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酒后摔伤,谁来承担责任?

2013-12-24 00:00:00
家庭百事通 2013年5期

编辑同志:

我14岁的儿子因受到老师的无理斥责而擅自离校,后约3名同龄同学上酒馆解闷。在喝酒过多的情况下,他独自骑车回家,不幸严重摔伤。经住院治疗,我儿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我要求学校、酒馆及3名同学家长共同承担责任,但他们都予以拒绝。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辽宁 李 明

李明读者:

你好!我对你儿子的遭遇深表同情。此事件中酒馆、学校及3名未成年学生家长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酒馆并未依法行事,应承担一定责任。

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导致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人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是有责任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学校对此要承担相应责任。

3名饮酒同学是未成年人,属于法律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在相应认知能力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其过错在于:未尽“适当地爱他人”的责任。3名家长是代其子女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当然,你儿子作为限制能力人不听从学校规定,大量饮酒,他自己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杨学友(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