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海员培训与发证研究

2013-12-25 05:40:27,,
航海教育研究 2013年4期
关键词:合格证书海船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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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 航海学院, 辽宁 大连 16026)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为充分有效履行马尼拉修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及海事局相继组织翻译出版了相关公约,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履约文件。主要包括:《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1](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2](以下简称“11规则”)、《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3](以下简称“履约准备有关事项”)、《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0号)[4](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1号)[5](以下简称“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关于印发的通知》(海船员[2012]172号)[6](以下简称“过渡规定实施办法”)、《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231号)[7](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管理办法”)、《关于做好海船船员合格证培训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2]646号)[8](以下简称“合格证培训工作”)、《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3]266号)[9](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有关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10](以下简称《12适任考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11](以下简称《12合格证考试大纲》)等。这些重要文件形成了履约框架,对于船员培训机构、船员和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主管机关设立了过渡期限和关键时间节点,以便在“11规则”生效前已经从事海员职业人员或接受航海教育和培训的学员,更好地通过补差和更新培训等方式满足新公约和法规要求。

一、过渡期时间期限和适用对象

1.过渡期时间期限

自“11规则”、“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和“过渡规定实施办法”于2012年3月1日实施之日起,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6号令)[12](以下简称“04规则”)规定签发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截止日期2016年12月31日为止,为我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

2.过渡期适用对象

“过渡规定实施办法”规定,过渡期的适用对象分别为:(1)2012年3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员;(2)2013年7月1日前已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二、过渡期关键时间节点

(1)2012年3月1日起:对于没有取得6个月海上资历的船员,不再直接签发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按“04规则”参加并通过值班水手的航海类院校毕业生,完成合格证补差培训者可直接申请“11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2)2012年7月1日起:①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②按“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③停止按照“旧版培训合格证”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④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⑤按照《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签发《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3)2012年9月1日起:从事管理级船员(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培训的培训机构按照“11则规”的要求开展适任培训和合格证培训。

(4)2013年2月1日为按照“04规则”适任考试大纲申请初考的截止日期。

(5)2013年7月1日起:①至2013年12月31日为“04规则”适任考试补考期限,总补考次数不超过8次;②近洋航区船长和近洋航区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换证工作开始;③除《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规定之外的体检证明不予被承认,国际航行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6)2014年1月1日起:①停止已任职的船员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责任船员培训合格证》;②在国际航行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责任船员培训合格证》;③在国内航行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执行。

(7)2014年7月1日起,在国内航行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8)2016年7月1日起:①停止按照“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②停止换发“新版培训合格证”。

(9)2016年12月31日为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和“旧版培训合格证”有效截止日,即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的船员,免除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要求。

三、过渡期船舶驾驶专业人员培训与考试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其中,船员适任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船员适任培训为船员的基础培训,针对在危险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需进行规定的特殊培训。船员考试按照船员教育与培训的内容分为适任考试和合格证考试二类。业内一般将完成船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合格证书统称为“适任证书”,将完成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而获得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完成特殊培训而获得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统称为“培训合格证书”。申请适任证书者必须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含评估)。在过渡期,进行“04规则”培训和完全按照“11规则”培训的船舶驾驶专业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不同的教育培训和考试。

1.过渡期船舶驾驶专业人员岗位适任培训与考试

根据“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已按“04规则”参加岗位适任培训的人员,在完成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后,可申请相应的“11规则”适任证书;正在按“11规则”参加岗位适任培训的人员,无须进行过渡期适任培训。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前应取得新版培训合格证。

(1)船长和驾驶员

①持有有效的“04规则”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完成电子海图(理论和实操)、航海仪器、驾驶台资源管理(理论和实操)、公约和法规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的“11规则”适任证书(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只需完成公约和法规的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以下等同)。

②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完成电子海图(理论和实操)、航海仪器、驾驶台资源管理(理论和实操)、公约和法规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并通过“11规则”规定的适任抽考(详见表1),可申请相应的“11规则”适任证书。

③持有“04规则”实施之日(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详见表2),通过相应的适任抽考,可申请相应的“11规则”适任证书。

④通过“04规则”适任考试的船长和驾驶员,完成电子海图(理论和实操)、航海仪器、驾驶台资源管理(理论和实操)、公约和法规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表1 船舶驾驶专业人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抽考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注:1.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船员对应职务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表2 船舶驾驶专业人员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

注:1.无线电通用操作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无线电限用操作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2.沿海三等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吨位(功率)提高者,需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岗位适任培训;其他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者可只参加所申请考试科目与项目的培训。

(2)甲板部普通船员

①持有的“04规则”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含有效和失效),无须进行过渡期适任培训,可直接申请“11规则”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

②持有有效的“04规则”500总吨及以上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具有不少于18个月的值班水手任职资历,安全记录良好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详见表2),可申请相应的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

(3)航海院校船舶驾驶专业在校生

①正在接受“04规则”培训的在校生,完成电子海图(理论和实操)、航海仪器、驾驶台资源管理(理论和实操)、公约和法规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参加 “11规则”三副适任考试。“11规则”生效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可以相应地申请沿海航区三副适任考试,或在完成满足“11规则”要求的岗位适任培训后,可申请无限航区的三副适任考试。

②进行“11规则”培训的在校生,无须进行上述过渡期适任培训,按“11规则”完成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船员适任培训后,可申请相应的适任考试。

2.过渡期船舶驾驶专业人员合格证补差培训与考试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规定了19种培训合格证。其中,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1种(Z01),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8种(Z02-Z09),特殊培训合格证10种(T01-T10)。不同等级的海船船员在不同种类船舶工作对于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不同的持证要求,普通船舶驾驶专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持证要求见表3。

表3 船舶驾驶专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相关持证要求

(1)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Z01)

①持有旧版《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B01)的船员,完成4学时的基本安全(理论)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申请Z02-Z09,T01-T10培训合格证前,应当完成基本安全培训(Z01)。

②参加“11规则”合格证培训的人员,无须进行上述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完成“11规则”要求的基本安全培训后,可申请相应的合格证考试。申请Z02-Z09,T01-T10培训合格证前,应当完成基本安全培训(Z01)。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Z02)、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Z04)、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Z05)、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Z06)

①持有旧版《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B02)、《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B04)、《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B05)、《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的船员(B06),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②参加“11规则”合格证培训的人员,无需进行上述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完成“11规则”要求的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后,可申请相应的合格证考试,但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Z02)者,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3)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Z07)、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Z08)、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Z09)

①持有旧版《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B09)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Z07)、《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Z08),完成4学时的船舶保安员(理论)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换发《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Z09)。

②参加“11规则”合格证培训的人员,无须参加上述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完成“11规则”要求的船舶保安员培训后,可申请相应的合格证考试,但申请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③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或者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的,可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船员,应在完成按“11规则”要求的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才能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4)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T07)

①持有旧版《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A10)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

②参加“11规则”合格证培训的人员,无须进行上述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完成“11规则”要求的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后,可申请相应的合格证考试,但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四、结 语

为了更好地全面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实现“04规则”向“11规则”顺利过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及海事局制定和出台了相关政策,并制订了过渡期实施计划和教育培训要求。不同级别和类型的船员及其培训机构应尽快开展和落实这些政策规定,顺利完成航海技术知识和技能更新,提升个人综合素质,增加我国海员在国际海员劳务市场的竞争能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EB/OL].(2012-01-19)http://www.moc.gov.cn/zhuzhan/ zhengwugonggao/jiaotongbu/jiaotongbuling/201201/t20120119_1187249.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EB/OL].(2012-01-12)http://www.moc.gov.cn/zhishu/haishiju/chuanyuanguanli/201201/t20120112_1184 976.html.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EB/OL].(2012-01-19)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jiaotongbuling /201201/t20120119_1187249.html.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EB/OL]. (2012-03-07)http://www.moc.gov.cn/zizhan/zhishuJG/haishiju/chuanyuanguanli/ 201203/t20120307_1207964.html.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EB/OL]. (2012 -03-05)http://seafarers.msa.gov.cn/SysInfoPublish/CntListDetail.aspx?ID=7f8a87f3-14 3a-4aea -8feb-355637df4a89.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EB/OL]. (2012-06-08)http://www.hnmsa.gov.cn/news_1210.aspx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海船船员合格证培训工作的通知[EB/OL]. (2012-09-19)http://www. moc.gov.cn/zizhan/zhishuJG/haishiju/chuanyuanguanli/201209/t20120920_1302858.html.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EB/OL]. (2013-05-02)http://news.csi.com.cn/03c1befa-33e6-43f9-bbca-fa55258c6e52.html.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2.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2.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Z].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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