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以人查房”,对吗

2013-12-29 00:00:00
方圆 2013年4期

在“房叔”、“房姐”频出的背景下,中国多个城市出台措施以规范房屋信息查询,严控“以人查房”。消息引发诸多争议,有网友调侃称这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官员房产是隐私吗

石述思

对于禁止“以人查房”的政策,政策出台者辩护说:“引发了部分市民对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各国一般都允许公开查询登记信息,但一般都限于“以房查人”,“以人查房”受到严格控制。

问题是:结合中国特殊国情,没有健全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很难界定其房产是不是涉嫌侵害公众利益。

而且我相信一般百姓不会担心被查房,会不会反对的都是官员和大款?对于大款,如果财产合法并严格遵守了限购令,自然应该加以保护,这对于有关部门应该不是什么难事。对于官员,却要另当别论。

还有一个受官员追捧的观点是:正常情况下,官员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私人生活应享受隐私权保护,不得随意披露。遗憾的是,这只适合于没有公权力的中国普通群众。在目前权力运行不公开、不透明的背景下,加上社会依法监督的渠道不畅、成本高昂,很难真正厘清权力和公共利益的边界。

相对于房产,贪官们包二奶属于房事,更是隐私,是不是也要严格保护?对于普通人而言,健康状况是隐私,但官员得了艾滋病就不是——因为人民会担心你会不会因此丧失为公众服务的能力。

因此,当务之急不是限制公众“以人查房”,而是官员主动公开房产乃至整个家产,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进而取信于民。

真的,一旦选定为官,就应该做好牺牲普通人隐私权的准备——在法治不健全的转型年代,人民公仆本应有更高觉悟,主动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这既是对清正廉洁好官的保护,也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救赎。

也来说说“禁止以人查房”

“一是明确了哪些部门可以‘以人查房’,除申请人本人外,tr6HGMc4buMb1yUjEE/f1w+XFRPQLzt43eU1VbY3i14=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办案需要;律师提供法院调查令或受案证明等材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持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介绍信;住房保障部门凭被保障人申请保障住房有关证明、住房保障部门介绍信等可以有条件的‘以人查房’。”这是新出台的《盐城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试行)》解读第八条,也是最近网上吵得沸沸扬扬的“禁止以人查房”条款。

从法律上来分析,这个法条本身并没有错。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但是许多人讲这是在保护贪官,更有甚者说“为了反腐,牺牲一点隐私算什么”。其实持这种观点的人是本末倒置了,从结果看的确有很多贪官因为房产落马,但是要注意的是查房产并不一定查的都是违法的官员,那么那些不违法的人的隐私权要怎么保护?更何况不违法的人是大多数。

“为了反腐,牺牲一点隐私不算什么”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宁可错杀三千,不可使一人落网”的房产版。这就好比是甲杀了人,不论他杀的是江洋大盗还是无辜的百姓,都是故意杀人,都要受到惩罚,我们并不会因为甲杀的是坏人而认为甲无罪。同样,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就要被法律所否定,并不因为被侵权人是坏人,法律就不保护他的合法利益。

反腐要靠规范的法律。如果只是凭借一腔热血,就会变成一场运动,也许真的会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很容易走样,最终承担苦果的还是我们这些普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