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飞机”引发的法律争论

2013-12-29 00:00:00郑崎
方圆 2013年16期

综其现象,各地在实践中采取的处理办法都有其现实意义,但归根结底,还是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填补漏洞,统一执行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了该市首例手淫服务案,被告人上海市青浦区“众园足浴”店老板张元(化名)以及领班谢明(化名)分别获刑一年零三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和四千元。随之,有关“‘打飞机’服务究竟属不属于卖淫”的话题,引发了全国性的热议。

所谓“打飞机”服务,其实就是手淫服务的俗称,它的特点是不以性交的方式向对方提供性服务,与手淫服务相似的还有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等等。目前,国内某些娱乐场所经常提供此类服务。

对于该问题的争论,广东省高级法院在微博上表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和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因此手淫不属于卖淫,组织“打飞机”也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与上海青浦手淫服务案不同的是,近日广东佛山的一起类似案件,三名佛山男子因组织按摩女提供“打飞机”等色情按摩服务被拘一年之久,不仅最后被判无罪,最近还启动国家赔偿获赔了17万元。

为何同案不同判

内蒙古包头人张元2001年初从老家来到上海打工的。经过几年积累,2009年下半年,张元在青浦区徐泾镇京华路上开了一家足浴店。

从2010年起,该店推出了一套价格为248元的盐浴套餐,其中包含为客人洗澡和“打飞机”等服务项目。张元怎么也没想到,这个“套餐”会导致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他认为自始至终自己的足疗店并不提供性交易,为顾客提供手淫服务不过是一种“不当行为”。

来自江苏镇江的足浴店领班谢明更是觉得“冤枉”,自己也是打工的,受雇于张元,在足疗店负责给足疗女工安排工作。每一单248元的盐浴套餐,老板张元拿141元,提供服务的足疗女拿100元,而他只能得到7元的分成。

再如何没想到,青浦区法院仍旧以涉嫌组织卖淫对张元、谢明作出有罪判决。案件审理过程中,“打飞机”、“波推”和“为客人洗澡”等服务项目是否属于卖淫行为,不出所料地成为案件争执的关键,引发控辩双方多次激烈交锋。

和张元、谢明一样,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出现,而且形成了“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犯罪嫌疑人汤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务案,汤某被判构成容留卖淫罪;2008年,重庆黔江法院审理的犯罪嫌疑人庞某涉嫌在会所内提供色情按摩案,检方提出的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广东江门法院最近审理的一宗组织卖淫案,则认定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

为什么相同的案情,认定却各有千秋?

根据广东省高院在微博上回应,刑法上涉及卖淫的罪名只有组织、容留、胁迫卖淫等,既然手淫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那么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刑事案件必须遵照罪刑法定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定罪量刑,此类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而其他多地警方依据的则是公安部2001年印发的《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如何界定“卖淫”是关键,专家各执一词

汉语词典对卖淫的解释是: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然而,从当前社会状况来看,传统概念已与现实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差距。

青浦手淫服务案的辩护律师叶传岵认为:问题的焦点是如何对卖淫作出明确解释。到目前为止,《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从刑法上来说,性行为一般都狭义地被认为是性器官的结合,而手淫、口交、肛交等并不是性器官的结合。“我个人认为,足疗店老板提供手淫服务,不宜以容留卖淫罪定罪量刑。因为刑法对该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就不宜对该行为定罪量刑,否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

青浦手淫服务案另一位辩护律师张希勉也告诉记者:“我国刑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对于一切犯罪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既然刑法没有将某些有偿性服务行为规定为犯罪,那么卖淫的定义就不能扩大化。‘胸推’、‘打飞机’、‘为客人洗澡’等服务项目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其他有偿性服务,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下,都不属于犯罪。”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舒锐则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僵死的文字,而应随现实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对于传统卖淫的概念,早有过一些突破。如果卖淫不再被认定为是只有女性才能实施的行为,出卖肉体的对象也可以不再限于男性。

“2004年,南京市中级法院就一起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的案件作出了判决,认定其为组织卖淫罪。”舒锐说,另一方面,性交易也不仅以性交为内容,刑法上还提到了“类似性交”的服务行为,理论上也可以构成性交易。所以,手淫服务应当可以得到刑法的评价。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认为,近年来,色情服务的种类越来越多,卖淫的含义也应当随之扩大。广东省高院作出的认定,是严格遵守刑法里对卖淫的定义做出的认定,即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类似性交的行为。理论认为,类似性交是指肛交、口交等狭义的性行为。而公安机关对卖淫的定义是在治安处罚层面上的,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刑事处罚,后者是行政处罚。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打飞机”服务最好用行政处罚来评价,而非刑法。

手淫是否入罪?各界说法不一

观点一:手淫不入罪彰显了法治精神。

专栏作者杨涛撰文指出,法院不应当对“卖淫”作扩大解释,毕竟刑法是社会防范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如果其他法律能调整的,就不需要由刑法来调整。像提供“打飞机”等手淫服务,能处以治安处罚,则不需要用刑法制裁。其次,从法律解释的权力而言,地方法院不能制定司法解释,不宜对刑法的概念作任意解释,即便是最高法院,对法律的解释,也应当慎重,不能过度地扩张解释。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律师也认为,“入罪”并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良方。对于不同的行为需对症下药。“入罪”就像医生使用抗生素,用得过多过滥,反倒会使得社会产生抗体,失去刑罚的震慑作用。提供手淫服务不入罪并不是承认其合法性。公安机关仍然需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打击,社会舆论仍然需要进行谴责和批判,更多的还是要加大精神文明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洁身自好。

观点二:手淫非罪化,色情服务岂不泛滥?

一些网友担心,不认定提供手淫等色情服务为犯罪,会产生负面效应,纵容某些经营者继续打法律“擦边球”,可能导致这类色情场所大量增加,不法经营者继续做着组织卖淫的勾当,却拿“打飞机”等名目来逃避责任,将败坏社会风气。

网友“春天的早晨2013”说:“手淫不构成卖淫,那属于色情吗?如果不属色情,开店的可改一个文雅的名字,不如我建议改称手瘾店吧!这等地方不过是过下手瘾嘛,三五知己又可雅俗共赏,休闲又多了好去处了。”

“卖淫乃世上古老职业,除拜占庭式性压抑社会,卖淫均无所敛迹也。方今之世,一切都商品化,万物皆可以金钱衡量,性服务业遂潜滋暗长矣。然则卖淫若囿于以男女性交来牟利之狭义观,则刑罚雪藏,手淫、口交、肛交遂大行其道,公序良俗易颓坏难以收拾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

网友“落魄书生段一”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打飞机”服务是否认定为卖淫,与卖淫非罪化有关系吗?我国立法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卖淫行为非罪,而只对组织或强迫卖淫等行为入罪,这种设定在于打击性服务业,抑制其猖獗化。从“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性服务”的目的解释,个人认为手淫,肛交,乳交,同性服务等都应当解释为卖淫。

观点三:卖淫含义作窄化解读

张建伟教授认为,广东向来是领风气之先的地方,思想活络,观念开放,素以性限宽松著称;而北京、上海等地则不一样,相同的行为仍以手淫入罪,也可以理解。手淫服务等非性器交媾的行为是否入罪,仍旧属于刑事政策考量的问题。入罪与否,以希望藉此达到何种目的为定。

“男女以牟利为目的进行的性交、手淫、口交、肛交,行为不同,对社会秩序危害却并无不同。以此观之,将卖淫含义作窄化解读,对其他性行为牟利有宽纵之嫌。要达到遏止性风俗败坏的现象,治安处罚还不足以胜任。刑法中的卖淫,并不是不可以扩张解释为包含所有性行为,何况公安部有关卖淫嫖娼之规定已扩及于此。”张建伟说。

刑法明显滞后,亟待司法解释

《方圆》记者就此事采访些的专家,大多认为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足之处,综其现象,各地在实践中采取的处理办法都有其现实意义,但归根结底,还是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填补漏洞,统一执行。

“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颁布。自1999年12月至2011年2月期间,我国又陆续公布了八个刑法修正案。1997年,国内尚未大量出现‘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刑法对此并未涉及可以理解。然而,当着色情服务的种类越来越多,卖淫的含义也随之扩大的情形下,后来的八个刑法修正案仍未将其纳入,足见‘法律滞后’到了何等地步。当务之急是,加快其入刑步伐,或列入刑法规定或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为相关行为找到统一的定罪、处罚依据。” 时事评论员窦永堂认为。

网友邵铭认为,自1997年刑法取消“流氓罪”后,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几乎都交给了行政处罚的范畴,相应的手段是拘留、罚款、收容教育或劳动教养等。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行为入罪,则是为了从源头上根除相关行为,毕竟相当多的个体卖淫行为或因生活所迫,社会危害性并不显著。目前,“卖淫”这一行为的界定,也确实已大大超越了此前刑法中该概念的内涵,要应对当今的情况,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要么制定新的司法解释,要么继续将此准确定性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针对地方各执一词的情况,张建伟表示,广东省高院只管广东一省,其裁决不对他省产生先例作用,京沪等地不予理睬也是可以理解的。显然,最高法院应当对这个问题作统一解释,不应坐视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