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盗窃案件时,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检察官启动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从案件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调查核实,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案犯赵某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40岁的赵某系一公司职工,2012年四次入室盗窃单位、个人电脑等物品,价值4000余元,销赃后挥霍。2012年12月6日,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对其依法传唤,赵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3年1月10日,赵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羁押在看守所。
检察官通过审查案件,了解到赵某父母早亡,妻子生孩子后去世,1岁多的儿子由岳母帮助抚养,而岳父则患脑血栓需照顾。赵某因盗窃被逮捕后,家庭失去经济收入,生活非常困难。案发后,赵某积极退赃、退赔,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在当事人未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检察官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角度出发,经检委会研究,认定赵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赵某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建议公安机关改变强制措施。
2月27日,赵某被公安机关由逮捕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获释回家,履行育子养老的义务。检察官还制订跟踪帮教计划,指定专人做好教育、挽救工作,到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协助其申请办理低保救助,帮助其家庭走出困境。
该案从启动强制措施审查制度到犯罪嫌疑人被变更强制措施,仅用了三天时间,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体现了人权保障,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文/王甜、孙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