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法”说之阐述

2013-12-12 22:55于玲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3年12期
关键词:成体桐城派文论

于玲

一、桐城派产生的思想文化背景

桐城派是清代散文史上活动时间最长的流派,整个清朝思想的发展、变化情况,都可以说是桐城派存在的文化背景。但说到它产生的思想文化背景,论时段,则应限于康、雍、乾三个时代。因为这三个时代,正是桐城派逐渐形成的时期。

桐城派产生的思想文化背景主要为几个方面:

一是经世致用学风的兴起。提倡这种学风的,主要是明末清初的一批思想家。他们身经明朝末代的政治巨变,痛定思痛,将亡国归咎于明代学风的空疏无用。一方面猛烈抨击明代崇尚空谈、不切实际的学风;另一方面又从自己做起,做到经世致用。

二是程朱理学正统地位的回复。程朱理学,特别是朱子之学历经宋、元两代,直到明代前期,都在当时思想界居于正统地位。王阳明心学出现,朱学受到挑战。尤其当王学左派思想流行之时,朱学不但丧失了正统地位,而且久久处于遭人非难的境地。到了清初,随着中央政权的日渐巩固,程朱理学越来越为帝王所重视。康熙帝不但规定科举考试文章立论不得违背程朱理学,起用理学之士。清代推崇程朱理学,并不像宋明时代侈谈心理,特别强调的是实用性。即将理学用于治政之术,用于治学之道,很少有从励行道德修养出发而对其做深入研究的,因而极少有理论建树。程朱理学虽定为一尊,却不乏猛烈挞伐理学之人。

三是汉学的兴盛。乾、嘉年间,始有汉学之名。世人称考据学为汉学,称理学为宋学。从思想史发展的角度看,汉学之兴是理学衰弱的必然结果。明代以前,程朱理学无补于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学者们对它的批判越来越多。

四是大兴文字狱和频频剌修大型字典、史、志、总集、类书、丛书等。清朝最高统治者以少数民族而入主中华,对汉人的反抗和不满时时保持防范心理。对汉人中的知识分子尤其怀有戒惧之心,一旦发现不利于维护统治的蛛丝马迹,便格杀勿论。

二、方苞“义法”说

“义法”说是桐城派古文理论中最基本的艺术范畴,是桐城派文论体系的起点和基石,也是桐城派对中国文论的最大贡献。桐城派的始祖方苞首倡导“义法说”。方苞在总结前人(包括世人之论)得失、规范古文审美标准之意时,指出所谓“义以为经而法纬之,然后为成体之文”。这实际上是把“义”与“法”看做文之为文的必备条件,即将二者视为产生其美学价值的基本因素。义法的基本内容就是“言有物”和“言有序”。“言有物”即要求文章有充实的内容可以经世致用;“言有序”即要求文章剪裁得体,结构严谨,形式规范。“义”是指文章思想意蕴,有关纲常伦理。“法”指文章的结构作法,亦含形式技法和语言风格,像方苞一直倡导的语言“雅洁”。为文合于义法,既“言有物”,又“言有序”,是方苞对古文总的审美要求。

(一)方苞提出“义法”说的背景

方苞(1668—1749)童年即从父(方仲舒)、兄(方舟)学习经书、古文,同时在经学、古文方面,还受到明遗老钱澄之的教诲。二十来岁所作《读孟子文》,杜苍略即谓其立论乃“前儒所未发,却妇人、小子所共知”。李光地亦称方苞为“韩、欧复出”。从此他就立下了“制行继程、朱之后,文章在韩、欧之间”的愿望。方苞曾经为《南山集》作序,被牵连入狱,一年之内,由于达官营救,康熙特设,最后因闻名而被康熙赏识,委以内阁学士、礼部侍郎等职务。从此以后,方苞受到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皇帝的恩宠,充当他们的文学侍从。方苞的一生充当的是一个文化人的角色,他曾经说“余终身世未尝一日离文墨”。读书、科举、文学侍从,这些都是方苞能成为桐城派创始人的重要积累。

方苞“论学,于明之王守仁,平时之颜元、李塨,皆思有以矫其枉而折衷于理、朱。治经深于 《礼》、《春秋》。治史深于《管》、《荀》二子”。他对桐城派古文理论的最大贡献,是“义法”说。对他有直接影响的,应是戴名世和万斯同。特别是万斯同,既劝他勿溺于古文,其传不显……“子诚欲以古文为事,则愿一意于斯。就吾所述,约以义法而经纬其文”。万斯同时从修史角度讲“约以义法”而求“事信而言文”,方苞思路亦从此出,而延伸至诸体古文。所谓“《春秋》之制法,自太史公发之,而后之深于文者亦具焉”。

方苞义法说是从经、史中来,但也是出于对经、史以外古文文学特性的认识。他说:“盖古文所从来远矣,‘六经’、《语》、《孟》,其根源也。得其枝流而义法最精者,莫如《左传》、《史记》。”“其次《公羊》、《榖梁传》、《国语》、《国策》,虽有篇法可求,而皆通纪数百年之言与事。”同时,方苞讲“义法”,有些托古自重的意思。他讲的“义”,主要指古文的意蕴,包括作者的用意、间接和看法。“法”则涉及文章谋篇布局、起伏照应、虚实详略等具体表现方法。在他看来,凡文皆法因义立,即“义以为经而法纬之”,义法交相为用而为成体之文。“义法”说是桐城派古文理论和创作的核心性纲领,它的提出,标志着桐城派正式开宗立派、起始门户。人们习惯于把方苞的义法说当做古文创作理论,其实它也是一种古文审美理论。唐宋以后,有意创新的古文家接踵而出,在创作和文论建设方面作过多种尝试和探索,随之出现各具特色的古文审美观念,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代前期。从散文史的角度看,方苞提出的义法说也属于尝试、探索之举;就他而言,实有总结前人(包括世人之论)得失、规范古文审美标准之意。他对古文审美标准的规范化,是从研究文之为文德结构特点入手的,所谓“义以为经而法纬之,然后为成体之文”。这实际上是把“义”与“法”看做文之为文的必备条件,即将二者视为古文文法的文学质素和产生其美学价值的基本因素。从他用《易》之“言有物”、“言有序”来解说“义”与“法”,更说明他是从内容和表现艺术两方面来规范古文的审美标志的。而内容和表现艺术,既是古文文之为文德基本构件,又对古文美之为美起决定性作用。从这两方面入手,无异于提纲挈领,易收纲举目张之效。较之前人仅从古文功用、立意高下、有无法度、语词难易、风格齐整等一端或数端入手,就全面得多。况且,“义法”二字从字面上并未标示某种具体的文论观点,即使方苞其相当于《易》之“言有物”、“言有序”,仍是概括性极强、有待说明的文学术语。这样就为他从多方面探索古文的美,以规范其审美标准,提供了大的活动空间,而这正是我们能将刘大櫆、姚鼐等人的古文理论统合到“义法”说的一个原因。

(二) “义法”说

关于“义法”说的完整论述,见于方苞的《又书货殖传后》:“《春秋》之制义法,自太史公发之。而后之深于文者亦具焉。义即《易》之所为‘言有物’也;法即《易》之所谓‘言有序’也。义以为经而法纬之,然后为成体之文。”具体说来,“言有物”即要求文章要有充实的、有意义的、可以致用的内容;“言有序”要求文章的内容和形式上的水乳交融。如果按照方苞在这里的对“义法”的解释而去作简单的理解,那么就是对方苞“义法”的误读,其“义法”概念也就并无新意,又何能堪为桐城派古文理论的核心主张。方苞说的“义法”,既是指文章体裁对写作内容的要求和限制,也是对文章选材以及材料取舍详略提出的要求。

首先,“义法”是指“成体之文”,有“义法”,文则成体,反之有“成体之文”则必有“义法”。传统文论中关于“道”与“文”的关系,“义”也确乎有义理之意,义理即是“道”,当然它是指宋明理学精神,因为方苞奉宋儒,这从他自称“学行在程朱之后”,即见消息。但方苞并非简单地用“义”和“法”去替代传统的“道”和“文”,它与后者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义法”概念是对“成体之文”的描述,它是对指文本自身。所以,尽管方苞也像前代的古文家一样,把“道”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但“义法”说中的“义”是指文章中体现“义理”精神的人、物、事,是指文章的内容本身,故而传统文论中的 “道”是指较纯粹的儒家文化精神,是抽象的,而“义”则是具象的。“文”和“道”的关系,侧重于作品与外部现实的关系,而“法”和“义”的关系则是作品内部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其次,作为文论概念,“义法”不是“义”与“法”的二元相加,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离“法”之“义”不是文,离“义”之“法”也不是文;“义”以“法”存,“法”以“义”存,“义”是“法”之“义”,“法”是“义”之“法”;离“法”无所谓“义”,离“义”也无所谓“法”。对此,方苞深发要旨。一是“法”由“义”生。二是“义”是由“法”生。防爆在《〈春秋〉通论序》中说:“凡诸经之义,可依文而求。而《春秋》之义,则隐寓于文字之所不载,或笔或削,或详或略,或同或异,参互相抵,而义出于其间,所以考世变之流极,测圣心之裁制,具在于此。”这是说《春秋》之义,并非是有如常文以文字直接表述出来的,而是通过文法的讲究而暗示出来的言外之意,这便是“义”寓于“法”之中。这便是史家常说的“春秋笔法”。三是“义”、“法”互生。方苞在《与孙以宁书》中说:“古之晰于文律者,所载之事,必与其人之规模相称。太史公传陆贾,其分奴婢、装资、琐琐者皆载焉。若《萧、曹世家》而条举其治绩,则文字虽增十倍,不可得儿备矣。故尝见义于《留侯世家》,曰:‘留侯所从容与上言天下事甚众,非天下所以存亡,故不著。’此明示后世缀文之士以虚实详略之权度也。宋元诸史,若市肆簿籍,使览者不能终篇,坐此义不讲耳。”从这一段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方苞对于材料的取舍有着一定的要求,一定要与人物的身份地位相一致,要抓住其特征来写。在这篇文章中,方苞批评了各家对孙以宁所作的传记都没能抓住其主要特征,因而无法凸显人物的内在精神。方苞在《书〈五代史·安重诲传〉后》说:“记事之文,惟《左传》、《史记》各有义法,一篇之中,脉相灌输,而不可增损。然其前后相应,或隐或显,或偏或全,变化随宜,不主一道。”方苞有此见识,不可谓不深得古文要旨。

再次,方苞的“义法”是一个极富活性、极富张力的概念。它既可极大地彰显义理精神,又可极大地彰显艺术精神,同时在二者之间的这种调和中,也可功能性地彰显温柔敦厚的儒家审美文化精神。这一概念动荡摇曳,具有极大的开放性,它可以不断地将关乎文章内容与形式的各种元素吸纳进“义”与“法”中,从而再生性地体现出新的功能。后世桐城派相继提出各种理论主张,纵然各有心得,各有创新,但就其实质,可以说都是围绕“义法”二字而展开的。方苞之后刘大櫆在他的《论文偶记》中谈到“行文之道”与“行文之实”,“行文之道”是就“义”而发挥的,“行文之实”是就“法”而发挥的;刘大櫆的“因声求气”之说,就是对方苞因“法”求“义”的理论拓展。姚鼐在《古文辞类纂序目》中,将文章的艺术要素分为八种:“神、理、气、味、格、律、声、色”,这“神、理、气、味”就是对“义”的发挥,“格、律、声、色”就是对“法”的发挥。

与其说方苞的“义法”是一种文论概念,不如说更是一种文论策略;它既是应对各种纷繁复杂的题材的活性方略,更是应对各种不同的文化语境的有效方略。桐城文人一方面固守传统儒学保持着积极入世的政治姿态,另一方面又极力凸现与现实政治相对疏离的文人身份,方苞的“义法”,正是这种微妙复杂而又富有弹性和张力的文化心理的典型体现。“义法”说一方面弘扬义理精神,另一方面又固守了文学本位。它也是成己成物的一种策略,一方面以坚守文学本位从而又保证了同社会政治之间的疏离关系,二者折中调和,由此既可成己又可成物。后世桐城派大多数人都是如此,这不能不说是深得方苞“义法”精奥玄机的缘故。可以说,他们既是在“义”与“法”的折中调和中立文,也是在“义”与“法”的折中调和中立身。

[1]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2]漆绪邦.桐城派文选[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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