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推进碳交易试点是我国政府应形势需要而做出的战略选择。“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是美国国内第一个区域强制性的碳交易体系,在我国当下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和试点地区的背景下,研究美国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经验有助于深化我国对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认识,为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 碳排放交易制度 立法经验
对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立法经验的评述
法律基础。RGGI(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也即“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得以确立的法律基础为“谅解备忘录”和“标准规则”。“谅解备忘录”对RGGI的形成和施行发挥着实际的调节作用,然而由于美国宪法中协定条款的规定,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标准规则”是指RGGI各成员州将“谅解备忘录”以法律形式予以细化,各州通过立法机关赋予“标准规则”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法律性质。“标准规则”确立了RGGI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第一,以最经济的方式维持并减少RGGI成员州内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第二,强制性纳入规制对象的是以化石燃料为动力且发电量在25兆瓦以上的发电企业,各州至少要将25%的碳配额拍卖收益用于战略性能源项目;第三,为美国其他地区和其他国家带来示范的模板效应。
在立法上统一各成员州的交易平台。RGGI通过法律规范和具体规则的相互补充实现区域合作性减排机制的协调一致性和灵活可操作性。第一,在法律规范的制定上,“标准规则”为各成员州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运行奠定了框架基础。第二,RGGI在具体规则上赋予各州自主裁量权,制定符合各州具体实践的政策和规则。
规定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在RGGI机制下,各成员州、排放主体等职责权限的明确规定是保障区域合作性减排机制有效运行的保障。第一,碳排放交易的主管机构首先要成立本州配额登记平台、交易平台、碳排放监测体系和独立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第二,主管机构对不符合RGGI规定的减排主体采取惩罚措施。第三,主管机构对二级市场监督审查,确保交易市场的公平和流通,防止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四,减排主体具有申请获得参与配额拍卖资格的权利和申报排放数据的义务。
对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中交易制度的评述
有效设置总量和初始分配。“谅解备忘录”基于RGGI 覆盖州内发电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各州历史排放量、潜在的排放源等,制定出碳排放交易的总量。“标准规则”在初始分配时以拍卖的方式分配碳配额。配额的拍卖以每个季度为单位举行。为了防止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标准规则”对每个竞标者设定了获得配额的上限,即在每次拍卖中最多可购买拍卖中配额数目的25%。
独立有效的监测、报告、核证系统。为了能正确评估减排主体实际所需的排放总量,独立有效的排放监测、报告、核证系统是RGGI体系不可或缺的元素。首先,减排主体要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四十章七十五条的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监测系统,完成监测系统的试运行,按季度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主管机构提交监测报告。其次,排放主管机构要记录每个减排主体配额分配、转让情况,并对企业排放报告检测方法、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核证。再次,RGGI引入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平台,即二氧化碳配额追踪系统(COATS)和独立的第三方核证监督机构,对初级市场的拍卖和二级市场中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核证。
灵活的减排履约机制。RGGI 规定减排主体可以通过碳抵消项目实现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义务,使减排主体以成本最低化履行减排义务与国际碳减排市场相衔接。第一,减排主体可以针对电力以外的其他部门,利用碳排放交易以外的项目,对其他污染气体进行减排或封存。第二,RGGI规定合格的碳抵消项目可以在RGGI 成员州或美国境内同意对碳抵消项目管理监督的非成员州进行。第三,为防止碳抵消项目对总量控制与交易市场造成冲击,“标准规则”对RGGI 各参与州抵消项目的比例做出了规定。第四,潜在的碳抵消项目投资者必须提交申请,并注册二氧化碳配额追踪系统(COATS),以使碳抵消项目和碳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到追踪监测系统。
设置安全阀机制。RGGI设置安全阀机制作为预防机制,防止碳配额价格的不稳定和碳交易市场出现较大的波动。安全阀机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设置保留价格,如果参与拍卖的减排主体提供的价格低于拍卖保留价格,则各成员州将继续持有碳配额的所有权,防止碳交易市场中参与主体的协同行为。第二,延长履约期,如果在市场调整期之后连续12个月内,二氧化碳配额现货平均价格等于或超过安全阀初始值,则触发安全阀机制,履约期将延长一年。第三,碳抵消机制,其设计目的与延长履约期基本相似。
公众参与,及时调整。RGGI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制度的透明度:利益相关人大会、专家评审会和公众评议。各方利益相关人包括减排主体、市场其它参与主体、政府部门、环保组织。专家评审会对RGGI的制度建设、法律法规及实际运行效果作出评价,提供建议。公众评议是指公众可以通过RGGI二氧化碳配额追踪系统查看配额市场的相关信息。同时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还有助于各成员州主管机构对减排主体进行有效监督。
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对我国碳交易试点的启示
统一性与自主性的协调。“谅解备忘录”和“标准规则”确立了基础框架和基本原则,各成员州在“标准规则”基础上通过各自碳交易机制的法律法规,实现各成员州之间碳交易制度上系统性和自主性的融合。囿于我国当下经济快速发展的诉求、不平衡的产业结构和地区发展以及减排能力,形成区域性减排机制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模式。因此,我国在构建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时,可以从国家层面制定碳交易基本框架的行政法规或者指导文件,赋予地方相关主管机构自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权力。
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统一。RGGI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统一,一方面可以稳定市场预期,增添市场主体信心;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成员州和碳交易市场发挥更大的能动性,刺激碳减排市场的活跃性与流通性。我国在构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法律制度时,应当充分认识到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有机统一的制度价值和实践意义,深入研究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制度需求和立法保障诉求,构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有机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法律制度。
预警机制。RGGI既设定了灵活的履约减排机制和预防机制,又兼顾了国际市场中的碳交易规则,为日后联邦层面整合国内碳交易平台、嫁接国际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制定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架构时,不仅要考虑到培育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制度需求、未来市场中潜在的问题,还需要考虑到未来可能要承担的国际强制性减排义务以及与国际其他碳交易市场对话的需求。
构建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政策建议和立法思考。我国构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的位阶:第一,从法律层面对碳排放交易进行总体规定,界定基本概念和排放权性质、排放交易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第二,从行政法规层面对我国碳交易试点进行指导和指引,选定试点减排部门和行业、减排目标和减排路线图、主管机构、监测和核证程序等。第三,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对开展地方性碳交易制度做出具体规定。
设定碳交易机制的主要内容。碳交易机制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碳交易法律制度构建的核心。在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时,要基于我国现实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产业结构的特征,降低各方参与交易体系的风险和成本,给予碳交易市场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主管机构要从区域发展、减排潜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等多重因素考量,选择我国碳交易机制的减排行业和企业;根据公平效率原则制定碳配额分配的具体方案;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的具体指导办法;建立配额签发、持有、转让、追踪、核证、注销的交易平台和交易系统;引入独立第三方核证机构及核证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还要充分考虑到未来市场中潜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引入灵活的履约机制和预防机制作为补充和完善。
国际市场的对接。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在构建我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借鉴国际市场现有的较为成熟的规则和制度,基于我国国内的具体国情,形成和国际市场规则契合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框架内发挥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相关政府文件的出台和碳交易试点工作的推行,碳交易机制已然在孕育之中。但是如何制定我国碳交易法律制度,为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提供法律基础,为碳交易参与主体提供法律保障尚有待深入研究。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是区域合作性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典型,其模式和我国当下推进碳交易试点城市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对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经验的考察,可为构建我国碳交易法律制度提供经验和借鉴意义,在兼顾我国现实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基础之上,为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和安全保障。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2010年北京市共建项目“北京市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法律体系建设研究”成果】
责编/王坤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