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扼制全球变暖趋势,低碳技术的普遍运用是关键。发达国家多年来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低碳技术援助的承诺却始终没有落实。构建强制许可低碳专利技术制度是促使发达国家实际履行低碳专利技术转让义务的有效途径。通过相关国际条约,明确将低碳专利技术纳入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范畴,必将促进低碳专利技术在全球的转移运用。
【关键词】低碳专利技术 强制许可 TRIPS协议
面对全球气候急剧变化的严峻局面,加速低碳技术研发、转让和应用,是各个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的国家都面临的重要问题。低碳节能技术被某些国家垄断,极大阻碍了低碳技术在应对全球气候恶变中的运用。由于相当一部分的高度复杂的低碳技术被少数发达国家所控制,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备感碳减排技术研发的困难。探索低碳专利技术的国际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切实降低核心低碳技术应用成本,成为关乎未来能否减缓全球环境恶化的重大问题。
呼唤构建低碳技术的国际强制许可制度
地理环境各要素并不是孤立存在和发展的,一个区域地理环境的某一要素的变化,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其他要素、其他区域甚至整个全球环境状态的改变。地球气候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制约性,使碳排放给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带来全方位、跨国界的温室效应。地球环境的整体性决定了低碳技术在个别国家的局部使用不可能彻底解除全球气候危机。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极端天气、旱涝灾害、沙漠化、空气污染、疾病频发危机,个别国家的单独应对措施收效有限。减缓气候变化迫切要求全人类采取协调一致的有效集体行动。
环境权的逻辑起点。任何世界公民都享有在未被污染、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环境权利。环境权的享有主体是生存在地球上的任何个体和集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当代人在享受和利用适宜环境的同时,还承担了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构成危害的义务。任何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公民都应享有平等的环境权益。随着人类环境危机的恶化,各国对国际环境的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已经被各国主流法律理论所认可,许多文明国家已经有环境权保护的立法规定,而且在1972年的联合国人权环境大会上也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并正式承认了国际环境权。低碳技术的强制许可制度所追求的低碳技术普遍运用的社会效果,体现了国际环境权的保护原则。
“共同而有区别的”的环境责任原则。世界自然基金会提供的数据表明,累积碳排放的主要责任者是发达国家,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加上俄罗斯等八大工业国总人口只占全球人口13%,温室气体排放量却远远超出了13%,高达全球碳排放量的40%,历史累加总排放量比例已超过60%。所以发达国家理应当然承担与发展中国家“共同的”甚至“主要的”的碳减排责任,但是与发展中国家“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而有区别的”的责任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所确定的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性气候变化的重大问题上,已郑重将这一原则作为了法律框架和基础性机制。这已经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优惠或无偿提供技术援助和转移低碳技术的理论依据。如果让发展中国家独自承担低碳技术商业转让的高额费用无疑违反了国际法中国家责任的公平原则。
建立低碳技术使用强制许可制度的国际法依据。在国际法层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促进、资助环境技术或其他专有技术转移到发展中国家,阐明了国际技术转让的主导方向。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规定:“发达国家成员应鼓励其领土内的企业和组织,促进和鼓励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转让技术,以使这些成员创立一个良好和可行的技术基础”,从而确定了鼓励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的基本准则。TRIPS协议还进一步明确授权“各成员可采用对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措施”,允许成员国在处于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急情况下,以及为了公共非商业使用的情况下启动专利强制许可。以上公约充分奠定了低碳技术强制许可制度的基础。
公共健康领域专利强制许可的突破
2003年8月30日通过的《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规定了缔约方有实施“强制许可”的权利,并且有权决定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缔约方有权认定何种情况构成“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宣言》从政治和法律上确认了发展中国家为促进公共健康最大限度地利用TRIPS协议的灵活性权利,确认了WTO成员使用强制许可等措施的权利。艾滋病肆虐的某些非洲国家从而顺利摆脱了艾滋病药品制造商所属国—美国的贸易制裁威胁,通过药品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缓解了艾滋病药品进口问题。《宣言》以全球公共利益保护为原则,站在人类健康权优先的层面,成功协调药品专利权与不特定的众多艾滋病患者—用药人的健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这一历史性的突破无疑是后TRIPS时代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大发展,也给了我们重大启示。借鉴药品专利技术强制许可的经验,为了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社会无疑也应当及时专门就低碳专利技术转移达成类似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特别协议,避免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所属国政府对专利技术的申请人或专利产品进口人所在国施加不正当压力;在国内法层面,各国也应当尽快在国内专利法律制度中明确将低碳专利技术纳入强制许可的范围,赋予低碳专利技术与药品专利技术相同或类似的合法地位,从而形成完整的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共同调整的和谐一致的立法框架。
积极完善低碳技术的国际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明确强制许可的低碳技术范围。一旦相关国际公约确认低碳技术的强制许可制度后,低碳技术的范围如何确定就成为保证准确实施强制许可的关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已经对低碳技术进行了定义性解释,指“获得持续发展,支撑世界经济,保护环境,减少贫穷和人类痛苦”的技术,包括产生较少或不产生废弃物的产品、工艺,包括末端污染治理技术等,也包含服务、装备及组织和管理过程的环境保护技术系统。但低碳技术几乎渗透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各个行业,包括化工、交通、冶金、建筑、电力等。为了确保低碳技术强制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对自主研发能力较弱的发展中国家急需的、能明显达到减排效果的低碳核心技术的功能、成熟度、利用率等指标进行全面科学审慎的研究,具体明确强制许可使用的低碳技术范围。当然也可以根据碳减排紧迫形势的变化,随时进行动态调整。
明确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具体设计。首先要使专利强制许可主体的特定化。为了避免滥用强制许可的负面效应,维持专利权人私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平衡,《巴黎公约》、TRIPS协议均要求强制许可主体特定化。建议可授权权威的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会同包括来自专利权人国和申请人国的环评专家来共同参与专利技术审核。另外,专利强制许可的客体应限于专利和实用新型。TRIPS协议并未提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强制许可,多数国家国内法也不允许对外观设计采用强制许可制度。将来关于低碳技术的强制许可协定也应限定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客体—有积极环境影响力、改造力、提升力的专利和实用新型。
合理设定转让费定价机制。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核心要素是非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专利管理机关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赋予申请人使用专利的权利,但强制许可使用决不等于申请人无偿使用,使用人仍需要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关键是制定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定价机制,否则发展中国家期盼受让低碳专利技术的目的仍然难以实现。如果顺从发达国家主张的畸高的“充分补偿”的原则,无疑很多发展中国家难以承受。采取“合理的使用费”的立法模式更为可行,并且允许低碳技术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先行协商确定合理的使用费;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再由国际专利组织裁决确定“合理的使用费”。
明确低碳技术的政府使用条款。TRIPS协议规定了政府使用制度,即“允许成员方政府在全国性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急状态,或为公共的非商业性目的情况下”实施强制许可,并且不需要在强制许可前与专利权人协商。政府使用制度极大地简化了强制许可的程序,争取了推广利用低碳技术的宝贵时间,便于在最大范围内使环境友好技术使用到人类所在的每一个角落。在碳排放急剧恶化的极端情况下,知识产权国际组织也可以明确就某些特殊的急需推广的低碳技术,即使没有申请人提出申请,授权各国政府也可直接宣布某些技术实施强制许可,强制在国内特定区域推广,强制性淘汰高排碳技术。
总之,避免温室气体排放带来的气候灾难符合所有国家的长远利益。全球范围内低碳技术的普遍使用是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碳排放的全球紧迫形势,如同人类公共健康危机一样,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我们应当以“环境保护”、“公共利益事由”、“紧急状态”等事由,在全球范围内构建低碳核心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尽快通过《关于TRIPS协定与低碳技术的宣言》或国际公约,促进全球碳减排技术的国际应用与合作,改善世界人民赖以生存的共同环境,实现世界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作者单位: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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