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环境下的媒体正义探析

2013-12-18 00:00:00姜志远
新闻世界 2013年4期

【摘 要】当前,各种网络信息平台的建造与蔓延构成了多媒体融合的新型舆论环境,网民强大的信息搜索与传播能力导致传统媒体在舆论场域中的掌控能力日渐式微。正视正义伸张对于媒体公信力建设的关键作用,理解媒体正义的本质所在成为当下媒体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新型融媒环境下,充分认识媒体报道存在的缺陷,找准传统媒体在庞大信息场中的角色定位是媒体正义构建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媒体正义 融媒环境 乌坎事件

近几年来,关于“媒体正义”的研究多半停留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讨论以及社会转型期对于边缘人群的关注议程研究等方面,至于“媒体正义”的概念界定以及新闻报道在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系统理论梳理,目前还没有较为权威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在当下多媒体融合的新型融媒环境下,媒体该如何结合社会形势把握自身价值取向、真正践行媒体正义,尚无相关理论对其加以概述。本文将结合融媒环境的相关特征,就近期发生的“乌坎事件”为案例,重点考察传统媒体在新形势下该如何反思“媒体正义”。

一、社会正义、媒体正义、融媒环境

在探讨媒体正义以及融媒环境下的媒体正义之前,首先应该就社会正义的相关问题做一番了解。根据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的观点,“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名也不能逾越。”在罗尔斯看来,“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会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成员带来补偿性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

从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我们可以看到,正义的存在并不仅仅着重于某一弱势群体的利益保证,而是确保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而在我们今天所倡导的社会正义观念中,受惯性思维影响的群体性倾向往往会左右我们对于正义的判断与执行。表现在媒体工作中,就是常常在过激的社会行为面前,如残忍的杀害、巨额的贪污等,而失去其职业理性,在自认为的媒体正义冲动下或者媒体正义选择性缺位,从而导致媒体报道的失当。

在互联网进入中国之前,媒体作为权威的信息发布机构尚能把握舆论大局。但是,伴随着互联网在国内的深入发展以及一系列新技术催生的信息分享平台的广泛应用,传统媒体缺陷与问题逐渐暴露。尤其在当下,集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功能于一身的融媒体已经出现,人人网、QQ空间、新浪博客等社交网站的蔓延,尤其是源于“推特”(Twitter)的“微博客”(microBlog)的引进,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已掀起舆论巨浪无数。这种基于高新科技与社会需求的各种新事物带来的巨变,我们姑且称之为“融媒环境”。

那么,在这种融媒环境形势下,面对“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媒体或者传媒工作者究竟该如何调整自身价值取向,如何树立正义意识,如何协调本职工作从而重塑媒体正义等将会是其不得不面对的几个问题。

二、当前媒体正义面临的几个问题

1、立场:基于职业视域的媒体正义

媒体正义源于社会正义,但也因其中的“媒体”二字而又区别于社会正义。因此,理解媒体正义应在理解社会正义的基础上着眼于其媒体工作的职业视域,从共性中提炼出特性,由此才能把握其真正内涵。

杰克·鲁尔(Jack Lule)曾对正义的媒体新闻报道的衡量标准作出如下归纳:传媒要为那些默默无名之辈和穷人伸张正义,视人如己,抱以同情和关怀;要让那些沉默者发声,允许他们用自己的话说出自己的经历;对事件的报道应关注于人,而不是关于事件的惊奇和戏剧性;新闻应超越对痛苦和悲剧的表面描述;探寻引起这些痛苦和悲剧的社会根源。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杰克·鲁尔的媒体正义对于弱势群体和人道的关注,但是,其中有几点需要指出的是,其一,媒体关注弱势群体是基于其服务社会的公共性,但这并不能在“默默无名之辈和穷人”与弱势群体之间划等号;其二,媒体正义的人道关怀应着眼于公益服务,允许某人说话只是一种居高临下的可怜而非源于博爱的悲悯。

2、对象:基于事实的正义伸张

一般认为,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望者,媒体应将传声筒凑近社会底层群众的嘴边,或者更多地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人文关怀,从而呼吁平等,维护公正。从媒介的公益属性以及社会舆情现状来看,媒体的关注倾向似乎更有利于社会正义的伸张,但是,从正义原则的本质来看,正义更着眼于社会基本制度中权利和义务的适当分配,而不是对于某一群体的偏向。因此,关于媒体正义的理论探讨应去除具体维护对象的界定,而应回归其职业视域下正义实行的本质。

三、融媒环境下媒体正义的应有之义——以乌坎事件报道为例

为深入细致分析媒体新闻报道的正义原则,本文将结合2011年的“乌坎事件”相关报道加以详细阐述。|

“乌坎事件”源于广东省汕尾市乌坎村政府与村民之间以土地买卖问题为重点的各种矛盾冲突的激化。因村民土地买卖问题在乌坎村民多年上访都没有得到妥善及时解决的情况下,导致事态扩大化,最终形成政民冲突以及警民冲突,期间包括村民、警察在内有多人受伤甚至死亡。

乌坎事件从发生到基本平息历经三个多月,虽属于群体性突发事件,事关政治敏感,但还是有相关的媒体介入其中进行信息的发布。相对于之前类似事件中的信息封锁,可以说是一种进步。只是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在处理这种事件的过程中,传统媒体受固有报道模式的钳制太深,在需要彰显媒体正义的时候依然顾虑重重。

在乌坎事件的报道中,网络媒体显示出比传统媒体更多的关注,凤凰网、财经网、新浪、搜狐、中国企业新闻网、中青在线等网站对此都有相关报道,而最为引人注目的还是微博在此次事件中掀起的关注浪潮;相对而言,传统媒体既没有网友所说的“集体噤声”,也没有表现出过多的新闻敏感,而多半采取静观其变的方式,如以《人民日报》为报道标准,以“冷处理”和“报喜不报忧”为基本原则,慎言慎行。

从乌坎事件的媒体报道和微博传播中,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新兴媒体对于传统媒体的冲击,还有得以广泛运用的各种信息渠道对于信息封锁的突破、主流媒体发言的纠正以及对权威媒体自身限制的弥补。除了微博传播,基于互联网络的信息传播与共享平台还有很多,日益发达的融媒环境使得当下的媒体正义诉求显得更加迫切。而且,事态的平息也说明对问题与诉求的正视而非回避最终会有利于势态的良性发展,媒体的掩护甚至不实报道不但起不到任何的积极作用,反而只会在信息公开后的事件回首中平添受众的遗憾。

那么,涉及到具体的新闻事件报道中,尤其是在融媒环境日益成熟的形势下,该如何把握媒体正义的尺度问题呢?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无论是对正义的颂扬抑或对非正义的揭露,通过新闻报道还原客观事实本身即是对社会正义的起码尊重。正义体现为权利和义务的适当分配,媒体坚持客观报道既是其独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融媒时代的“自媒体”传播会催生更多的“深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媒体不能坚持客观真实只会在网络信息泛滥的当前促成舆论秩序的更加混乱,而陷自身于不利。

(2)报道内容的平衡。媒体最终要通过新闻作品彰显正义,因此新闻报道内容在媒体正义概念中至关重要。当事双方甚至当事三方乃至更多方,事实涉及多少维度,报道就应呈现多少维度。乌坎事件中数以万计的微博转发就从侧面凸显了官方消息在舆论场域中的弱势,唯有报道的平衡才能形成舆论的平衡。

(3)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权衡,以及正义代价的最小化原则。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讨论源于早年的一些新闻争议,如刘涌案、纸馅包子事件等,受政治、经济以及社会不良风气等的影响,以及新闻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媒体自身监督的缺位、个别媒体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与专业素养的缺乏等因素,媒体在践行正义维护的过程中或者缺位,或者越位,引发各种争议。在有些事件的新闻报道中,因体制限制,的确存在基于各种考量的程序合法与非法问题,也存在程序正义幌子背后实体正义的偏离,因此,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坚持职业操守,提升抗干扰能力与公益鉴别能力,既要保证实体正义,也要避免程序上的越位,最终形成合格的媒体报道。

(4)舆论议程设置的公益性考量。需要指出的是媒体有时迫于压力而不得不在某一舆论风波的风口浪尖策划或者偏转新闻注意力,利用大众媒介的议程设置功能扭转公众注意力,以达到舆论操控或沉默的目的。但看现在的舆论环境,议程设置已经不是主流媒体的专利,借助网络平台的“五毛党”、论坛跟帖、微博转发等在近几年的网络事件中无不具备狂澜巨浪的舆论推动力。因此,媒体正义的伸张在舆论议程设置方面应当有所警惕:只有基于公益考量的舆论导向才能赢得受众的尊重与支持,才能在风云巨变的舆论场域站稳脚跟。

参考文献

①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②张炜,《罗尔斯正义论及其现实意义》,《人民论坛》,2011(11)

③许艳慧,《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赤峰学院学报》,2011(10)

④颜飞,《论司法的尴尬与媒体的正义》,《理论导刊》,2009(5)

⑤袁靖华,《媒介正义论:走向正义的传播理论与实践》,《国际新闻界》,2011(2)

⑥周云倩,《程序正义视域下的媒体舆论监督》,《电视研究》,2009(6)

⑦张迈曾、杨凌裕、李明德,《从媒体资源利用看媒体公信力的构建》,《今传媒》,2008(4)

⑧王涌米,《论正义之维的新闻媒体守望》,《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0(6)

(作者单位:安徽商报社)

责编:刘冰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