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改革部署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研究部署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等工作,听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筹备工作汇报。会议决定今年11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听取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筹备工作汇报。
二、开放型经济体系建设
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务部网站22日发布消息,国务院近日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验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决定》指出,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基础上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外汇局发布规定规范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促进境外证券投资便利化,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消和简化了相关外汇管理程序,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归并和整合。《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资金汇出入币种限制,扩大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二是取消结汇、购汇审核,简化额度申请材料;三是统一额度管理要求,对各类合格机构境外证券投资统一实行余额管理,即境外证券投资净汇出额不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四是强化统计监测,充分运用电子化信息手段,加强对证券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的统计和事后监控,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三、社会体制改革
8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任务措施。会议指出,我国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达到近2亿人,老龄化发展迅速。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既能弘扬中华民族敬老优良传统、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又能补上服务业发展“短板”、释放有效需求、催生上千万就业岗位。要在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基础上,锐意改革创新,发挥市场活力,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角”,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多样化养老服务体系,把服务亿万老年人的“夕阳红”事业打造成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使之成为调结构、惠民生、促升级的重要力量。一要加强养老服务能力建设。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同步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也要通过多种方式完善相关设施。二要分层分类提供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重点做好为无收入、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和抚养人、失能半失能等生活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通过简化和规范程序,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专业化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三要创新养老服务模式。重点发展居家养老,支持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拓展老年服务项目,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四要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坚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的“托底”作用,将其发展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日间照料中心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五要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服务、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领域互动发展。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性资金重点向农村养老服务倾斜,并发挥好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放宽行业准入,加强质量、安全、价格等方面行业监管和退出制度建设,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加快培养老年护理、心理慰藉等专门人才,努力使广大老年人安享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的晚年生活。
8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会议指出,健康服务业包括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健身养生等众多领域,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和薄弱环节。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广大群众对健康服务的需求持续增长。要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同时,加大改革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快发展内容丰富、层次多样的健康服务业,实现基本和非基本健康服务协调发展。这是满足群众迫切需要、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提升服务业水平、有效扩大就业、形成新的增长点、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四、行政体制改革
8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措施。会议指出,新一届政府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为突破口,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出台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措施,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配套措施,也是坚定不移、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又一重要举措,有利于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进一步为企业“减负松绑”,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公正发展环境。要坚持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做到“三个严格”:一要严格设定标准。坚决控制新设对企业投资、产品、生产经营和资质资格的行政许可,放宽社会资金准入。能通过技术标准、规范等其他管理手段或措施解决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能通过设定一个行政许可解决的,不得设定多个行政许可。二要严格设定程序。对确有必要设定的行政许可,要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并广泛听取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得设定。召开听证会要真实反映民意,防止成摆设。三要严格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各部门要公布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并定期评价,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实施行政许可,要明确责任、权责一致,注重事中事后监督。对违法设定许可和增设许可条件,或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为名行许可之实的,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特别要制止以许可增加收费的行为。
五、金融体制改革
8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议指出,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金融支持有着重要作用。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是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也是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改革举措,可以有效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金,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会议确定,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一要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加快银行资金周转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二要在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将有效信贷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特别是用于“三农”、小微企业、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等建设。三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产品标准和监管规则,加强证券化业务各环节的审慎监管,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风险较大的资产不纳入试点范围,不搞再证券化,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证监会批准中金所挂牌上市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近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上市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拟定2013年9月6日上市交易。
证监会批准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动力煤期货交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开展煤炭期货交易试点”、《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煤炭、铁矿石、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和国债期货市场建设”的精神,近日中国证监会批准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动力煤期货交易。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和相关程序履行完毕后,中国证监会将批准郑州商品交易所挂牌动力煤期货合约。
六、价格改革
国家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和环保电价政策。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在保持现有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主要利用电煤价格下降腾出的电价空间,适当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脱硝电价标准,新增除尘电价,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脱硝、除尘改造,改善大气质量。通知明确,自今年9月25日起,将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之外的其他用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到1.5分钱;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到1分钱;对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重点地区20毫克/立方米)的燃煤发电企业实行每千瓦时0.2分钱的电价补偿。
发展改革委出台通知完善光伏发电价格政策。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完善了光伏发电价格政策。通知明确,对光伏电站实行分区域的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资源区,分别执行每千瓦时0.9元、0.95元、1元的电价标准。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按照发电量进行电价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
七、财税体制改革
税务总局明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范围。按照国务院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要求,税务总局近日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并公告。公告明确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其中包括: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包括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公告内容还包括,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八、其他改革
内地与香港《〈安排〉补充协议十》签署。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8月29日,商务部副部长高燕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该协议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排〉补充协议十》在《安排》及其九个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对香港进一步扩大开放,包括服务贸易开放、金融合作、贸易投资便利化等内容。特别是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对香港采取65项具体措施,在法律、建筑、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会展、笔译和口译、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医院服务、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货代、商标代理等28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股权限制、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的限制等。同时,新增加复制服务和殡葬设施服务的开放承诺。截至目前,内地对香港在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措施已达403项。此外,《〈安排〉补充协议十》在金融合作、贸易投资便利化等领域增加了新的合作内容。在金融合作方面,双方同意积极研究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为符合资格的香港保险业者参与经营内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提供支持和便利。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为支持香港企业开拓内销市场,双方将加强商品检验检疫、质量标准领域的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九、地方改革
福建省出台措施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福建省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从强化林权管理、建立林权流转市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建设、加大金融支持林业发展力度、完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制、推进商品林可持续经营、科学发展林下经济、加强林业基层和设施建设、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积极实施生物防火林带和设施林业建设等10方面作出部署。意见提出,集体林地已落实家庭承包的,要保持稳定不变,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要将林地面积份额量化到户,完善合作经营管理制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交易平台和信息发布机制,鼓励林权公开、公平、公正流转,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大金融支持林业发展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市、县(区)林业投资公司成立林木收储中心,对林农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并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建立省级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联动机制,补偿标准随着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而提高。
四川省取消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近日,四川省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公布取消了四川省批准设立的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至此,四川省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仅剩23项,相比三年前的52项,减少一半以上。取消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戒毒治疗费、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费、退休干部异地安置管理费、职称计算机考试费、技工学校学费、文物鉴定费、房屋鉴证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拆除人防工程赔偿费等。据估算,取消13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年可减少收费约1亿元,惠及人群至少数十万。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