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人为操作擅自减免税现象的发生,应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审批流程。严格审核程序关和事后监督也是重要环节。程序公正是行政行为公正的前提和保证,也是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最有效的手段。应建立房屋交易链条体系,“先税后证”。实行稽查约谈和重点稽查,帮助和促进纳税人提高自核自缴的能力和纳税遵从度。
对合同销售价格与测定价接近的实行查验征收。对合同销售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又无正当理由的,实行核定征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将税收征管信息和房产部门的权属登记信息进行比较、分析,防止漏征漏管。
此外,还可以加大群众的举报力度,并对举报人实施一定奖励。
目前,对房地产经纪组织的监管,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还是由行业协会进行的自律性监管,都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为了打击“阴阳合同”,2011年4月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就发布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房地产经纪人操纵“阴阳合同”就要被处罚1万元,中介机构3万元;早在2010年9月,统计部门宣称,一旦发现房屋销售虚报价格的行为,最高将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我们可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并提出正规化执业的具体要求。行业协会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不正当的中介行为进行处罚,如在本行业内部公告严重违规或严重缺乏资信的中介机构或人员名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执业以及开除出协会等,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协助偷逃税收的行为。
解决二手房交易中的避税问题,仅仅依靠房产中介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有效的反避税机制,包括避税的发现机关、处罚机关、监督机关三部分,它们之间的相互运作使反避税机制得以正常运转。在机制设计中,发现机关由处罚机关即税务机关担任,监督机关由检察院担任,其有检查损害税收行为的权力,一旦发现避税行为,有就避税行为监督处罚避税者和发现、处罚机关的权力。另外,创新管理手段,还可以规定反避税的激励机制,对实现以上反避税环节中的任何一环的机关都可以获得此次避税金额中的一定比例作为奖励。 (青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