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兴菊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随着经济的发展,河南省城镇化发展非常快,城镇化总体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但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河南省既是一个农业大省,又是一个欠发达农业省份,农民收入水平及其增长速度都比较低。城镇化带来了大规模基础设施和城镇住宅的需求,同时创造了巨大的消费需求,成为河南省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动力。在当前,影响河南经济社会全局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农民增收,河南农民收入与城镇化水平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以及城镇化对农民收入及其构成部分的影响多大,本文运用协整检验来探究河南省城镇化与农民收入及其构成部分之间的影响关系[1]29-30。
1.河南省农民纯收入增长和结构性变化
河南省经济快速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也在逐年提高,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近十年河南省河南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097.86元逐年递增到6604.03元,数量上增长三倍;从增幅上看,2004年之前,增幅都低于10%,2004年之后实现10%以上的增长,仅2009年低于10%,2010年又出现反弹,在2011年时达到最高值19.56%。
2.河南省农民纯收入结构性变化
农民人均纯收入按照统计年鉴上来源分为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河南省2000年后工资性收入在收入中始终占最大份额,但比重有下降的趋势;家庭经营收入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且比重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而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在收入中贡献最小,其比重基本没有变化。
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呈现上升趋势。城市化扩大过程中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总量增加,2000年河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985.82元,其中家庭经营收入比重为 23.85%;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6604.03元,家庭经营性收入为2523.77元,所占比重仅为38.2%,比重增加了14.35%。
农民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城镇化进程推动二、三产业发展,增加了农民的工资性收入。2000年,农民工资性收入为1427.24 元,占纯收入的比重为71.87%;2011年农民工资性收入为3601.12元,占纯收入的比重为54.53%。
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随城市化进程推进而增加。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大力推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尤其是中央财政“支农惠农”政策力度进一步加大。医保、低保和农村居民养老等社会保障措施在农村逐渐实施,河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稳步提高。2000年河南省人均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为84.9元,占纯收入比重为4.28%;2011年农民人均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为479.13元,占纯收入比重为7.26%。
3. 河南省农民纯收入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比较
随着经济的增长,河南省农民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都在逐年增加,但差距也在拉大。近十年来,河南省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差额从2000年的2780.44元增加到2011年的11590.77元。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总体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目前已初步形成以中原城市群为主的发展格局,但水平偏低,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1年城镇化率达到了40.57%,比2000年的23.2%提高了17.4个百分点,全国倒数第五,中部六省倒数第一,形势非常严峻,河南省城镇化水平和全国城镇化水平的差距也在不断缩小,由2000年与全国相差13.02个百分点,缩小到2011年与全国相差10.7个百分点[2]24-28。
本文选择城镇化率(Y)表示城镇化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按照统计年鉴上来源构成分为三个部分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别用JY、GZ、CZ来表示。
本文采用河南省的原始数据资料,均来自于《河南统计年鉴》(各年),选取样本时段为2000~2011年,文章中所有指标都使用1978年为基期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对其进行缩减,得到现价形式,消除物价因素的影响。同时,为克服数据中存在的异方差,对选取的所有变量取自然对数,分别为LnY、LnX、LnGZ、LnJY、LnCZ,其相应的一阶差分序列为△LnY、△LnX、△LnGZ、△LnJY、△LnCZ,二阶差分序列为△2LnY、△2LnX、△2LnGZ、△2LnJY、△2LnCZ,经过处理的相关数据见表1。
在进行协整检验前,首先要对模型中使用的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验证各时间序列是否具有同阶的积分。运用 Eviews5 对所有对数序列的单位根进行ADF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表1 指标及数据
表2 各时间序列单位根的ADF检验
注:1.表中分别用LnY、LnX、LnGZ、LnJY、LnZY表示城镇化水平、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农民人均家庭经营收入、农民人均财产与转移性收入。
2.表中△表示一阶差分,△2表示二阶差分。
3.检验形式(C,T,L)中C,T,L分别表示单位根检验方程中的常数项、时间趋势和滞后阶数。
从表2我们可以看出,所有对数序列的ADF检验值均大于各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都存在单位根,是非平稳的。然后把所有序列进行一阶差分,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显示,仅△LnJY的是平稳的,其余序列一阶差分依然存在单位根,是非平稳的。再把将所有序列进行二阶差分,继续进行单位根检验,各序列二阶差分的ADF检验值均小于各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认为二阶差分序列为平稳的时间序列。初始非平稳的对数序列经过二阶差分后均变得平稳,所以它们均为二阶单整序列,满足协整检验前提,可以应用协整检验分析他们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
为了分析城镇化发展与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其各构成部分之间是否具有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首先要对城镇化水平变量与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其各构成部分变量进行协整分析。从上面单位根检验结果,可以判断出各时间序列均为同阶单整序列,即对数序列,满足协整检验前提,因而可以考虑城镇化发展与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其各构成部分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现采用Johansen检验法对对数序列之间分别进行协整关系检验。
协整检验说明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其各构成部分与城镇化水平之间均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关系。它们标准化后的协整方程分别如式(1)~(4)所示,括号内的数字为回归系数的标准差。
由上面的协整方程,我们可以看到,城镇化发展有利于农民收入的全面提高,城镇化水平与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其各构成部分之间均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带动了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工资性纯收入、农民人均财产与转移性纯收入以及农民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的增长。我们从城镇化水平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各构成部分的弹性系数来看,城镇化水平对农民人均工资性纯收入中的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影响程度最大,弹性系数为2.44,即城镇化水平每提高1个点,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就会增长约2.44个点。城镇化水平对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影响次之,弹性系数为2.33,即城镇化水平每提高1个点,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约2.33个点。而城镇化水平对家庭经营收入的影响程度最小,弹性系数为1.13,即农民家庭经营收入随城镇化水平每提高1个点,增长约1.13点[3]79-83。
这与实际情况基本一致的。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土地需求增加,农民从土地征用补偿中获得较多收入,带来了农民财产与转移性收入的增加。由于城镇化的发展,更多的农民外出进入城市务工,带来了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数量逐渐减少,机械化的生产使得农业生产率得到大幅度提高,从而农民的家庭经营收入也得到相应的提高。
根据Granger定理,协整关系成立,可以建立误差修正模型研究存在某种长期稳定关系的变量之间的短期动态关系。因而在上述四个协整检验的基础上我们分别建立四个误差修正模型(5)~(8),用以研究城镇化水平与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其各构成部分之间的短期动态调整关系。
模型结果显示,经济增长与农民收入的变化不仅取决于城镇化发展水平,而且取决于城镇化水平对均衡水平的偏离程度。从修正模型来看,城镇化发展对农民收入起到正向的促进作用。城镇化水平当期波动对农民收入的当期波动有显著性影响,上期误差对当期波动的影响不显著;同时,从回归系数的绝对值大小可以看出城镇化水平的当期波动对农民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的当期波动调整幅度比上期误差对农民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的当期波动调整幅度大。城镇化水平的当期波动对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当期波动调整幅度比上期误差对当期波动调整幅度小,与实际相符合。
结果显示,城镇化发展在短期内不会对农民收入产生影响,但是农民收入会对城镇化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在长期内,城镇化的发展能提高农民收入的增长,同时农民收入的增长也会推进城镇化的发展[4]102-106。
通过本文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城镇化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的作用非常大,城镇化率与河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同方向变化,城镇化率提高1个百分点,河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提高大约1.56个百分点,这说明城镇化率越高,农民收入越多。推进城镇化需要结合河南省的省情,因地制宜,遵循协调城镇化与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着眼点,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5]52-53。
[1] 张丽妮.山西省城镇化发展与农民增收关系的实证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1(30).
[2]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课题组.城镇化、经济增长与农民增收研究:以青海省为例[J].青海金融,2011(3).
[3] 范爱军,王丽丽.我国城镇化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的实证分析[J].山东社会科学,2007(3).
[4] 梁春梅,肖卫东.城镇化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关系分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0(8).
[5] 陈晓燕.城镇化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