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伟
【摘 要】联动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期望,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司法公信的缺失不在于司法联动的不足,而在于缺乏纠纷解决终结机制等体制方面的原因。本文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对推进司法公信建设提出了几点改革建议,以供探讨。
【关键词】联动司法;司法公信;纠纷解决终结机制
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在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更加重大,提升司法信力的要求也更加紧迫。联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坚持依法履职、能动司法,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及办案效果的重要创举;是人民法院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一环。本文,笔者将结合实际办案中的一些经验,从联动司法在推进司法公信建设中重要作用入手,探讨其在推动公信建设方面的不足,并提出推动司法公信建设的几点意见。
一、联动司法与司法公信
(一)联动司法: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举措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伯尔曼教授这句被法律人时常挂在嘴边的论断,向我们鲜明地昭示了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性。否则,法律作为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将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司法也将沦为一种形式,乃至闹剧。
所谓联动司法,是相对于“独立司法”的一个概念,简单地讲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行使国家审判权、履行其审判职能的过程中,争取各方面的有力支持,尤其是争取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和谐联动,相互支持,共同促成相关纠纷的解决,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和谐司法,维护司法权威。
(二)联动司法的局限性
联动司法是整合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有效破解法院工作中的各种难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它毕竟不是一把化解所有问题的万能钥匙,对于这场搞得轰轰烈烈的联动,也应保持应有的冷静与反思。
1、联动司法,联而不动。很多时候,一项措施的出台,仅仅是一种跟风,效果如何尚待检验。如上述意见已经出台近两年了,但对于大多数法院的执行工作来说,并没有太大的改观,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究其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其他单位、个人本来就有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工作的义务,文件只是从形式上再一次对其作出了强调。法院与其他单位的联动仅仅是形式上的,法院由于案多人少的压力等原因主动性不强,其他单位更将自己视为消极配合的角色,难以形成有效合力。
2、联动力度不够,治标不治本。以上述意见为例,法院与其他部门的所谓联动,说白了就是要求对法院的工作配合点,使法院的查询、调查等行为及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能够顺畅、及时地落实到位。更进一步,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为执行联动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基础数据信息。但由于财产不透明、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惩治力度不够等原因,法院办事更顺畅,并不能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恶意规避执行等情况。这种联动机制并不能对法院的工作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如上所述,如果司法目的不能实现,“执行难”等问题得不到根本上的解决,那么法院所大力推行的联动司法在推动司法公信建设方面的作用亦将有限。
二、司法为何公信不足
司法缺乏公信,除了法院司法活动本身存在的公正、公开、高效、文明、廉洁等方面不足外,本人认为现阶段,最跟本的在于司法环境方面的诸多制约因素。
(一)大量社会矛盾积聚法院,超出了现阶段法院的角色担当。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社会发展进入了矛盾多发期,各种不稳定因素显著增加,各种社会矛盾大量涌入法院。而一些矛盾如企业改制、征地拆迁、职工下岗、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是现阶段人民法院管不了,也管不好的。由于政府及相关部门不作为及责任缺失,将很多本该由政府通过其他手段化解的社会矛盾有意或无意地导向了法院,使人民法院背负了太多的社会责任,承担了过高的社会期望。更有些事情,如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则是超出了法院的职能范围及责任担当的。在这种司法大环境下,甚至会出现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博弈,审判部门只管判决,能否执行在所不问,导致有些判决难以执行。
(二)涉诉信访矛盾突出,缺乏有效的纠纷解决终结机制。
近年来,我国信访案件大量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反复访、长期访、激烈访、进京非正常访中70%是涉法信访,其中涉诉信访又占到70%左右。很多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还要上访、闹访,加上各种考核机制,信访数量排名机制,使法院、办案法官如同套上了沉重的枷锁,办案畏首畏尾,难以确保司法中立与公正。很多时候,当事人上访的原因仅在于其诉求未得到满足,而不在于法院的处理结果在程序及实体上是否公正。
(三)司法的独立性不足,被迫服务“大局”。
这一问题,由来已久。虽有法律明文禁止任何机关个人非法干涉司法活动,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始终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有形或无形的牵制与压力。近年来,随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联动司法等司法理念的提出,有些地方更是借着“服务大局”、司法与行政联动为名,对法院的工作提出各种“要求”。导致法院工作背离了自身的司法准则,缺失了应有的中立,使得司法公正遭遇质疑,司法公信建设推进缓慢。
三、公信何以可能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联动司法虽具有良好的初衷,但推行的实效却不甚理想,如同隔靴搔痒,难以奏效。而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的根本不在于联动司法,而在于整个外部司法环境的有效改善。笔者提出几点经验性意见,以供探讨。
(一)完善各种纠纷解决渠道,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终结机制。
进入新世纪,民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有限的司法供给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一方面,随着民众诉讼意识的提高,他们希望通过法院实现其利益诉求;但另一方面,他们并没有对法院经司法程序所得出的程序性结果给予相应程度上的理解与信任,也没有将司法程序视为其权利救济的最终途径。更因为如此,当其诉求未能在法院得到满足时,他们不会像辛普森案的受害人家属一样接受经正当的司法程序所得出的结论,而是在法院与司法之外寻求行政及其他的救济途径。
(二)正确处理好联动司法与恪守司法准则之间的关系。
司法被动、中立的性质决定了能动司法、联动司法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必须恪守司法准则,既要主动作为,积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又要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坚守职能的边界和法律的底线。人民法院在处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上,需要树立正确的大局观,避免在“为大局服务”的要求下,服务于地方党政组织基于地方保护的愿望所提出的要求;对于一些影响到地方社会稳定与发展方面的司法问题,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通过法律技术的灵活运用加以解决,而不能违反法律基本的原则,破坏法律的尊严。“联动司法”的提出,虽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殊社会背景下法院的切实呼声,或许也多少带有面临现实“严峻挑战”境遇下的某些无奈。
(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大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在我国,“执行难”之所以是个问题,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社会信用的缺失,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太低。在更大的利益面前,低廉的违法成本根本不足以对违法者产生足够的威慑。
四、结语
以上,由联动司法而引发的对推进司法公信建设方面的浅显思考,虽有以偏概全之嫌,但也体现了一个法律人对法律(司法)运作的思考与期望。笔者以为,司法公信建设这项系统工程,只有通过司法内外各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着力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才是治本之策。
参考文献:
[1] 游伟:《“联动”虽好,但应以司法原则为界》,《法制日报》2010年11月17日第3版.
[2]张文显:《诉讼社会境况下的联动司法》,《法制日报》2010年11月10日第9版.