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杰
摘 要:法治政府建设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具有特殊优势与特征。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面临一些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如下:树立法治理念;依法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监督与问责机制。
关键词:法治政府;中国特色;法治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2-0017-02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基本特征与特殊优势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
1.有限政府与法律至上
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政府行政管理是法治建设中的核心领域。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的程度最主要的是看其政府行政管理是否处于法治状态。因此,基本实现现代化必然要求政府行政管理具有更高的法治程度,真正成为一个职权法定、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法治政府。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提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同时政府应弘扬法治精神,培育规则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通过政府主导的,各社会主体广泛参与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信仰法律,按规则行事,以法律规范为行为信条的风气。让法律成为人民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依赖,让法律成为定纷止争最有公信力的途径。
2.服务政府与权利保障
法治的最低标准是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因此法治政府应当是服务政府,服务政府要求政府的权力行使必须以权利保障为目的。200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治下的政府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让人民的合法权利获得充分的保障。
3.责任政府与执法为民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之执法为民的要求决定了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应当树立责任政府的理念,政府行使权力必须接受监督,把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及时发现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执法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逐步在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中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问责制度,强化重大事件问责机制,规范问责程序,推进问责法治化。对决策失误、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特殊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本质上是人民的政府,其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以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行使公权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没有自身特殊的利益,这是与西方国家法治政府的本质区别,是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本质优势。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宪法所规定的我国的国体、基本经济制度和根本政治制度决定我们所建设的法治政府必须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必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制度的优势决定我们所建设的法治政府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
我国法治政府遵循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指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原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指导原则。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政府是通过上百年自然演进的过程逐步发展形成的,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民主政治需要,要在短短的几十年里走完西方国家一二百年走过的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因此,我们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了一条政府主动推进与自下而上的人民广泛参与相结合的法治政府建设道路。
二、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面临的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亨廷顿说:“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2]转型期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按照美国戴维·伊斯顿的政治系统理论,越是在这种情况下,政治系统的内部建设越重要。他说:“政治生活自身包含着各种各样的因素或子系统,这些因素或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冲突、适应构成政治系统,政治系统与其他系统构成整个的社会大系统,社会大系统构成政治系统的外部环境与制约因素,政治系统要想保持稳定,不但要与外部环境保持和谐,也要使系统内部各因素、子系统能实现良性互动。”[3]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也有清醒的认识。法治政府自提出来后,在历次党代会中都有表述,2003年以来的历年政府工作报告都做了明确要求。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治政府建设的十年时间表,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出台,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在法治政府紧锣密鼓的建设步伐中,我们也要看清前进道路上所存在的问题。
政府守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和底线。政府不守法,法治国家无从谈起,法治社会也难以形成。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政府应带头守法。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国家机关不依法办事与个人不守法形成恶性循环。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亟待法治化。权利与权力是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核心法律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即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二者是统一于人民主权下的,并非矛盾关系。而转型期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和敌对现象频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模式决定了二者和谐统一的重任主要在政府。政府应严格遵守权力规范,依法行为,以法律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人民政治参与的热情急需通过法治渠道实现。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公民权利意识普遍提高,政治参与的热情与日俱增,引导其通过法治渠道来表达对维持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今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将转移到行政决策法治化上,决策法治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至高境界。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显示了一个趋势:今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将转移到行政决策法治化上,在做出事关人名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和合法性审查制度。
政府担当培育法治社会的特殊任务,建设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法律互动机制任务紧迫。市民社会是法治建设的土壤,也是法治政府成长的最好的“营养液”。但是中国政府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同时要担当培育市民社会的重任,这是中国特色的国情决定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需要法律机制的创新。
三、加快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路径
1.树立法治理念,运用法律方式
党的十八大报告一方面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另一方面又着重强调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应以法治理念来指导权力的行使,以法治的观念确立规则意识,以尊重权利的意识对待公民行使正当的权利。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各种复杂政治问题是治国理政的科学方法,将“政治问题法律化”而不是将“法律问题政治化”是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的要求。
2.依法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条件。应把对法治政府的角色定位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前提,依行政组织法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要坚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新“两个凡是”:“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将政府职能限于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市场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
3.严格依法行政,推进行政公开
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集中体现。政府应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的行使,结合本国国情,依法推进行政创新。遵守法律程序,控制行政权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4.强化监督与问责机制,推进执法公正
强化监督和问责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政府应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行政问责是法律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在不断完善行政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实施的统一和公正,在培育法律权威的同时树立政府权威。
四、加快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对领导干部的要求
要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上看待法治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距今只有八年,而今天的社会形势风险多发,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多发,社会阶层分化,社会矛盾多样化,政府权威能否树立取决于其法治化的程度,这是关系到道路选择的重大问题,必须引起我们充分重视。
充分重视干群关系对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影响。目前,人民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常以非主流的方式出现,网络舆论监督、意见领袖评价对民意的影响甚为明显。干部形象成为政府形象的窗口,干部的一言一行、甚至着装都牵动广大人民群众的敏感关注。与法治理念不相符的官本位、压制理念、管制方式已经不适合发展变化了的社会形势,领导干部应当以法治政府的要求时刻检勉自身。
提升法治思维,运用法律方式,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独善其身”显然不能完成党的领导干部的使命,要树立法治理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干部必须提升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领导干部要提升依法行政和领导法治政府建设的能力,为此,领导干部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带动全社会尊崇法律,树立法律信仰,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99.
[2]塞缪尔·R·享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三联书店,1989:40.
[3]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37.
(责任编辑: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