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要独立

2013-12-29 00:00:00薛兆丰
财经 2013年32期

司法独立有两重含义。一是指司法不应受行政权力的干预,这一点是知易行难;二是指司法不应受公众舆论的牵制,这一点则是知难行更难。人们常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若真如此,把案件交给群众公审,或拿到网上投票,国家岂不就能长治久安?答案是否定的。

人并非总是理性的。事实上,保持理性往往是吃力的,而胡闹则能图一时之快,除非决策人自己承担的代价足够大,他是宁愿选择马马虎虎,或选择快意恩仇的。这如同要平分一块面包,用手扯开就是,太较真就得不偿失;只有要平分一块金砖,才值得用上精密天平。所以,即使人们在处理自己的事情时眼睛是雪亮的,但在处理别人的事情时也会不负责任地意气用事。要让司法做到准确,关键是让司法者充分承担决策的后果,否则司法就会被大众的胡闹所冲垮。

针对人性的这一特点,人们有了“事前规则”与“事后酌情”的区分。在抽象的层面,民众可以拥护完美的原则。泛泛地问大家如何看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众人很可能异口同声地赞成;但一遇到具体个案,那些掷地有声的原则就很容易蜕变成空话。个人的偏见、情绪、孤陋乃至对戏剧化效果的追求,都会严重影响他们对事件的判断。

日本作家村上春树的一句“在一堵坚硬的高墙和一只撞向它的蛋之间,我会永远站在蛋这一边”,至今被很多人引为至理名言。这一现象恰恰彰显了普遍存在的盲目——没有细节、环境、证据和逻辑,谁也无法分辨哪一方是墙,哪一方是蛋。只有细节、环境、证据和逻辑,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起点。许多人根本没有意识到,昔日把“地富反坏右”视为墙,与今日把“官商富强左”视为墙,两者其实一脉相承。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属于抗辩制,这值得剖析和深思。法律经济学家塔洛克(Gordon Tullock)教授应邀为《新帕尔格雷夫法律经济学词典》(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Law and Economics)撰写“陪审团”(Juries)条目时,阐述了他对这一制度的长期批评。他说,世界上没有谁会为了了解某个真相,或作出明智的决策,而故意跑到街上找12个对事由曲直肯定一无所知的人来作出判断。况且,尽管充当陪审员是公民的义务,但由于要找借口逃避并不难,所以最终选定的陪审团成员,往往是时间成本、智力和经验以及责任心都偏低的。

塔洛克进一步解释,当“有理先生”与“无理先生”当庭对峙时,在雇请陪审团的抗辩制下,“无理先生”有很强的积极性投入各种诉讼资源,来达到诱骗陪审员的目的(当然也为诉讼剧提供了大量精彩的素材);而在由法官判案的纠问制下,“无理先生”的活动空间显然要小得多,被用于扰乱视听的诉讼资源的比例也就小得多。问题是,若陪审团的副作用真那么大,美国为什么不废了它?塔洛克的回答是:培训在法庭上面对普通老百姓演戏的行业,是根深蒂固的既得利益集团。

显然,抗辩制与纠问制的比较,非三言两语可以了结。但这里的要点是:司法要独立,就是要将司法过程与“颐指气使的行政权力”和“捉摸不定的汹涌民意”隔离开来,并把它尽量交给对司法结果负有长期责任的专业群体来完成。我曾经说过: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现在也就拿14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年薪;即使我们高薪任命100位终身法官,每位年薪200万元,每年开支也只是2亿元。有100名只求以其逻辑思辨和睿智博学名垂青史,而其薪俸和职位不受行政和民意的影响的独立法官依法工作几十年,中国的法治状态会变成怎样,是颇有想象空间的话题。

作者为经济学者、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