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刍议

2013-12-26 07:25闫厚军
学理论·中 2013年11期
关键词:合同

闫厚军

摘 要: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的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合同解除通常是当事人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的一个有效办法。

关键词:合同;解除权;溯及力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2-0150-02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发展的今天,各行各业的交易日益增多,交易的方式复杂多样,人们也越来越善于使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交易行为又从另一个方面促进了合同制度的发展,面对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合同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自身内容。伴随我国《合同法》的实施,已经把合同制度推到了法律制度的层面,让许多复杂的合同关系的解决有了法律的参考和依据。但是,由于合同主体的多样化和不同特点,合同关系又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形势,合同的目标和结果往往很难实现,合同纠纷频繁发生。其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纠纷就是解除合同。在我国的《合同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是一项法律制度,但是,实践到具体案例当中还很难准确把握,特别是在司法审判中尤其产生争议情况较多。因此,本文就合同法的解除权行使问题做如下研究。

一、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按照法律约定日期以前提前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终止的行为。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情况,前者指合同当事人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依法解除合同,后者指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是因为出现了约定的原因。但除发生极其特殊的情况以外,一旦合同发生了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以个人原因私自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是指当签订合同但合同还尚未履行时,如一方当事人不想继续履行合同,行使了法定解除权,致使合同关系终止,但为了保护非违约方权益,法律赋予非违约方在受到违约方行为严重损害时可以采取一种维护其权益的违约救济措施,以此维护自身权利。此种救济将导致双方合同关系终止,有可能具备溯及力,也有可能不具备溯及力,因此,合同解除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特征

(一)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它的解除条件非常严格。因此,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可分为两种,即: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条件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条件指的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具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在有效期内想要解除合同的话,如果满足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1)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希望解除合同。(2)在合同履行届满之前,当事人拒绝履行主要债务的。(3)一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的催告后仍不履行行为,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4)一方当事人不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行为,致使经济利益受损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可行使解除权的。

2.条件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条件指的是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约当某种法律事实出现时,那么合同的有效性立即终止。约定解除条件相对于法定解除条件更容易操作,只要是双方有约定,其内容不违法,合同终止不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合同就可以终止。

(二)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解除权必须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才可执行。有效合同指的是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已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2.至少要满足约定解除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之一的,才可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3.合同解除权要表现为一定的行为。合同在解除前,并不具备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在有效期内行使了解除权以后,合同才能终止。但无论哪一方当事人想要解除合同,必须要告知另一方自己想要解除合同的意愿,而且要征求对方对于合同解除的同意,二人商讨无异议后,合同方可解除。

4.伴随着合同的解除,双方的义务、权利关系也将终止。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程序

合同法定解除按主体划分为两种:一是由当事人解除程序,二是由法院裁决解除程序。从合同解除的形式来看,一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即前文提到的约定解除;二是一方当事人单方意愿想要解除合同,即前文提到的法定解除;三是解除合同由法院裁决,即情事变更解除。

(一)由当事人解除的程序

1.履行合同解除程序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这种合同解除程序必须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后方可解除,如只有单方当事人同意的话则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了解除程序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约定解除,即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约定为双方或一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二是协议解除,即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解除合同。

2.履行合同解除程序的主体是一方当事人(想要解除程序的当事人必须享有解除权)。解除权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解除即可,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也有限制条件约束。

(二)由法院裁决解除的程序

法院裁决解除的程序,是指在合同签订依法成立之后,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事情变更的原因来解释的合同时,应由法院裁决解除合同的程序。当履行法院裁决解除的程序时,合同将可能发生动摇或改变的情况,如果继续按照合同原有规定则有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履行由法院裁决解除的程序时,除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裁决后行使解除权外,当事人并无权利行使解除权。

四、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无论满足那种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法定解除或者约定解除),一方当事人想要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关系时,要遵循如下程序。

(一)行使解除权至少要满足解除条件之一

当事人一方想要行使解除权,至少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行使解除权可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这种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也可以称为是单方解除。

(二)行使解除权时应该通知对方

在符合解除条件时,如果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意愿想要解除合同,那就一定要告知另一方。如果想要行使解除权的当事人希望解除合同的意愿已经满足了解除权规定的某一条件,而希望行使自己的解除权,那么虽然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也要将解除合同的情况告知对方,知道对方知晓合同解除时才会达到解除合同的结果,合同随之解除。如果解除权一方不通知对方的,那么合同解除不生效,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时,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通知后,不可随意撤销。

(三)行使解除权还要具有时效性

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权利不及时,没有顾及解除权行使的时效性,那么一定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具有解除权是由于违约原因导致时,那么此方当事人即可选择要求对方实际履行或者要求解除权的行使。无论选择哪种解决方式,都要保证及时,不宜久拖不决。所以,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内及时主张解除合同,在超过该期限内仍不行使解除权,那么将丧失解除权,合同仍然有效。

(四)法律规定了特别程序的,应按照特别程序执行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要履行批准、登记等程序的,应该按照特别程序执行。即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和解除都要办理手续。

合同的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如当事人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在期限满内仍没有履行行为,那么解除权将自动终止。例如,当事人双方约定了9天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那么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9天后,当事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执行,并不再具备合同解除权。如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为解除权规定期限并且法律也没有特殊规定期限的,除非遭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否则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还是要按照合同规定继续履行,但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如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行使解除权的,将继续保持合同关系,解除权利消灭,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责任并履行义务。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对未来的效力

合同解除时,一切法律效力终止,即合同解除对未来发生效力。解除合同时,不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而且如果原合同尚未履行的,也将不再需要继续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二)溯及力问题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虽使合同的关系终止了,但是仍存在许多问题,如以前已经按合同规定完成的是否仍有效?合同解除以前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要如何处理等等。合同解除如果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如果没有溯及力,则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当事人对已经完成的部分也没有恢复原状的义务。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合同法》规定为:合同解除原则上应产生溯及力,对于已经按合同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不就。特别是在非连续性交易的合同中,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各种权益。在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非违约方已经履行了其义务的,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将保护其权益。如果合同解除只具有将来溯及力,那么将意味着已经履行的部分将不能再恢复原状,而尚未履行的部分也将不再履行,这样将对非违约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并且也不能约束违约方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也有特殊情况。面对解除合同的溯及力原则不能保护非违约方权益的问题,《合同法》从当事人请求返还权的角度做了更加合理的规定,即:合同解除是否返还已经履行的部分由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在因严重违约而解除的情况下多为非违约方,也即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来决定:如果其要求必须返还的,对方就应该返还(不能返还时进行赔偿的除外);如果其不要求返还的,那么也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参考文献:

[1]王爱琳.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J].学术交流,2007,(4).

[2]贾培荣.探析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3]富若松.合同解除制度浅谈[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2,(6).

[4]耿明.论合同的解除[J].经济问题探索,1999,(6).

(责任编辑:田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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