者的地位受到尊重,发展变得自由,使受教育者的主体作用得到发挥。民主教育是一种大众教育,面向大众的教育,而不是面向少数人的精英教育。
二、影响我国教育公平的因素
1.国家经济政策因素的影响
党的十四大以来,在“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思想引导下,东南沿海地区以及工业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发展迅速,成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由此全国经济由南到北、从东到西的差别形成并逐渐拉大,区域内部的城乡也同样存在着差别。此时,发达地区人们的思想和意识获得前所未有的解放与发展,并开始认识到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人才,而人才的培养又需要高质量的教育。因此,这些地区将大量的财政资金投入到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领域,这着实地促进了当地教育的飞速发展,但同时造成了全国南北、东西区域间教育财政投入的不均衡。例如,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教育水平已经接近发达国家水平,而相对落后的西部贫困地区还在为九年义务教育的达标而艰苦奋斗,两者差距十分明显。同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享受的却是差别化的受教育权利。
2.国家制度性因素的影响
政府教育经费投入相对不足。近年来,尽管我国教育经费有了很大增长,但相对于飞速发展的教育事业以及人们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国家投入的教育经费仍然不足。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实现教育经费的支出占到国家年GDP4%的比例,之后的近20年间,只有2012年教育经费投入首次占GDP的4%,仍然低于4.5%的世界平均水平。
首先,重点学校制度和教育收费制度的影响。改革开放前,没有重点学校,原则上都是就近入学,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改革开放后,地方政府将优秀教育资源集中到某些学校,刻意办重点学校。当下,重点学校成了家长施展“钱”、“权”的地方,成了“拼爹”、“拼娘”的场所。重点学校制度是造成当前基础教育畸形发展的关键。重点学校享受很多特殊政策和待遇,如将成绩拔尖的学生录取,所谓“摘豌豆尖”;招收“跨片生”和“关系生”,学校增加经济效益;教师待遇、政策优于普通学校,等等。重点学校的“费用门槛”和“关系门槛”都很高,许多农村和贫困家庭的子女当然无缘于重点学校而拒之门外了。对于取消重点学校以及收费的规定政府虽已出台,但令出却行未止。
其次,“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也是导致教育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它忽视城乡差距,以城市的经济、社会和市民的思维模式、价值观为出发点来考虑问题。例如,忽视城市和农村儿童、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教育环境、教育资源的差异,更多地以城市学生为教育对象来制定全国的统一大纲、统一教材和统一标准。调查表明,由于学习难度大而导致农村学生辍学,是除经济负担之外第二个重要原因。
再次,我国现行的高校招生制度有待改革。首先,在高等教育资源分布上,我国的大学特别是重点大学,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或省会城市,尤其直辖市最为集中,而我国现行的高招制度实行分省定额、划分录取和重点大学录取名额向所在地倾斜制度,没有考虑生源分布比例等现实因素,这无疑加剧了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已经存在的教育不公平问题。目前我国现行的招生指标体系是上世纪计划经济的产物,而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教育的发展,现行的高校招生制度也早该放入历史博物馆。
三、实现教育公平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问题
1.公平与经济的关系
“人口多,底子薄”这是我国基本国情,所以有人认为,目前谈教育公平是过于奢侈,实际上这些人是受“经济基础决定一切”思想的误导,是把经济总量与它的合理使用混为一谈了。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只有2012年才刚刚占GDP4%,达到4.5%的世界平均水平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尽管总量再少,它的百分比也是现实存在的,道理很简单。世界银行早在2005年8月在《中国经济季报》中就提出建议,建议政府开支从投资转移到包括医疗卫生、教育和社会安全等领域的社会保障措施上,重点是放在农村地区的公共财政,这样可以提高老百姓的购买力,从而扩大内需,既兼顾了社会公平又保证了经济增长,实现了双赢。历史经验证明,许多发达国家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公共教育制度的建立,并非是在经济发达之后才实现的,而是在财政还相当困难、经济还未发达时就建立了。
2.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经济基础决定一切”的思想在人们心中已根深蒂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学理念自然成为教育改革的价值取向,而事实上,教育领域的公平与效率有着不同于社会、经济领域的自身特殊性。教育产业的发展确实创造了价值,但不能理解成单纯的“市场—效率”,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上。义务教育就是政府提供教育服务,面向每一个公民(儿童)的无偿的基础性教育,一种全民教育,就像“民主教育是一种大众教育,面向大众的教育,而不是面向少数人的精英教育”一样,这是政府的职责。而社会、经济领域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某些地方政府“盗用”纳税人的钱提供的“公共产品”,变成了有偿服务,使弱势群体和阶层享用免费公共服务的机会和权力被剥夺。这种具有竞争性的、选拔和淘汰功能的等级化教育严重违背了义务教育的宗旨。因此,坚持“公平优先”才是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唯一选择。
教育改革中另一个基本矛盾是“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即如何处理“普及与提高”的关系。新中国成立之初,教育就面临艰难选择:既要扫除文盲,普及教育,又要为国家实现富强而培养急需的高级专业人才。新中国采取了优先发展高等教育,建立义务教育阶段重点学校的措施,这种为升学服务的精英主义路线可以说延续至今,从而导致了国家教育在推出部分“精英”的同时,也造就了大量的“差生”或“失败者”,导致这些人辍学流失。作为面向大众教育的民主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进行包括平等、自由、法治、宽容、妥协以及公民意识的一系列有关民主精神的教育,加强民主教育,才是使中华民族真正富强、文明的教育。贺拉斯·曼认为:“估量科学或文化造福于一个社会,不应过多地着眼于这个社会拥有少数掌握高深知识的人,而在于广大人民掌握足够的知识。”
3.公平与优秀的关系
作为教育的一个本体性问题,“公平与优秀”的矛盾更显深刻、复杂。在取消中小学重点学校、重点班制度的意见中,有人说这是“限制优秀”、“等待差生”,是“削峰填谷”,会使优秀学生“吃不饱”,是对优秀学生的不公平。实际上,在我国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是由国家和政府提供的,保障公民平等的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公平。在《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举办重点班、尖子班。也就是说,我国的义务教育本身不具有选拔和淘汰功能,也不承担培养尖子和优秀的功能。义务教育是均衡地配置教育资源,做到义务教育面前所有学生平等。一般来讲,“多元尺度”的公平是建立在“同一尺度”公平基础之上的,即只有在保证“义务教育面前所有学生平等”的基础上,才能满足那些优秀学生。也就是说,实施基础教育均衡化的政策总体而言不仅是公平的,也是能够保障优秀的。
面向21世纪的中国教育需要新的教育理想,改革需要奠定清晰的价值和目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促进教育公平不仅是一种理想,也是一个现实的发展目标。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教育资源总量不断扩大的情况下,我们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有条件去追求理想的教育、好的教育,教育公平的道路是曲折的,但前途是光明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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