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

2013-12-19 20:45
检察风云 2013年12期
关键词:窨井赔偿金死者

●法律视角

1. 事故的责任主体及救济途径

余律师:要确定本事件的责任主体,首先要确认窨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两者均对窨井具有管理职责,应当对窨井内发生的事故承担侵权责任。通过蒋先生的陈述,小孩掉落的窨井是由某环卫所进行打扫清理,则环卫所应该是窨井的直接管理人,而与环卫所签订清理协议的XX公司应该是窨井的所有人或者间接管理人,因此,某环卫所及XX公司均应当对小孩掉落窨井死亡事件承担侵权责任。

若三方达不成调解,小孩的父母作为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以XX公司、某环卫所为被告要求两者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会根据事实情况及过错程度对各方的责任进行认定,若在诉讼过程中查明窨井还有其他管理者或者所有人,则原告可以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或者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为第三人。

2. 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余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过错推定责任;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窨井事故中管理人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根据我国证据法的相关规定,过错推定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原告不需要举证证明被告具有过错,被告有义务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XX公司、某环卫所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对窨井的管理职责,否则就要对小孩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尽管窨井所有人及管理人是侵权人,但蒋先生和汪女士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亦须提供证据证明两人已尽到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否则亦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小孩的死亡赔偿计算

余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救治死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家属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

首先,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目前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分为农村标准及城镇标准,一般按照死者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属于城镇还是农村来进行认定,若死者无经常居住地则按照死者户籍所在地的属性进行认定。

本案中,小孩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随父母来上海已经近两年且一直居住在上海川沙地区的租住房内,此即小孩的经常居住地。因此,应当按照小蒋在上海的住处属于农村还是城镇来判断小蒋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基数。若属城镇,则计算金额为40188(2013年上海市的计算基数)×20=803760元;若属农村,则计算金额为17401(2013年上海市的计算基数)×20=348020元。

其次,救治死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家属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以实际发生的为准,但是家属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计算上限为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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