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宝林等“贷款人”到信东公司后,即懵懵懂懂地在空白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交通银行贷款抵押合同》等合同、协议上签下名字,成为了信东公司牟取贷款的棋子
最近几年,对吉林省公主岭市某私营企业的职工常天畅来说,就像坐了一趟过山车。2007年前后,她通过吉林市信东实业有限公司,以单价41万元购入两辆用于经营公路客运的大客车时,还曾笑逐颜开,认为占了大便宜。想不到的是,正是这两辆占便宜得来的大客车,让她陷入了长期的麻烦之中。
令人高兴的购车经历
2006年11月的一天,公主岭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一名职工王明凤找到常天畅,自称于2006年初承包了本公司公主岭市至沈阳市的公路客运线路,她向常天畅提议,希望由常天畅出钱购买车辆,与她合作经营承包的客运线路。
经两人协商,王明凤与常天畅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协议》。协议约定,王明凤提供客运线路经营权并办理相关手续,常天畅出钱(首付款并偿还贷款)购买两辆营运大客车。
随后,负责筹措车辆的常天畅经过王明凤介绍,认识了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旅公司)在长春市的销售代表刘成威。2006年12月28日,常天畅与刘成威签订了购买车辆的《产品订货合同》。
当时,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长春地区已经停止了车贷业务,然而,刘成威并没有告知常天畅这件事。因为吉林地区并没有停止车贷业务,在常天畅按照约定交完首付款28万元后,刘成威便将常天畅介绍给了吉林市的信东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信东公司)。
2007年1月26日,常天畅在信东公司经理刘凯平的“帮助”下,在金旅公司提回了两辆金旅XML6117E1型客车,单价为41万元。
只交了首付款,不用走贷款程序,就开回了两辆总价为82万元的大客车,常天畅非常高兴。
我的车被抵押了?
开回了客车以后,常天畅每月便如期向信东公司经理刘凯平的个人账户给付购车款。截至2008年6月,常天畅总计给付购车款81.04万元。按照车辆单价41万元计算,只差9600元就可以结清两辆客车的全部价款。
但常天畅没有想到,2009年7月22日,吉林市船营区法院的法官突然来到公主岭市,找到她并出示了扣押令。理由是吉林市人杨良刚、谭宝林,分别用这两辆大客车在交通银行吉林市分行抵押贷款未还,交通银行吉林市分行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就这样,常天畅高高兴兴买来的客车突然成为了别人的抵押物,还被法院强行扣押到了吉林市。
常天畅后来才了解到,2007年3月,她购买的两台大客车被交通银行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交行吉林分行。2007年8月14日,客车转籍至四平宏野公司名下,再次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仍为交行吉林分行。而这两次抵押,都是信东公司一手策划的。
原来,2006年的时候,吉林地区虽然仍然可以办理汽车贷款业务,但是有一项限制性条件,即借款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且贷款首付比例必须达到50%。当时找到信东公司的王明凤、常天畅并不具备这一条件,然而,信东公司早就为解决这个难题做好了准备。
吉林市昌邑区法院在2009年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上记载了信东公司的前期活动:为了满足吉林市的贷款条件,信东公司在劳务市场找到具有吉林市户籍的杨良刚作为名义上的购车人,并于2006年10月28日与之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售车合同》,2006年12月19日,原告交通银行与被告杨良刚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及《交通银行贷款抵押合同》。2006年12月21日,交通银行向被告杨良刚的账户内发放了44.7万元贷款,该笔贷款随后转入信东公司账户内。
谭宝林的“购车情况”与杨良刚相似,这些“贷款人”到信东公司后,即懵懵懂懂地在空白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交通银行贷款抵押合同》等合同、协议上签下名字,成为了信东公司牟取贷款的棋子。
据《方圆》记者调查,这些稀里糊涂签下合同文书,由此背上巨额贷款债务的无业人员,都有一份汽车经销商为了满足其贷款条件而“精心运作”出来的“月收入3万元以上”的收入证明。
而且,杨良刚和谭宝林所签订的一系列的合同、协议,均是在他们并未在场的情况下,由江城公证处作出公证的。后经法庭质证,公证处存档相关文件的关键部位存在数十个空白或不同之处,而银行存档的相关文件则是在公证半年之后,也就是常天畅购买车辆落籍以后,才填补了那些有关车辆信息的空白。
杨良刚与谭宝林在法庭上承认:“从来就没有贷款买过车,既没去过江城公证处,也没有见过交通银行的人,更没有去过银行。”
汽车经销商策划的虚假贷款
吉林市昌邑区法院2011年3月10日的民事审判笔录中,记载着信东公司变造发票的陈述:“杨良刚是我们公司业务员为了完成贷款业务,在劳务市场花1000元钱雇用的……为了完善贷款条件,我们做了89.4万元的发票。”
至于如何变造的发票,信东公司解释:“在41万元的发票上粘贴复印变成89.4万元,银行不知道是假的,我们说多少银行就信了。”
“外地人没钱买车不用怕,只要找到吉林市的信东公司就能解决。”采访过程中,有业内人士如是说。
据记者调查,在2009年至2011年12月间,吉林交行在昌邑法院有40多个借款纠纷案的“案源”都是源自信东公司。绝大多数“借款人”都是拥有本地户籍的农民或无业人员。而被“借款人”们用于抵押的车辆也遍布吉林、辽宁等省区。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常天畅在法庭审判中提出,信东公司利用变造发票、虚构贷款人、违法公证和制造“阴阳合同”骗取贷款,已经给交通银行和其本人均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1年10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法院对交通银行吉林分行诉杨良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二审判决,认定这两辆车的贷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驳回了杨良刚等四名原审被告及原审第三人常天畅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因不服吉林市中级法院判决,终审判决后,常天畅向吉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吉林省高法裁定指定吉林市中级法院再审。2012年11月6日,吉林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再审此案。被告信东公司没有到庭,其他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截至记者发稿,法院没有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