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登,李明路,夏柏如,李海学
(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土地科学技术学院,北京 100083;2.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北京 100812;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程技术学院,北京100083)
矿业遗迹是矿业开发过程中遗留下来的与采矿活动相关的踪迹与实物,主要包括矿产地质遗迹、生产过程中探、采、选、冶、加工等矿业生产遗迹、矿业制品遗存、矿山社会生活遗迹和矿业开发文献史籍[1]。我国矿业遗迹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外最初是将矿业遗迹纳入文化遗产的加以研究和保护[2]。1968年英国伦敦工业考古协会(简称GLIAS)成立。1976英国工业考古协会(简称AIA)出版的《工业考古评论》涉及到许多矿业遗迹。1978年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简称TICCIH)的成立,这使矿业遗迹的理论研究得以进一步发展。20世纪90年代,矿业遗迹才作为一个专门的概念被广泛提及,主要研究成果有学术研究和工作指南[3]。与此同时,有对矿业遗迹专门研究的协会在欧美国家成立,矿业遗迹的理论研究也逐步深入[4]。例如Stephen对“世界遗产级”煤矿类矿业遗迹的类型和评价标准进行阐释[5]。1993年,第一届以地球科学、矿业遗产为主题的国际会议在德国的弗赖贝格召开,众多学者对遗产的分类和保护进行深入的探讨[6]。全球矿业遗迹保护无论从理念还是模式,都不断趋于成熟和完善[7]。有学者认为关闭的矿山不是没有生命的实体,而是一种生命特征体向另一种生命特征体的过渡状态[8]。
我国具有悠久的矿冶历史和丰富的矿业遗迹。1987年,原地矿部下发《关于建立地质保护区规定的通知(试行)》(地发[1987]311号)文件,首次以部门法规的形式提出对包括采矿遗址在内的地质遗迹建立保护区,这是对矿业遗迹的最早的保护;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申报国家矿山公园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56号);2005年8月,评审并批准河北开滦等28家国家矿山公园的建设资格;2006年1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强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5号),这标志着我国矿业遗迹的保护向前迈出重要一步;截至2012年年底,国土资源部已先后分三批审批通过国家矿山公园共72家,分布于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
杨主泉等认为矿产遗迹是地质遗迹的一个部分,具有自然属性和人文属性[9]。戴湘毅、阙维民根据TICCIH对工业遗产的定义,认为矿业遗产属于工业遗产的一部分,矿业遗产应与工业遗产同步研究[3]。
实际上,矿业遗迹既属于地质遗迹,也属于工业遗产。因为矿业遗迹既包括地质遗迹中的由内外地质作用形成的地层剖面、地质构造、矿物、岩石、水体和地质灾害遗迹等矿产地质遗迹,也包括工业遗产中涉及的具有历史性、科学价值的机器和厂房等,归属于矿业生产遗迹。所以,矿业遗迹可以看作是由矿产遗迹和矿业遗产两部分组成,前者侧重于自然属性属于地质遗迹,后者侧重于文化属性属于工业遗产[10]。见图1。
图1 矿业遗迹与地质遗迹、工业遗产相互关系表
2007年《中国国家矿山公园建设工作指南》中将矿业遗迹划分为五个主类,若干个亚类,横向按矿种和开采方式划分为4类[1]。具体见表1、表2。
表1 矿业遗迹纵向分类
表2 矿业遗迹横向分类
除此以外,杨主泉等将矿业遗迹按矿种、属性、开采方式和空间位置划分为四类[9]。彭小桂等以黄石市矿业遗迹为例,将矿业遗迹按其开采年代分为古代、近代和现代;按矿种分为银矿、铜矿、铁矿、石灰石;按照矿业活动和过程分为探、采、选、加工遗迹[11]。学者们对矿业遗迹分类的研究虽然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矿业遗迹的分类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和统一。
目前我国矿业遗迹调查的方法主要是借鉴地质遗迹、工业遗产和旅游资源的调查方法。矿业遗迹评价主要采用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定量评价主要采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数学法建立评价模型。评价内容集中在资源禀赋(典型性、稀有性、完整性等)和价值评价(经济价值、科学价值、历史文化价值等)。
付梅臣等将矿山旅游资源评价方法分为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种,定性评价分为体验评价、美感评价、资源环境评价和旅游资源评价,定量评价主要采用综合型建模评价[12]。王乐杰将稀有性、典型性、完整性、科学价值、历史文化价值、生产年限作为评价因子建立矿业遗迹综合评价体系,对每项因子打分后,根据矿业遗迹的得分划分级别[13]。徐飞飞基于flex平台,借鉴旅游资源定量评价的方法,将矿业遗迹划分为价值评价和可开发利用两个一级评价指标,以此为基础,再细分为八个二级类指标,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建立模型,开发出矿山公园的评价系统[14]。
在申报国家矿山公园时,定量评价主要采用运用层次分析法。《应城国家矿山公园综合考察报告》将矿业遗迹景观评价标准分为资源价值评价和可开发利用功能两个一级评价指标,八个二级类指标,评价中特别突出科学性和教育价值[15]。《广西合山国家矿山公园综合考察报告》按矿业遗迹的价值评价和条件评价两个一级类评价指标,十个二级类评价指标,通过专家评分将矿业遗迹分为五个级别[16]。
矿业遗迹调查是评价、保护和开发的前提,也是建立矿山公园的基础。目前,我国矿业遗迹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缺乏系统调查、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分类体系,研究成果较为分散。所以,亟需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矿业遗迹调查并建立较为完善的指标评价体系,为国家科学管理矿业遗迹提供理论依据。
李宏彦等认为矿业遗迹作为矿山公园的核心景观,从矿业遗迹的保护与利用、矿山旅游、矿山公园建设和规划与设计等相关各方面对矿山公园进行综述[17]。李军等以黄石国家矿山公园大冶铁矿为例,阐述如何通过对有效保护矿业遗迹从而实现建设矿山公园的目标[18]。郭婧等以内蒙古额尔古纳矿山国家公园为例,介绍如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业遗迹,实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最大化[19]。曹荣等运用数学方法对矿业遗迹的价值及利益相关者的预期进行剖析,从矿业遗迹资源多重价值和项目效益函数入手,讨论矿业遗产保护风险的二元特性[20]。曹荣等还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对矿业遗迹保护项目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界定,建立矿业遗迹保护项目的风险分析模型,构建矿业遗迹保护项目的风险结构,提出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矿业遗迹保护项目风险应对措施[21]。
王永生根据废弃矿坑的特点,提出因地制宜加以利用,改造成各具特色的博物馆、娱乐场、风景区等进行旅游开发,可以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22]。苑立清认为矿业遗迹具有丰富人文资源,其潜在的价值可以通过发展以矿业遗迹为主题的旅游项目得到进一步开发,进而使矿山资源能够实现永续利用[23]。韩培光等通过分析国内外矿业遗迹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论述保护黄石市矿业遗迹的深远意义,提出矿业遗迹研究重点应集中在评价和开发利用上[24]。杜青松等通过确定煤矿类矿业遗迹的内涵与价值,阐述国内煤矿矿业遗迹开发利用情况,并立足国情提出应开展大规模专项调查、编制矿业遗迹保护规划,为有效利用矿业遗迹提供坚实的基础[25]。耿玉环探讨矿业遗迹潜在利用价值,提出要有效利用矿业遗迹,应开展矿业遗迹的调查与评价工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分类治理、明确矿业遗迹管理机构职能、创新融资模式等多项对策[26]。
综上所述,矿业遗迹作为重要的遗产,已经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我国学者对矿业遗迹的研究虽已取得一些成果,但由于对矿业遗迹的研究时间较短,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研究的深度不够,研究对象和思维比较单一,研究成果较分散。另外,我国矿业遗迹保护过程中主要面临着保护体系和开发利用方法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对矿业遗迹保护的宣传力度不够、矿山企业对矿业遗迹的保护和开发意识比较淡薄等问题,致使矿业遗迹不能进行合理的保护与开发。因此,矿业遗迹的研究方法还有待创新,研究的内容应侧重以下几点。
1) 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典型矿业遗迹调查。建立完善的矿业遗迹的申报登录制度,建立全国典型矿业遗迹调查技术要求和指标评价体系,建立全国矿业遗迹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为国家制定矿业遗迹保护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2) 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借鉴国外地质遗迹、工业遗产、矿业遗迹等方面较为成熟的研究方法与理论,结合我国矿业遗迹的特点,从多学科研究的角度实现对矿业遗迹全方位、立体化的研究。
3) 借鉴国内其它类型国家公园的研究成果。我国目前的国家公园有: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海洋公园和国家遗址公园,可以借鉴以上几种国家公园的研究成果对矿山公园进行指导。
4) 建立矿业遗迹保护网。研究矿业遗迹保护的同时,也应协调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矿业遗迹的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矿业遗迹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以及矿山公园的经营管理模式等,使矿业遗迹不再以孤立的点存在,而是成为一张矿业遗迹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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