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论战

2013-12-29 00:00:00
方圆 2013年10期

该不该重罚航空“诈弹”

5月15日上午,3家航空公司共计5架次航班因接到航班上有炸弹的电话,只好返航、备降或推迟起飞。

轻罚航班“诈弹”便是放纵

邓海建

http://ifeng.com/opinion/society/detail_2013_05/19/25464278_0.shtml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5月15日飞往深圳的5架航班遭受恐怖信息威胁的事件尚未平息,17日下午,重庆江北机场、广州白云机场又相继遭遇恐怖“诈弹”威胁。一连数日,发生数起连环“诈弹”事件,性质之恶劣、影响之深远,确实令人深思。

尽管事后证明是虚惊一场,但此般高成本折腾,停飞、备降如此频密,严重威胁空中安全,业已成为民航业的“禽流感”。从看得见的损失来说,以备降为例,备降机场的选择都是最方便的机场,而非距离目的地最近的机场,加上油耗、重新起降费用、地面服务费、重新起飞、延误排队、安全排查及退票损失等,轻则十数万、重则上百万元。譬如备降桂林的Z H 9243打开了逃生滑梯,据了解,320机型的滑梯共有6个,每打开一个甚至要接近10万元的费用,仅滑梯费用就要数十万元。这还没有计算航班延误或停飞给众多乘客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有人总结了近年航班“诈弹”事件的成因:要么是为了赶上航班而故意令其晚点,要么是与航空公司有过节而“撒气”,要么是因个人恩怨而“报复社会”,甚至还有恶作剧者纯属“逗你玩”……但不管是何种理由,此般做法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理应受到相应制裁。按照《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司法部门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处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达15年。

遗憾的是,从执法现状看,轻纵者多、重罚者少。去年10月,贵阳机场一旅客过安检时谎称“包里有炸药”,接受批评教育即被放行,三亚机场一乘客谎称带了炸弹,致使166名旅客行程延误,最终也只是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看似严厉的便是2012年12月,备受社会关注的“8·30”深航航班“诈弹”威胁案在湖北宣判,被告人熊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而从国际惯例来说,一般的“诈弹”事件都可能面临“重罪指控”,更遑论是安全等级最高的航空领域———这也是国内这几起虚假威胁新闻密集地被英国广播公司、美国《华尔街日报》、泰国《曼谷邮报》等重点关注的原因。

在这个风险社会,一切涉及飞行安全的情报信息,处置原则都必须“宁信其有”,这就是“诈弹”与“炸弹”同样可怕的根源。无论是怎样的理由与初衷,这种违法行为若不被重罚,不仅等于给下一次的荒唐骄纵以借口,更可能成为潜在风险的习惯性漏洞。

网友评论:

@中国机场阳光服务:5月17日共有5家航空公司11个航班受到炸弹威胁,都是往返上海机场的航班。犯罪嫌疑人季某,江苏盐城人,已被警方抓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呼吁航空公司对航班备降、返航客成本和各种损失进行计算,进行经济索赔。

@王红兵专利律师:听完布雷耶法官的演讲,联系到我办理的一件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案件,我认为目前中国高等教育普遍没有重视对学生的法治教育。“赶不上飞机就对航空客服说飞机上有炸弹;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刑罚处罚,不应当赔偿航空公司损失了”,这种对法律无知的观点出自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白领之口,令人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